各村(居)、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9号)有关规定和《重庆市涪陵区司法局关于确定乡镇(街道)、区政府部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函》(涪司法函〔2022〕57号)要求,我乡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经乡党委审议通过。现决定对重庆市涪陵区大木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木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评比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涪大木府发〔2020〕50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涪陵区大木乡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