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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958923399/2023-00019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大木乡
  • 成文日期
  • 2023-04-17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大木乡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发文字号
  • 涪大木府发〔2023〕37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大木乡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字 号:

各村(居)、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9号)有关规定和《重庆市涪陵区司法局关于确定乡镇(街道)、区政府部门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函》(涪司法函〔2022〕57号)要求,我乡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经乡党委审议通过。现决定对重庆市涪陵区大木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木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评比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涪大木府发〔2020〕50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涪陵区大木乡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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