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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4763T/2023-0002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文物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大顺镇
  • 成文日期
  • 2013-04-11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顺乡传统村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 发文字号
  • 大顺府发〔2013〕21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顺乡传统村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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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民委员会,乡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大顺乡大顺村传统村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1日   

   


大顺乡大顺村传统村落

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大顺乡大顺村传统村落自然风貌和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大顺村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城市绿化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顺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大顺村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传统建筑、街巷风貌、道路、桥梁、水系、水塘、河流、古树名木和其他需要保护的自然文化形态,以及《大顺乡大顺村传统风貌保护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各保护范围。

前款所称传统建筑是指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特色民居、闾巷坊门、月台、照壁、亭子、牌坊、宗祠、庙宇、古桥等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在大顺村传统村落内居住和从事保护、管理、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大顺村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整体保护、和谐发展、科学管理的原则。

经批准后的《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大顺村传统村落内的各项建设必须严格按《规划》执行。如确实需要对《规划》作重大调整或者修改时,修改前,需经大顺乡人民政府同意;修改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五条 涪陵区大顺乡人民政府设立大顺村传统村落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大顺村传统村落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规划》;

   (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机构调查、收集、整理、研究大顺村传统村落传统文化;

   (四)修建和完善大顺村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

   (五)组织开展大顺村传统村落保护方面的宣传、培训、研究和对外交流;

管委会下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事务。

第六条 大顺村传统村落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等。各区域的具体范围在《规划》中确定并予以公布

大顺村传统村落内的一切修建活动应当按照《规划》进行,保持原有的总体布局、形式、风格、风貌。

大顺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毗邻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与大顺村传统村落风貌相协调。

第七条 大顺村传统村落各保护区必须严格按《规划》进行有效保护:

   (一)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及历史环境严禁拆除和破坏,进行房屋设施修整和功能配置调整时,必须保持原状;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时,必须符合本区域内的建筑风格和风貌。

   (二)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物及历史环境,原则上不得拆除和破坏,确需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外观必须保持原状。

   (三)建设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结构、立面、材料、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整体风貌相协调,且不得影响周围文物保护单位的正常使用。

   (四)环境协调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报相关部门严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背景保护区内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封山管护,未经管委会和区林业局批准,不得擅自砍伐林木。严禁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开垦荒地及其他破坏植被的行为。

严禁有污染的工业企业进入大顺村传统村落各保护区。

第八条 大顺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和保护区内的商业店铺由管委会统一规划,集中管理。

在大顺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进行房屋出租及商业经营的,须经管委会审查是否符合《规划》,并提出意见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在主游道、巷道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户,其店铺应在庭院内,不得破墙开店。禁止在主游道、巷道摆摊、设点或者流动经营。

第九条 大顺村传统村落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的规定。

第十条 大顺村传统村落内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部门根据《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切实保护传统村落内的文物古迹及周边古树名木、水体、地貌等,不得造成污染或损毁。

第十一条 禁止非法占用文物保护单位。

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立碑刻文,设置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尚未公布为保护单位的,应当造册登记划定保护范围。禁止破坏大顺村传统村落的保护单位及文物单位的保护设施,禁止毁坏和移动文物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 大顺村传统村落内禁止发布商业广告。

第十三条 大顺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和保护区内禁止擅自拆除古民居、古建筑中的门、窗、牌、匾、坊等建筑物及其装饰构件。

大顺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的街、巷、门应当按照历史状况及原样进行维护、修缮。未经管委会批准,大顺村传统村落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修缮、改造。

第十四条 在大顺村传统村落安装太阳能、遮光篷、遮雨篷等设施不得影响传统村落风貌。

大顺村传统村落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使用与大顺村传统村落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装饰材料。

第十五条 大顺村传统村落的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和供排水等设施,用户不得随意接入。确需接入的应当经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同意并按照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 加强大顺村传统村落水源和水环境的保护。禁止侵占、覆盖、改道、堵截现有水域。

第十七条 大顺村传统村落内的所有单位、民居和商业店铺等应当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大顺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应当采用清洁燃料能源。逐步禁止使用原煤、柴禾。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占用、迁移、封闭大顺村传统村落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得依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搭建构筑物。

因建设需要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谁拆谁建、先建后拆的原则,事先提出拆迁和新建方案,报经管委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新建赔还。

建筑施工单位应做好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管理和保洁工作,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拆除。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大顺村传统村落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河道内电鱼、毒鱼,向河道、水塘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粪便,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二)乱丢果皮、纸屑和乱倒乱堆垃圾、废弃物、农作物肥料;

   (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或者在垃圾收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设置宣传促销摊点、商业广告,发放、粘贴宣传单;

   (五)其他有损大顺村传统村落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大顺村传统村落的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收集。

第二十一条 大顺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放养猪、鸡、犬等畜禽。

第二十二条 大顺村传统村落内的施工场地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护栏,未经批准不得占道堆放建筑材料以及其他堆积物。

第二十三条 大顺村传统村落内的古树名木,经调查鉴定后,应当造册登记,建立档案,设置保护说明,严加保护,严禁砍伐、移植。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坏大顺村传统村落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大顺村传统村落绿化树木或者占、挖绿地;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或者钉、拴、攀摘、刻画树木;

   (五)其他损坏大顺村传统村落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大顺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高声招揽生意。

大顺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需要在室外开展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民族文化活动、社区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向管委会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大顺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实行车辆准入制。

   (一)下列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大顺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

1.旅游客运车辆;

2.商业运输车辆;

3.其他外来车辆。

   (二)公安、消防、救护、环卫车在执行公务时可直接进入;专供游客观光游览的环保型电瓶车可直接进入。

   (三)其他公务用车确需进入核心保护区内执行公务的,需经管委会批准,方可进入;当地村民生产生活所用车辆,需经管委会批准,方可进入。

   (四)大顺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自行车和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不得随意停放

第三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经管委会批准,可在大顺村传统村落内经营或者开展下列项目和活动

   (一)传统文化研究;

   (二)兴办博物馆、民居旅馆、家庭餐馆;

   (三)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制作和经营;

   (四)传统饮食文化研究和发掘经营;

   (五)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六)民间工艺品开发、收藏、展示和交易活动。

开展上述活动不得对大顺村传统村落的风貌造成破坏。

第二十九条 设立大顺村传统村落保护专项基金,专项用于大顺村传统村落的宣传、保护、维修及其他工作。专项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大顺村传统村落保护专项基金由财政拨款、社会赞助与捐赠以及其他收入构成。

第三十条 大顺村传统村落内传统建筑中的民居,由管委会根据其保护价值,划分为重点保护民居、保护民居和一般民居。对重点保护民居和保护民居应建档、挂牌,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修复,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保持古民居的建筑风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和新建。

传统建筑中的民宅对外开放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保持古民居的建筑风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和新建。

对无人管理的古民居,经所有权人委托,由管委会代为管理,并进行修缮。

第三十一条 大顺村传统村落内挂牌保护的古民居及其院落、文物古迹的修缮,由修缮人提出,经管委会汇同建设、文化等部门实地踏勘,确定修缮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实施

其他民居、古民居院落的修缮,由修缮人向管委会申请,修缮方案须经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修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改造传统建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捕杀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采伐林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开山采石、挖沙取土、葬坟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地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侵占、覆盖、改道、堵截现有水域或者在河道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依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搭建构筑物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重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责令有关部门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相关强制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损坏和擅自拆除、占用、迁移、封闭大顺村传统村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重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重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内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扔果皮、纸屑、饮料罐等废弃物的,处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乱写、乱画、乱贴、乱刻、乱挂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建筑工地不设置保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完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在大顺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内放养猪、鸡和犬类影响大顺村传统村落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重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在大顺村传统村落内未经批准占道堆放建筑材料以及其他堆积物的,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立即撤出,并处每平方米50—200元罚款,同时按已占用的时间收取规定标准的2—3倍占道费;未按批准的时间、面积和使用性质占用公用道路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立即撤出,并处每平方米50—100元罚款,同时按已占用的时间收取规定标准2倍的占道费。

第四十四条 擅自砍伐大顺村传统村落绿化树木或者占、挖绿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广告牌或者堆放物料、倾倒废弃物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绿化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或者钉、拴、攀摘、刻画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城市绿化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在大顺村传统村落内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高声招揽生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大顺村传统村落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大顺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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