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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4763T/2023-00024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大顺镇
  • 成文日期
  • 2013-07-29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顺乡小微型水利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大顺府发〔2013〕73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顺乡小微型水利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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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民委员会,乡级各部门:

现将《大顺乡小微型水利设施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9日        



大顺乡小微型水利设施维护管理

(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微型水利管理,促进小微型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乡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微型水利规划、建设 (含新建、改建、扩建)、利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水利包括下列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

   (一)塘坝(库容小于 10万m3大于500 m3);

   (二)农村饮水工程(日供水量220 m3、供水人口2200人以下的);

   (三)小型提水(灌)站(装机小于7.5千瓦的);

   (四)所在辖区的小㈠型水库、小㈡型水库、山坪(湾)塘渠堰、毛渠、土渠等;

   (五)蓄水池(蓄水容积小于500m3的);

   (六)其他微型水利工程及其附属建筑物。

第四条  乡政府将加强水利服务机构建设,发挥其在小微型水利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水利服务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小微型水利的建设、利用和维护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小微型水利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政府将加强对小微型水利事业的组织领导,将小微型水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水利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区域内的小微型水利工作,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小微型水利的有关工作。

编制小微型水利规划,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重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应当征求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的意见。

第六条  鼓励村(居)民、农民用水户协会和村组集体筹资投劳开展小微型水利建设和维护。

开展小微型水利建设和维护需要村(居)民筹资投劳的事项,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小组应当制定筹资投劳方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在提交讨论前,应当在项目直接受益范围内征求意见。

村(居)民应当按照村组集体的决定出资投劳参与小微型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活动。

第七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设施是抵御农业自然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小微型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小微型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乡农业服务中心(水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小微型水利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项目,集中连片推进小微型水利建设。

第九条  财政补助的小微型水利建设项目,由乡农业服务中心(水利部门)和乡财政办共同组织实施。

乡农业服务中心(水利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的计划安排、建设管理、考核验收、督促落实工程建设后的维护管理措施等,配合财政办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财政办主要负责小微型水利专项资金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乡政府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引导村民筹资投劳、吸引社会资金等方式,建立多主体、多渠道投资的小微型水利建设和维护投入机制。

凡新建的塘、库、堰,应按相关程序报批,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未按相关程序报批修建的塘、库、堰,由修建者自行管理维护。

凡当年新建的塘、库、堰、渠和已整治的塘、库、堰、渠不得纳入整治规划。

第十条  建设小微型水利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内容、规模、施工单位等相关情况在项目所在村(居)或者乡进行公示。

项目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和受益村民有权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章  工程维护

第十一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按照工程性质和“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将工程落实给管理主体,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良性运行。

按照涪府发〔2008〕146号文件启动全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明确规范了小㈠型三岔河水库引水堰、小型水库明确由枢纽工程所在地或受益灌区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水管单位职责:负责枢纽工程和干渠的维修养护及管理、水库安全、蓄水保水和水库运行调度等,根据工程需要及全乡发展,可确定人员管护。

其单村受益的农村饮水工程、山坪塘、提水(灌)站、蓄水池等小型水利设施,由所在村(居)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维护管理。

受益范围超过两个行政村的农村饮水工程、山坪塘、过水渠堰等小型水利设施,由乡农业服务中心(水利部门)协调统筹,可由受益村推选管理人员管理或用水者协会管理为主等多种形式的管理体制。

农村饮水管护员职责:负责规范制水,确保供水水质合格,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维护水处理厂和引、供水管网等设施,确保水厂正常运行,对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章、违法行为及时制止。负责机泵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经常养护维修,定期检查,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

山坪塘管护员的职责:负责管理范围内山坪塘大坝、泄洪设施、放水设施、进水口等设施的日常管理、养护及防汛期的安全巡查,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处置并上报险情。平时山坪塘要保持坝顶平整、坝坡整齐、无缺损、无乔灌木和高杆杂草,保持山坪塘的溢洪道沟坡平整、顺畅,保证溢洪道断面达到泄洪标准,保证大坝安全。

渠道管护员职责:负责管理范围内各级渠道的日常管理和养护,保持过水断面无坍坡、无淤积、无农作物种植,保持渠道畅通;保持涵、闸、渡槽等配套建筑物和闸门启闭设施完整无损,运行正常。在灌溉及防洪期间负责引水、放水、泄洪等所有运行操作,做到科学调度,节约用水。对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章、违法行为及时制止。

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型农村水利设施,其产权归个人所有,由农户自行管理。

以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流转的小微型水利设施,由经营者负责维护管理,应当保障其灌溉功能和防洪安全。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工程、山坪塘、过水渠道、提(水)灌站由受益所在村社集体负责落实人员管理。

原已经改制的小型水利工程,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得强行收回;未进行改制,符合条件的,应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工程的所有权,落实使用权和经营权。

所在村社集体所有的山坪塘、渠道、提(水)灌站、农村人饮安全工程,由所在村委会民主推荐或聘选管护人员,管护人员名单应报乡农业服务中心(水利部门)备案存查。尤其是农村饮水管理员,原则上须责任心强、懂制水工艺、身体健康者优先。

山坪塘具备养殖条件的,可采取承包、租赁等市场化经营,确定经营人,签订协议,一并落实塘坝管护责任。

实行集中成片农田进行土地流转的,其中的山坪塘、渠道等农村水利设施由经营者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

第十三条  小微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和统一调度,不得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污染水生态环境,确保水质安全。

第十四条  乡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小微型水利设施维护管理的指导与服务,引导、支持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用水户协会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小微型水利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保障农田灌溉、人畜饮水和防洪保安等的需要。

第十五条  乡村组在小微型水利设施管理范围内,改变工程设施及建筑物位置、结构,应事先征得区水务部门同意。不再具有防洪保安、农业灌溉、生活供水等基本功能的水利设施,由产权所有者提出,乡人民政府上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改变工程用途,进行综合开发。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农村小微型水利设施运行管理经费包括管养人员经费和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两费均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落实,其来源包括并从村集体经济收入或国家转移支付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管护人员的报酬、产权及经营权转让收入、水费经营收入及上级转移支付等。

各村(居)须建立村级财务监督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报乡财政办、农业服务中心(水利部门)备案存查。

第十七条  聘选管护人员报酬从区财政小微型水利设施管护资金、区自来水公司水费优惠返还资金、农户用水新入户收取入户费等渠道解决。乡政府将各村(居)管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并与区财政小微型水利设施管护资金挂钩,小微型水利设施管护经费按加权平均计算,计发各村(居)管护资金,同时将管理工作与乡农业服务中心(水利部门)安排或争取项目挂钩,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各村(居)委员会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村社代表会议,报告工程管理情况、水费收支等情况,明确放水时间、工程整修等事项。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小微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土地建造房屋、设施或者垦植的,限期拆除、退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并处以一倍以上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阻挠、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小微型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蓄意制造水事纠纷,强制小微型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控制运行方案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肇事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它情形,由乡人民政府和水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村(居)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小微型水利设施管理制度,并报乡农业服务中心(水利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由大顺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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