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民委员会,乡级各部门、事业单位:
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全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的管理,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管理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4〕49号)、《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涪农委发〔2014〕90号)等相关规定,经乡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复垦资金(以下简称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的范围和产权归属
(一)农村集体复垦资金范围
以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收入按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1.农户合法取得宅基地复垦,以户为单位计算,面积在1亩以内(含1亩)的复垦收入,按政策规定划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份额;
2.农户合法取得宅基地复垦,以户为单位计算,面积超过1亩部分的复垦收入;
3.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及经公示确认无具体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复垦收入;
4.其他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复垦收入。
(二)农村集体复垦资金产权归属
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属于依法拥有该复垦土地所有权的村或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或组)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是政府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三)农村集体复垦资金专户管理
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纳入“村财乡管”管理体系,由乡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经发办)集中代管和核算,村或组通过该专户统一结算使用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农村集体复垦资金作为村或组的“公积公益金”,其收入、使用、结余等情况纳入该村或组集体财务统一核算,形成的固定资产或基础设施登记入该村或组的相关资产或资源台账;乡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经发办)按规定建立农村集体复垦资金专账,分村或组核算,每季末向乡人民政府、村或组报告资金收入、使用及结余情况,纳入村或组季度财务公开内容一并公开。
二、规范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的使用及项目管理
(一)使用范围
本着“谁所有、谁使用、谁受益”原则,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用于村或组范围内的群众生产、生活公益事业建设,专款专用。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协商同意,可在本行政村范围内统筹使用农村集体复垦资金且需自行协商好使用那组的集体复垦资金,村内统筹使用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应按“谁投资、谁所有”原则明确产权归属,不得平调挪用,更不得跨村使用。
农村集体复垦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农村集体公益事业:
1.农村道路、水利(包括人畜饮水)建设及维护;
2.农村土地整治及后期管护;
3.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需自行协商好使用那组的集体复垦资金);
4.村容村貌改造、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维护(需自行协商好使用那组的集体复垦资金);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议定的其他公益事项(需自行协商好使用那组的集体复垦资金)。
(二)审核立项
使用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应按当地有关规划和本通知规定用途确立具体建设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套取复垦资金作为集体福利或经营收益分给个人。确定建设项目应遵循一事一议的议事规则。
1.议定。组的建设项目由组负责人或10名以上成员户代表联合提议,村的建设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或10名以上村民代表联合提议,形成建设方案和资金预算,经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议完善后,提交组成员户代表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驻组、驻村干部审核通过。村或组可按不超过项目预算造价3%的标准配套预算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办公、交通、印刷、会务、咨询服务等支出。
2.公告。经民主审议和驻组、驻村干部审议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和资金预算,在村民相对集中地或固定村务公开栏公告7天,若村民无异议按程序上报审核立项。
3.上报。组的建设项目报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经驻村组长、驻村领导审核签字后由村民委员会转报乡人民政府审核立项;村的建设项目经驻村组长、驻村领导审核签字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人民政府审核立项,组或村的建设项目同时上报建设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
4.审核。乡人民政府组织乡国土、财政、经发办、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按财政支农资金和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调查评估村或组报送的项目建设方案及资金预算,提出调查评估意见,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及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批复。
5.备案。每年上半年开展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建设项目立项工作,乡农业服务中心于当年6月10日前将全乡汇总的本年度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资金预算报送区农委农经站备案。
(三)组织实施
村或组公示经乡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和资金预算,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乡人民政府备案。
1.落实建设责任。村或组负责人为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牵头组建项目建设管理班子,组织实施建设项目。
2.确定承建单位。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建设项目投资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可由村或组的项目建设管理班子组织施工,投资额度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必须通过乡政府工程项目招投标平台对外公开发包。投资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成员户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或工程承包合同,明确建设内容及工程质量、工期、施工安全、价款及付款方式等事项,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项目审核备案书见附件2。
3.加强质量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后要及时向项目建设管理班子提出,问题严重的要驻组、驻村干部报告,特别严重的要向乡人民政府报告。项目建设管理班子要做好建设工程实施记录(隐蔽工程应留图片资料),及时整改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的问题。驻组、驻村干部、乡级有关部门负责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认真核查处理村民反映的问题。
4.严格项目验收。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出具初步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由项目建设管理班子提出验收申请,经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及驻组、驻村干部审核转报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工程建设及造价、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实地调查验收村或组申请的验收项目,出具验收报告。
三、规范农村集体复垦资金支付程序
(一)审核报账程序
支付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必须有合法税务或财政票据,向村民支付劳务费(整体劳务承包除外)应有村民签字确认的用工清单和领款凭证,附建设工程、劳务、采购合同(或责任书)、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附复垦资金使用报销审批单(见附件4:)由村或组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经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驻村组长、驻村领导、乡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监管单位负责人、乡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后,交乡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经发办)办理财务报账及资金结算手续。
(二)资金结算方式
1.直接支付。乡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经发办)工作人员审核按程序审签的资金支付凭证及附件资料,通过集体资金专户直接支付资金。除1000元以下日常零星开支或个人劳务费用外,一律不得支付现金。
2.分批拨付。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建设项目资金预算少于5万元或建设工期少于3个月的,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扣除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后的工程款。资金预算超过5万元(含5万元)或建设工期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留足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再按合同约定分批拨付工程款。
四、强化集体复垦资金项目使用资料归档
(一)全面建立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台账制。乡农村集体财务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村报账员,分别建立《大顺乡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及建设项目台账》(附件3),详细记录农村集体复垦资金收入、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代管人员、代理会计和村报账员每季度至少核对一次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分解落实和使用情况,出现差错问题要及时查清,形成书面的对账记录。
(二)项目建设资料。(1) 提议形成资金预算和建设方案(2)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议组或村提出的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和资金预算会议记录。(3)组成员户代表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组或村的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和资金预算会议记录。(4)公告照片。(5)项目申报表。(6)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复的《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建设项目申报书》。(7)项目建设管理班子。(8)确定承建单位会议记录。(9)承包合同。(10)备案表。(11)建设项目工程实施或施工方案,施工过程记录资料(包括图片资料),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资料。(12)项目投资预算、竣工决算,项目招标、发包、施工或材料物资采购合同。(13)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建设项目初步验收意见。(14)向乡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15)经乡政府审核确认的建设项目验收报告。(16)其它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
五、落实集体复垦资金监管措施
(一)落实村组工作职责
村或组是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的管理主体。村民委员会承担本级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管理、所辖各组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监管职责,制定本村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立项或审查、项目工程实施及监督等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审核或监督、工程后期管护等工作。村或组负责人是集体复垦资金管理和建设项目管护的第一责任人,相关人员依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责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履行监督审查职责。
(二)落实乡级部门工作职责
乡人民政府承担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监管职责。建立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相关工作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的领导责任制度,落实乡国土、财政、经发办、纪检监察、“三资”管理、农业等职能机构承担相关工作。乡人民政府建立农村集体复垦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台账,每年检查一次农村集体复垦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本级人大审议,并于12月10前报送区农委农经站备案。
(三)加强监督检查
乡经发办国土和财政部门、各驻组、驻村干部、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复垦资金核算、拨付和跟踪监督及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的监管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违纪违规案件查处工作。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巡查会商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管理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四)严格执行责任追究
在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管理使用中不执行本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1.因监管措施不力、工作玩忽职守等行为导致农村集体复垦资金损失的;
2.伙同或协助村组弄虚作假、巧立名目转移或私分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的;
3.截留、挪用、贪污或跨村平调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的;
4.其他非法侵占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的行为。
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