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4763T/2023-00028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大顺镇
  • 成文日期
  • 2016-11-08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顺乡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通知
  • 发文字号
  • 大顺府发〔2016〕83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顺乡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通知
字 号:

各村(居)民委员会,乡属各部门,乡辖企事业单位:

现将《涪陵区大顺乡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涪陵区大顺乡安全生产

警示和约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涪陵区大顺乡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文件要求,结合大顺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警示,是指大顺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乡安委会)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督促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乡级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吸取事故教训,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扭转被动局面而进行的预警提示、通报告知。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乡安委会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乡级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的提醒、告诫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  被乡安委会警示通报或约谈的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对警示通报或者约谈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乡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二章  安全生产警示通报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的同时,由乡安委会对所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乡级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发出安全生产警示通报:

   (一)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超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总体控制指标的乡级行业主管部门;

   (四)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生产安全伤害事故的乡级行业主管部门;

   (五)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生产安全伤害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重要特殊时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上级领导批示要求警示的事故;

   (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情节较为严重的;

   (八)安全监管不到位,导致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恶化的;

   (九)乡安委会认为有必要警示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安全生产警示通报的主送对象及抄送范围

   (一)对乡级部门的警示通报,主送该部门,相关情况呈报乡党委、乡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和人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

   (二)对中、市在岳企业和区属国有企业的警示通报,主送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呈报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和人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

   (三)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警示通报,主送乡级行业主管部门,呈报乡党委、政府分管领导。

  第六条  安全生产警示通报程序及公开方式

   (一)由乡安委会办公室拟定警示通报事项,报乡安委会领导审定同意后,以乡安委会名义向有关的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发出警示通报;

   (二)在一定范围内(如乡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警示通报信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应当明确警示通报事项的具体情形,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要求。

  第八条  被警示通报的乡级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接到警示通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乡安委会办公室,并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机构)按照通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二)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三)开展警示教育;

   (四)提出并落实整改防范措施。

第三章  安全生产约谈

  第九条  乡安委会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级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对市、区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要求、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

   (二)在市、区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问题,或未按要求完成安全生产阶段性重点工作,受到市、区书面通报批评的;

   (三)未严格落实大顺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要求的;

   (四)连续2次被乡安委会警示通报或警示通报后未按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

   (五)辖区内发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六)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谎报、瞒报安全事故的;

   (八)对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整改消除的;

   (九)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突出或造成群众群访及产生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乡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第十条  约谈由乡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乡纪委、组织室、安监办、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根据情况可邀请新闻媒体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参加。约谈由乡安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乡安委会副主任约谈有关乡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

  第十一条  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乡安委会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注明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提交的相关材料等内容,被约谈单位应按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约谈小组提出进一步整改措施要求,作出约谈决定,被约谈人应当作出落实约谈事项的承诺;

   (三)约谈应当形成约谈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要根据约谈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会议纪要下发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乡安委会办公室并抄送乡纪委、组织室。

  第十二条  乡安委会办公室要对约谈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约谈及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乡政府。

  第十三条  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未按规定参加约谈的,由乡安委会通报批评,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抄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报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被约谈人在约谈后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未按要求整改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乡级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参照本制度建立本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乡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乡有关安全生产警示和约谈制度规定同时废止。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