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乡辖各单位:
为维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秩序,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鼓励广大人民举报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秩序,人民安全稳定,鼓励广大人民举报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行为向镇政府提供违法线索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为,均可通过电话、书信或直接向镇政府举报。镇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查证,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乡政府举报电话:023-72128039(党政办) 023-72128062(安监办)023-72129110(大顺乡派出所)
通信地址:涪陵区大顺乡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408111
第四条 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乡政府对第一举报人给予300-1000元的奖励。奖励形式为现金(人民币)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名称,或约定的密码)、联系方式及相关情况。不提供本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举报人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六条 受理举报及奖励程序:
(一)登记。乡政府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如实记录,同时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或约定的密码)、联系方式、相关情况等基本情况登记清楚。
(二)办理。乡政府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由乡政府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三)奖励。举报人举报的事实经查证属实或被举报的案件办理终结后,自调查结束或案件办理终结之日起10日内,乡政府应将是否奖励的决定告知第一举报人。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按照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只奖励1次。
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第一)举报人,由乡政府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联合举报的,由联合举报人协商确定,各举报人协商不能确定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八条 举报人有权就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向乡政府进行质询、监督,并对所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乡政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三)挪用、侵吞、非法占用举报奖励资金的;
(四)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内容导致查处困难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