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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4763T/2023-00032
  • 主题分类
  • 财政;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大顺镇
  • 成文日期
  • 2021-07-07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顺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大顺府发〔2021〕51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顺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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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民委员会,乡级相关部门:

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涪府发〔2010〕74号)和区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及“三资”管理工作制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涪农委发〔2011〕111号)规定,结合现行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我乡对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完善。经研究,现将《大顺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人民政府  

 2021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顺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确保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有效监督,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会计法》、《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重庆市涪陵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乡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组织),包括村(居)民委员会及下辖的村民小组。

第三条  集体组织财务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由乡财务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承担,分村(居)独立核算,代理集体组织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管,定期培训农村集体财务人员和民主监督人员。

第四条  集体组织财务在代理中心实行报账制管理,各村(居)设立一名报账员,负责集体组织日常财务收支管理工作,报账员应具备财会专业知识,集体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报账员。

第五条  集体组织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集体组织所有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要全部纳入代理中心专户监管,严禁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

第六条  集体组织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民主理财活动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组织实施。监委会要切实加强对集体组织财务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理财的作用,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  集体组织资金收付一律由村(居)报账员收取和管理,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经管货币资金和票据,报账员应于每月1日至10日期间按月与代理中心完成报账工作,并核报收支账目,同时盘点余额,保证账款、账账相符。

第八条  集体组织各项收入由报账员在收到款项后24小时内全额转入代理中心账户,并详细载明资金来源及所属集体组织名称,禁止保存现金和坐支现金。

第九条  集体组织的一切收支实行每月结报制度,报账员设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条  集体组织各项支付票据应在支出发生后一个月内完成报账,凡超出期限还未报账的,须村(居)委会作书面说明并经监委会主任核实签字并盖章,报代理中心审核后予以支付,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集体组织各项收支结算,必须使用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包括发票、财政票据和市农委监制的农村集体组织专用票据。农村集体组织专用票据只能用于确实不能获得原始凭证的临时、零星性支出事项,并要取得收款人的原始手续和支出明细为附件。

第十二条  代理中心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组织专用票据的发放、核销等管理工作,由报账员向代理中心领取,实行核旧领新、交领核销制,做到以票管收。

第十三条  集体组织各项支出要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支出票据必须填写完整、附件材料齐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才能报销入账。附件材料不齐全的票据、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票据,代理中心不得报账入账。

1.支出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及相关佐证资料(包括发票、明细表、会议记录、合同、验收资料、结算资料、照片等),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用途,交监委会对凭证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经监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后,交相关责任人员审批后方可报销。凡未经监委会审核签字盖章的票据,一律不得入账。

2.单笔支出金额0.3万元(包含0.3万元)以上的,须经村(居)支部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研究通过后才能实施;单笔支出金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还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代理中心代呈乡党委会审核通过后,才能实施。

3.单笔支出金额0.1万元以下的,由村(居)委会负责人签字同意;单笔支出金额0.1万(含0.1万元)至0.3万元的,须由村(居)“两委”负责人签字同意;单笔支出金额0.3万元(包含0.3万元)至3万元的,须提交村(居)“两委”会议记录,并由村(居)“两委”负责人和乡驻村组长、乡驻村领导签字同意;单笔支出金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还须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会议记录和乡党委会会议记录,并由村(居)“两委”负责人和乡驻村组长、乡驻村领导、乡主要领导签字。

4.村(居)民小组自有资金的支出。单笔支出0.1万元(不含0.1万元)以内的,须经本村(居)民小组的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单笔支出0.1万元及以上的,须经本村(居)民小组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销时,须提供相关会议记录和签到册以佐证。

5.支出报销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收款单位(人),单笔金额在0.1万元以下的,可由报账员代为支付。

6.以上支付只针对村级日常运行经费,不包含专项资金、项目资金,涉及专项资金、项目资金支出以相应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代理中心在受理报账业务时,应逐一审核有关凭证,支出的原始票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报销入账,不符合条件的代理中心不得报销入账。

1.填制凭证的日期;

2.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的姓名;

3.经办人员、证明人的签名或盖章,并说明用途及事由;

4.接受单位的名称

5.经济业务必须真实合法且内容齐全,内容主要有事项、数量、单价、金额等。

第十五条  规范非生产性开支管理。集体组织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发放补助,村干部不得在集体组织报销个人应负担的费用。

1.干部工资报酬支出。村干部津贴、补助、奖金等严格依据上级规定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增设名目。

2.困难户救济费支出。集体组织不得随意支付困难群众救济补助,特殊情况确需救济的,须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村(居)“两委”会同监委会共同讨论通过,一般给予不超过500元/次的救济金。如有特殊情况,救济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须经乡驻村领导审核签字。救济金必须由困难户本人签字领取,并附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

3.考核奖金支出。上级部门考核发放到村的奖金,须作村(居)补助收入全额核算,严禁私分。本乡明文规定的中心工作、专项工作考核,须附考核细则和考核结果,报乡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列支。

4.办公费支出。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水电费等日常村级运行经费,各村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开支。村(居)集体组织不得自行印刷笔记本、信纸等,严禁用公款购买烟花、爆竹、花篮以及年画、挂历、纪念品等。

5.会议补助支出。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大会授权的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针对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大会等重大会议,且村财力允许的,每人每次可支付20元以内的交通补助,凭参会人员签字履行报批手续。村(居)组干部参加会议,不得领取补助,村(居)级党员大会不得发放补助。

6.接待费支出。实行村级公务“零接待”,集体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接待上级机关、部门、乡工作人员以及考察学习人员,不得赠送钱物和安排其他消费活动。村(居)组之间、村(居)组干部之间不得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

7.集体用工支出。集体公益事业用工原则上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政策规定执行,用工须实行台账管理,支出必须一事一报,严格实行派工单制度,派工单要注明派工人、出工人、用工事由、工时及工价。每次用工结束后,由出工人核实确认签字,派工单上要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字,全部打卡到人。对用工无明细,多事项合并报支的用工支出,不得报销入账。村(居)组干部不得领取用工费用。

8.学习、培训支出。村组干部参加各级各部门举办的学习班、培训班和会议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集体组织报销各种学费、培训费和会议费。

9.捐助、赞助、贺礼开支。集体组织不得以捐助、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单位捐款,确需捐赠的须经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政府审查同意后方可开支。

10.以上所列常规运行支出不涉及专项经费,如果专项经费用途范围属于可以列支的,参照专项经费列支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  推行村干部任期“零负债”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债务。村集体必须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严禁举债搞建设;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费用;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严禁集体资金外借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  对村集体未按规定擅自举债,违规发生新增债务的,按照“谁决策谁承担、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决策人和签字人承担偿还义务,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监委会负责对本村(居)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财务计划,有权检查、审查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村(居)民对村集体财务账目有质疑的,有权委托监委会查阅、审查财务账目,要求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第十九条  村集体应设立财务公开栏,接受村民监督。重大财务事项及时公开,日常财务事项每月公开,由代理中心向集体组织提供准确、完整的财务公开表。

第二十条  集体组织的财务工作要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结果要在向村民公布,对集体土地征用、各类承包上交、“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实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集体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集体组织财务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乡代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乡党委、政府之前印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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