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民委员会,乡级相关部门:
根据区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涪府发〔2010〕74号)和区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及“三资”管理工作制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涪农委发〔2011〕111号)规定,结合现行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我乡对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完善。经研究,现将《大顺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人民政府
2021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顺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确保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有效监督,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会计法》、《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重庆市涪陵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乡辖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组织),包括村(居)民委员会及下辖的村民小组。
第三条 集体组织财务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度,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由乡财务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承担,分村(居)独立核算,代理集体组织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管,定期培训农村集体财务人员和民主监督人员。
第四条 集体组织财务在代理中心实行报账制管理,各村(居)设立一名报账员,负责集体组织日常财务收支管理工作,报账员应具备财会专业知识,集体组织主要负责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报账员。
第五条 集体组织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集体组织所有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要全部纳入代理中心专户监管,严禁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
第六条 集体组织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民主理财活动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组织实施。监委会要切实加强对集体组织财务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理财的作用,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 集体组织资金收付一律由村(居)报账员收取和管理,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经管货币资金和票据,报账员应于每月1日至10日期间按月与代理中心完成报账工作,并核报收支账目,同时盘点余额,保证账款、账账相符。
第八条 集体组织各项收入由报账员在收到款项后24小时内全额转入代理中心账户,并详细载明资金来源及所属集体组织名称,禁止保存现金和坐支现金。
第九条 集体组织的一切收支实行每月结报制度,报账员设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条 集体组织各项支付票据应在支出发生后一个月内完成报账,凡超出期限还未报账的,须村(居)委会作书面说明并经监委会主任核实签字并盖章,报代理中心审核后予以支付,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集体组织各项收支结算,必须使用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包括发票、财政票据和市农委监制的农村集体组织专用票据。农村集体组织专用票据只能用于确实不能获得原始凭证的临时、零星性支出事项,并要取得收款人的原始手续和支出明细为附件。
第十二条 代理中心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组织专用票据的发放、核销等管理工作,由报账员向代理中心领取,实行核旧领新、交领核销制,做到以票管收。
第十三条 集体组织各项支出要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支出票据必须填写完整、附件材料齐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才能报销入账。附件材料不齐全的票据、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票据,代理中心不得报账入账。
1.支出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及相关佐证资料(包括发票、明细表、会议记录、合同、验收资料、结算资料、照片等),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用途,交监委会对凭证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经监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后,交相关责任人员审批后方可报销。凡未经监委会审核签字盖章的票据,一律不得入账。
2.单笔支出金额0.3万元(包含0.3万元)以上的,须经村(居)支部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研究通过后才能实施;单笔支出金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还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代理中心代呈乡党委会审核通过后,才能实施。
3.单笔支出金额0.1万元以下的,由村(居)委会负责人签字同意;单笔支出金额0.1万(含0.1万元)至0.3万元的,须由村(居)“两委”负责人签字同意;单笔支出金额0.3万元(包含0.3万元)至3万元的,须提交村(居)“两委”会议记录,并由村(居)“两委”负责人和乡驻村组长、乡驻村领导签字同意;单笔支出金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还须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会议记录和乡党委会会议记录,并由村(居)“两委”负责人和乡驻村组长、乡驻村领导、乡主要领导签字。
4.村(居)民小组自有资金的支出。单笔支出0.1万元(不含0.1万元)以内的,须经本村(居)民小组的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单笔支出0.1万元及以上的,须经本村(居)民小组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销时,须提供相关会议记录和签到册以佐证。
5.支出报销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给收款单位(人),单笔金额在0.1万元以下的,可由报账员代为支付。
6.以上支付只针对村级日常运行经费,不包含专项资金、项目资金,涉及专项资金、项目资金支出以相应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代理中心在受理报账业务时,应逐一审核有关凭证,支出的原始票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报销入账,不符合条件的代理中心不得报销入账。
1.填制凭证的日期;
2.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的姓名;
3.经办人员、证明人的签名或盖章,并说明用途及事由;
5.经济业务必须真实合法且内容齐全,内容主要有事项、数量、单价、金额等。
第十五条 规范非生产性开支管理。集体组织不得巧立名目擅自发放补助,村干部不得在集体组织报销个人应负担的费用。
1.干部工资报酬支出。村干部津贴、补助、奖金等严格依据上级规定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增设名目。
2.困难户救济费支出。集体组织不得随意支付困难群众救济补助,特殊情况确需救济的,须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村(居)“两委”会同监委会共同讨论通过,一般给予不超过500元/次的救济金。如有特殊情况,救济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须经乡驻村领导审核签字。救济金必须由困难户本人签字领取,并附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
3.考核奖金支出。上级部门考核发放到村的奖金,须作村(居)补助收入全额核算,严禁私分。本乡明文规定的中心工作、专项工作考核,须附考核细则和考核结果,报乡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列支。
4.办公费支出。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水电费等日常村级运行经费,各村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开支。村(居)集体组织不得自行印刷笔记本、信纸等,严禁用公款购买烟花、爆竹、花篮以及年画、挂历、纪念品等。
5.会议补助支出。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大会授权的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针对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大会等重大会议,且村财力允许的,每人每次可支付20元以内的交通补助,凭参会人员签字履行报批手续。村(居)组干部参加会议,不得领取补助,村(居)级党员大会不得发放补助。
6.接待费支出。实行村级公务“零接待”,集体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接待上级机关、部门、乡工作人员以及考察学习人员,不得赠送钱物和安排其他消费活动。村(居)组之间、村(居)组干部之间不得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
7.集体用工支出。集体公益事业用工原则上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政策规定执行,用工须实行台账管理,支出必须一事一报,严格实行派工单制度,派工单要注明派工人、出工人、用工事由、工时及工价。每次用工结束后,由出工人核实确认签字,派工单上要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字,全部打卡到人。对用工无明细,多事项合并报支的用工支出,不得报销入账。村(居)组干部不得领取用工费用。
8.学习、培训支出。村组干部参加各级各部门举办的学习班、培训班和会议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集体组织报销各种学费、培训费和会议费。
9.捐助、赞助、贺礼开支。集体组织不得以捐助、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单位捐款,确需捐赠的须经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政府审查同意后方可开支。
10.以上所列常规运行支出不涉及专项经费,如果专项经费用途范围属于可以列支的,参照专项经费列支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 推行村干部任期“零负债”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债务。村集体必须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严禁举债搞建设;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费用;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严禁集体资金外借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 对村集体未按规定擅自举债,违规发生新增债务的,按照“谁决策谁承担、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决策人和签字人承担偿还义务,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监委会负责对本村(居)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财务计划,有权检查、审查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村(居)民对村集体财务账目有质疑的,有权委托监委会查阅、审查财务账目,要求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第十九条 村集体应设立财务公开栏,接受村民监督。重大财务事项及时公开,日常财务事项每月公开,由代理中心向集体组织提供准确、完整的财务公开表。
第二十条 集体组织的财务工作要接受审计监督,审计结果要在向村民公布,对集体土地征用、各类承包上交、“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实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集体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集体组织财务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乡代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乡党委、政府之前印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