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级各部门,乡内在建项目:
为了防止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在工程项目发生事故状态下,迅速有序地开展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抢救伤员,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大顺乡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顺乡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一、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宗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指挥、组织有力、分工明确、联动高效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建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对可能引发的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组织救援工作。
三、事故范围
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重大地质灾害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执行。
建筑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组织指挥体系
(一)成立乡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由乡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乡政府分管建筑安全的领导、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担任,成员由乡党政办、党群办、平安办、财政办、社事办、经发办、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消防队、规建办、村镇中心、农服中心、龙潭规资所、派出所、司法所、卫生院、纪委等部门的负责人和村委会主任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内,负责应急相关作业工作。
(二)体系职责
党政办:指导全乡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受理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投诉,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达到特别重大事故的,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调动设备对建筑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迅速处置;跟踪、协调、督办建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整理、汇总、分析所处置的建筑安全事故,提出预防和减少我乡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措施。
村镇中心职责:组织对建筑安全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协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提出处质、等级和危害性要有恰当的认识并及时上报,组织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建筑安安全事故现场处理;监督检查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预案制订和防治工作;负责事故预防和善后处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农服中心职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开展事故抢险救援。
派出所、平安办、司法所职责:开展事故现场警戒、分道管制、抢险救援、人员遣散和社会稳定。
卫生院职责: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财政办、社事办、经发办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保障协调工作。
纪委职责:参与事故调查,负责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参与和听从指挥,密切配合、协调作战,保证抢险救援和快速处置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五、预测、预警
(一)信息监测。处置建筑安全事故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预防为主的原则。房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城市危旧房屋、产权所有人、建设部门,要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辩识体系、找出可能存在的事故及其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程序,定人、定时、定向交叉进行检查和监测,及时发步预警信息。
(二)监测信息报告程序。通过危险源辩识体系获取危险源突显特征或事故征兆后,监测现场情况。公众了解、掌握的事故信息,可通过村社干部、乡消防队(72128119)、乡值班电话(72128039)等进行报告,接警部门接受报告后迅速对信息进行研判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六、应急响应处置
(一)事故快报
乡级各单位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及时向上级上报事故信息。
(二)事故快报的基本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发生的简要叙述、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三)事故快报形式:事故快报应用传真方式报送,紧急情况下可用电话直接上报,随事故状态发展和处置情况,随时传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四)事故快报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