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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10273655708XJ/2022-00032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江东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2-03-17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江东街道农业农村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江东办发〔2022〕95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江东街道农业农村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字 号:

各村(居)委会,街道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江东街道农业农村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2021-2025年)》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

2022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东街道农业农村法治宣传教育

五年规划(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推进江东街道农业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根据《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宣传部重庆市涪陵区司法局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涪陵委发〔2022〕3号)、区农业农村委《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涪农委发〔2022〕14号),制定本规划。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农业农村法治宣传工作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必须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江东街道农业农村 “八五”普法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以提升街道、村(社区)、组干部和农民群众法治素养为目标,以提高普法针对性实效性为着力点,推动法治理念、法治方法、法治服务进村入户,建设更加民主文明和谐的法治乡村,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江东街道农业农村“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全面落实,普法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工作体系更加健全、队伍力量更加充实,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显著增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能力显著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农业农村普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普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农业农村普法全过程和各方面。

坚持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深入开展农业农村普法工作,促进和保障农业农村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坚持深度融合。将农业农村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将普法融入日常管理服务全过程,教育引导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正确行使权利、诚信履行义务,筑牢乡村振兴法治基石。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畅通普法进村入户“最后一公里”,补齐农业农村普法针对性不够、创新性不足、时效性不强等短板弱项,更好服务乡村发展、乡村治理、乡村建设。

二、明确农业农村普法重点内容

   (一)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引导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普法学习重点内容和必学内容,充分发挥农村普法阵地作用,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进农村宣讲活动,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

   (二)深入学习宣传宪法

深入持久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活动,推动宪法学习宣传常态化。结合“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精心组织开展“宪法进农村”主题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社会范围。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增强基层干部恪守宪法原则、履行宪法使命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强国旗法、国歌法等宪法相关法的学习宣传。

   (三)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

以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为抓手,引导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理解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原则。重点宣传涉农条款,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引导群众深入了解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让民法典走到农民群众身边、走进农民群众心里。

   (四)深入学习宣传乡村振兴促进法

各村(社区)要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乡村振兴促进法列入计划安排和年度学法普法内容;通过党员干部带头学、深入学,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引领作用。将乡村振兴促进法作为“进农村”普法宣传的重点内容,充分利用报刊、网站、微信等渠道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宣传普及,依法引导、促进、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五)深入学习宣传与推动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深入学习宣传土地管理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反食品浪费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引导干部群众树牢粮食安全意识。围绕促进农业产业发展,深入学习宣传《种子法》《畜牧法》《长江保护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打好种业翻身仗和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围绕确保农业产业安全,深入学习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方面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治在规范农业农村市场经济秩序和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中的作用。围绕强化农业支持保护,学习宣传《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金融保险、农业科技教育等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公平竞争、信用信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风险防范、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促进农业提质增效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六)深入学习宣传与乡村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围绕推进农村重点领域改革,深入学习宣传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管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方式深化农村改革的能力。围绕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深入学习宣传与农村环境整治提升、乡村人才振兴、村庄规划建设、传统村落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和促进乡村宜居宜业。围绕法治乡村建设,深入学习宣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调解仲裁、信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国家安全法、反分裂国家法、反恐怖主义法、生物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农民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益和化解纠纷。

   (七)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

突出学习宣传党章,教育引导农村党员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尊崇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重庆市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办法》等党内法规,切实把握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同国家法律学习宣传的衔接协调,深化拓展“以案四说”“以案四改”,把学习掌握党内法规作为合格党员的基本要求,列入党组织“三会一课”内容,促进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

三、持续提升农业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法治素养

   (一)突出提升基层干部法治素养

抓住基层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推动基层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村(社区)书记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学法。

   (二)引导和促进农民群众学法用法

积极开展“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评选,结合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激发农民群众学法用法自觉性。聚焦农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利用中国农民丰收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和农贸会、各类集市等,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鲜活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街道开展“放心农资下乡宣传周”“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送法下乡活动,提高农民群众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三)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法治思维和能力

通过集中培训、专家指导、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的法治宣传教育。注重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紧密结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传授法律知识、培育法律意识。

四、深入开展农业农村法治宣传教育专项行动

   (一)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

培育认定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组织学法用法培训活动,为乡村振兴培养一批农村法律人才。

   (二)开展中国农民丰收节普法活动

在中国农民丰收节期间,以乡村振兴促进法为重点,组织特色主题普法活动,推动法律法规进村入户。

   (三)开展“宪法进农村”主题活动

在“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期间,精心组织开展既有地方特色又具良好社会影响的“宪法进农村”活动。

   (四)发布三农领域法治案例

围绕社会公众关心关注的“三农”领域法律问题,每年充分发挥法治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

   (五)讲述农村学法用法故事

围绕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问题,鼓励采用快板、相声、小品、演讲、文艺演出等各种形式,讲述发生在农民群众身边的学法用法故事。

   (六)建设农村法治教育基地

利用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法治文化长廊、农家书屋、新媒体等基层综合性平台,依托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村法治教育基地,不断提高利用率和群众参与度,提升基地建设质量,更好地服务农民群众学法用法。


附件:

1. 江东街道2022-2025年普法内容计划

2. 进农村普法资料



 附件2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11个方面的要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就其主要方面来讲,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出的11个方面的要求。

   (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就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律,党自身要在宪法律范围内活动,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要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五)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中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

   (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

   (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体建设,就是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八)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就是要继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九)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就是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就是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十一)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这11个方面的要求,体现了丰富的理论内涵、深远的战略思维鲜明的政治导向强烈的历史担当、真挚的为民情怀。全党全国要把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牢牢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方面和全过程,更好转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生动实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不断开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摘取部分条款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年7月30日,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土地管理法2021年新规定有哪些?

1. 土地管理法2021年新规定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规范开垦耕地验收制度,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加大对破坏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耕地“非粮化”的法律责任。

2. 土地管理法2021年新规定二: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增加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明确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有关费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强化被征地农民参与制度,保障其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 土地管理法2021年新规定三:加强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保障

明确宅基地申请、审核批准程序,要求地方政府依法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禁止侵犯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4. 土地管理法2021年新规定四: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依法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要求“入市”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

5. 土地管理法2021年新规定五:优化用地审批程序

贯彻落实国务院用地审批有关改革精神,减少审批层级,农用地转用方案直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再“逐级”上报审批。简化审批材料,将原“一书四方案”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申请。合并办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2021年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1. 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2.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4.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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