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街道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3年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工作,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建立牢固免疫屏障,确保畜牧业发展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特制订《江东街道2023年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
2023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东街道2023年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重庆市涪陵区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开展2023年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的通知》(涪动防办发〔2023〕7号)要求,结合江东街道当前动物疫情形势和生产流通状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控制和治理体系建设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和市委农村工作会议、全市农业农村委主任会议部署,严格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工作定位,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的原则,集中力量抓好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以及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发展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行动目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和犬狂犬病的群体免疫密度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建立有效免疫屏障。对畜禽疫病的普查面达到100%,畜禽养殖圈舍消毒面达到100%,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报告率和处置率达到100%。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以及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有效控制,不发生区域性动物疫情。
二、时间安排
秋防行动时间统一确定为2023年9月10日—10月15日。
三、行动内容
坚持常年防疫与季节防疫相结合,在抓好常年防疫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主体责任”的要求,集中抓好以下五项重点工作:
(一)开展集中免疫。根据《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3—2025年)》,全市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狂犬病4种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指导养殖场户自行开展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和猪瘟免疫。畜禽强制免疫实行分类管理,大型养殖场(含“先打后补”养殖场)实行“督促免疫”;中小型养殖场实行“指导免疫”;对散养户,在农服中心挂片兽医的监督下,由有资质的动物医院指导其“自行免疫”或由动物医院“代行免疫”,但必须严格遵守《农村散养畜禽免疫注意事项》(见附件1)。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构筑有效免疫屏障。开展免疫时,要及时做好畜禽标识佩戴、《动物免疫证明》填发和《防疫档案》建立等工作。免疫结束后一定时间内,要对所有养殖场户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对漏免、补栏和免疫抗体不达标畜禽及时督促进行补免,确保免疫效果。
(二)强化消毒灭源。按照预防与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开展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各村(社区)要督促相关畜禽生产经营者做好日常消毒工作,设立消毒池,加大消毒频次,扩大消毒范围,做到养殖、流通等重点场所、重点区域全覆盖,有效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消除潜在隐患。各村(社区)要建立散养户消毒台账,详细记录消毒药品种和浓度、消毒时间、消毒范围、消毒面积等信息。要督促规模养殖场自行建立消毒台账。“秋防”期间,街道将根据各村(社区)养殖户数量及畜禽饲养情况发放消毒药。请各村(社区)合理分配,将消毒药落实到户,并认真填报《2023年秋季动物重大疫病防控消毒药领取情况表》(附件3),于2023年10月20日前报农服中心挂片兽医处。
(三)强化宣传普查。通过微信、广播、电视、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以及“先打后补”相关政策和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等动物疫病防控知识,不断增强养殖户防疫主体责任意识。集中开展动物疫情普查,动态更新畜禽档案,准确掌握养殖情况。普查时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和上报。
(四)强化防疫监管。严格按照“卫生评估、风险分级、量化监督、痕迹管理”要求,对养殖场户进行精细化监管,督促指导养殖业主严格落实强制免疫、养殖档案建立、定期消毒、动物调运备案、调入动物落地隔离观察、调出动物申报检疫、疫情报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法定义务和主体责任。做好人流物流管控、养殖场所清洗消毒、日常灭蚊灭蝇灭鼠、不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生物安全措施。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对未经免疫、免疫超过有效期、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或风险评估不合格的,严禁出具检疫证明。要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养殖场(户)非法调运、隐瞒疫情、不建立防疫制度、不落实防疫措施、不接受防疫监督等行为要及时上报农服中心。
(五)持续抓好产地检疫工作。严格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督促养殖场(户)依法依规申报检疫。养殖场(户)售卖畜禽前,要先向村(社区)报备,再报街道动物检疫申报点。
官方兽医在出证前要认真查验动物健康状况、畜禽免疫标识、运输车辆备案等相关情况以及免疫抗体监(检)测或风险评估报告、养殖(免疫)档案等资料,对未经免疫、免疫超过有效期、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或风险评估不合格、免疫标识不齐全的,禁止出具检疫证明。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村(社区)要充分认识做好“秋防”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工作标准,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方法,确保工作成效;要强化属地责任、主要负责人属事责任和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做好任务分解,压实各方责任;要安排专人与农业服务中心挂片兽医、动物医院防疫人员组成防控队伍,分片、逐社、逐户开展动物疫病防控,确保免疫、消毒、疫情普查、防疫监管和法律法规宣传等不留死角。请各村(社区)认真填报动物疫病防控负责人情况表(附件2),并于10月20日前报农服中心挂片兽医处。
(二)全面推进“先打后补”。各村(社区)要加大对“先打后补”工作的宣传力度,街道农服中心指导已经被市农业农村委审核通过纳入“先打后补”备案的规模场,“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提高规模场“自主采购、自行免疫”的防疫主体责任意识。同时,逐步采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先打后补”工作覆盖面。
(三)强化培训指导。各村(社区)要通过现场开会、发放资料等方式,加强对养殖户的培训,提高防疫意识,依法依规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引种备案等措施,防范疫情风险。
(四)强化行为规范。要规范运输、储存、发放和使用消毒药,避免出现因消毒药保管不当而影响消毒效果。要规范开展消毒工作,防止消毒不彻底,造成疫病传播。
(五)强化生物安全。必须把生物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循能不进则不进、能不接触则不接触的原则,严格按规范做好防护,严密防范因操作不当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甚至造成人员感染。在开展走访问询、监督巡查、宣传指导等工作时,必须全程戴口罩,避免与养殖业主及其他人员近距离接触、交谈;在入户时,必须全程戴口罩、穿防护服和鞋套(或雨靴),进出严格消毒。
(六)强化督促检查。各村(社区)要加强督查,不定期进社入户督查“秋防”工作进展情况和防控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也将根据秋防进展情况对全街的秋防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和作为年终对各村(社区)综合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秋防”工作结束后,各村(社区)要对辖区“秋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验收,并认真填写《江东街道2023年秋季动物疫病防控情况自查表》(附件4),于2023年10月20日前报农服中心挂片兽医处。
附件:1. 农村散养畜禽强制免疫注意事项
2. 村(社区)动物疫病防控负责人情况表
3. 2023年秋季动物重大疫病防控消毒药领取情况表
4. 2023年秋季动物重大疫病防控情况自查表
5. 农服中心畜牧组挂片兽医情况表
附件1
农村散养畜禽免疫注意事项
为有效防范防疫人员及相关器械、物资机械带毒传播,开展散养畜禽免疫,应严格遵守以下注意事项:
一、精简防疫人员
尽可能精简防疫工作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其中,1人入户,负责免疫、消毒等主要工作;1人不入户,负责填写免疫档案、填发免疫证明、开展宣传指导等辅助工作。
二、准备充足物资
提前准备好足量的注射器、针头、酒精、碘酒、药用棉、消毒剂、防护装备(防护服、口罩、鞋套、雨靴等)等。
三、选择适宜天气
提前查阅天气情况,合理安排免疫区域,尽可能避开雨天入户免疫。
四、确认健康状况
入户前,先向养殖户询问畜禽健康状况,确定无异常后,方可入户。入户后,先仔细检查畜禽健康状况,确定健康后,方可实施免疫。
五、强化生物安全
人员防护:入户前,应穿戴防护服、鞋帽、手套等,做到“一户一更换”,条件不具备的,必须戴防护帽、穿雨靴。穿雨靴的,入户前和离户时都必须消毒。注射消毒:严格对注射部位消毒,严格“一畜禽一针头”,不得重复使用。环境消毒:对畜禽圈舍及周边环境,防疫人员进出路线等,规范实施全面消毒。
六、广泛宣传指导
向养殖户宣传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和生物安全防范措施,特别要宣传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包括自家潲水)饲喂畜禽,调入畜禽要隔离、出栏畜禽要检疫、发病死亡要报告等政策规定。指导养殖户自行落实圈舍环境消毒、灭鼠灭蚊灭蝇等防控措施。
七、相关物品回收
对使用过的防护服、针头、注射器、药用棉、疫苗瓶、包装盒和消毒剂瓶等废弃物或污染物,必须使用不渗水的塑料袋或密闭容器全部分类回收,集中消毒、处理。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