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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8891730X2/2023-00050
  • 主题分类
  • 缓缴社保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李渡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3-10-26
  • 发布日期
  • 2023-11-08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李渡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李渡街道2024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李渡办发〔2023〕2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李渡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李渡街道2024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 号:

各村(居)委,街道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征收工作,现将《李渡街道2024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征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李渡街道办事处

2023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公布)


李渡街道2024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24号)、区府办《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征收工作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23〕80号)文件精神及区医保局对全区居民参保的统一部署,为顺利推进街道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各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街道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发展良好,基本实现了制度和人群的全覆盖。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是确保群众及时享受医保惠民政策的前提条件,各村(居)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开展2024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二、锁定工作目标

按照实事求是、应保尽保的要求,以2023年实际参保人数为目标分解下达各村(居),各村(居)认真组织开展2024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征收工作(详见附表),落实参保动员主体责任,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工作。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参保台账,确保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低收入人口全面参保。

三、缴费标准

   (一)集中参保期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在集中参保期参加2024年度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380元/人·年、二档755元/人·年。城乡居民集中参保缴费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待遇享受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大学生参保缴费标准

在渝高校大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350元/人·年、二档725元/人·年。集中参保缴费期为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按照市上要求,调整大学生参保缴费时间,自2023年起,在渝高校大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待遇享受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入学时参加我市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时间为完成缴费的次日至次年12月31日。调整当年,已参加2023年9月至2024年学年度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待遇享受时间从2023年9月至2024年12月。

   (三)参保资助对象缴费标准

1.低收入人口参保的,属特困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按380元/人资助,参加一档个人不缴费、二档个人缴375元/人;属低保对象参加一档资助342元/人、个人缴38元/人,参加二档资助380元/人、个人缴375元/人;属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边缘户,参加一档资助266元/人、个人缴114元/人,参加二档资助380元/人、个人缴375元/人。上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在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保的,参保个人缴费资助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参保财政补助部分由区财政另安排专项资金落实。

2.其他救助对象参保的,属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乡复员军人和“三属”除外)按380元/人资助,参加一档个人不缴费、二档个人缴375元/人;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确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参加一档资助266元/人、个人缴114元/人,参加二档资助380元/人、个人缴375元/人。长江师范学院、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一档资助245元/人、个人缴105元/人,参加二档资助350元/人、个人缴375元/人。

3.在乡复员军人和“三属”,按居民医保二档755元/人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4.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人员参保的,按照304元/人补贴,参加一档个人缴76元/人、二档个人缴451元/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员残疾子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参保的,按照380元/人补贴,参加一档个人不缴费、二档个人缴375元/人。

资助人员同时具备多重资助参保身份的,按其参保缴费时的最高资助标准身份进行资助;资助人员享受资助参保后,人员身份再次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差额资助。

   (四)2024年中途参加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1.2024年1月至2月期间参保缴费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380元/人、二档755元/人。待遇享受时间为完清费用次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2.2024年3月至6月期间参保缴费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380元/人、二档755元/人。待遇享受时间为完清费用之日起满90日后至当年12月31日。

3.2024年7月至9月期间参保缴费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380元/人+当年财政补助金额、二档755元/人+当年财政补助金额。待遇享受时间为完清费用之日起满90日后至当年12月31日。

四、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11月5日前完成)

各村(居)召开医保动员会,对政策进行宣传,街道社保所对参与工作的村(居)干部进行培训。

第二阶段:信息及参保筹资数据清理(11月15日前完成)

各村(居)组织工作人员认真核对、准确登记参保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参保人数、参保档次、资助参保类别等参保信息,参保居民对登记信息核对无误并签字确认后,通过POS为参保人员缴费。

第三阶段:数据统计阶段(12月25日前完成)

集中参保阶段结束后由社保所负责参保数据的收集和统计,以确特别是特殊资助人群应保尽保。

五、明确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2024年度街道城乡参保筹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办事处主任文坚同志任组长,办事处副主任彭志军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街道社保所,由社保所负责人胡家忠同志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参保筹资工作将纳入村(居)的综合目标考核,各村(居)要充分认识参保筹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总体部署上来。由村(居)书记负总责,落实专门的人员(文书或本土人才)负责此项工作,街道办事处将给予相应工作经费,以确保2024年度参保筹资工作目标按时完成。集中参保工作结束,未能达到办事处下达的目标任务,将扣除相应工作经费,扣减目标考核分值,并对完成最差的村(居)给予以通报批评。

   (二)明确职责分工。马鞍税务所负责统筹推进全街道居民医保参保征收工作,加大力度宣传参保征收政策;督促和指导各村(居)严格按照2024年缴费标准征收参保人员个人参保费用,并在规定时限内转入国库;确保按期完成征收目标任务。街道社保所负责推进全街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工作,加大力度宣传参保登记及医保待遇政策,督促和指导各村居开展参保登记工作,确保登记信息准确无误;街道乡村振兴办负责核实并下发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街道社事办负责核实并下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低保边缘户、民政建档特殊困难人员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名册,计生奖扶特扶家庭人员名册、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名册。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核实并下发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名册。各类资助参保对象主管部门发现问题要及时跟上级主管部门和街道社保所联系。

   (三)加强参保管理。各村(居)要加强参保缴费组织管理,切实落实参保工作责任,确保辖区广大城乡居民参保权益,对参保缴费人员登记造册,对不愿缴费参保的人员注明不参保原因,并由其本人或家人签字认可。参保过程中,只能收取资助对象个人应缴纳部分的参保费用,确保民政资助参保对象、计划生育奖扶特扶补贴、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稳定脱贫人口参保率达100%。不允许采取“先收后退”的方式组织资助对象全额缴费参保。杜绝因责任心不强、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参保人员漏保、错保等情形发生,对参保人员缴费后因发生漏保、错保情形而影响其医疗保险待遇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以社为单位收缴后必须当天上交到村(居),并由村(居)指定专人负责,存入指定帐户。

   (四)加强工作督查。街道社保所要切实加大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督查力度,督促指导各村(居)开展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在规定时间完成参保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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