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级各部门、镇辖各单位、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有关规定,决定对《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非法制售、储存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涪龙潭府发〔2021〕109号)(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涪陵区龙潭镇废止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涪陵区龙潭镇废止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