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委员会、乡辖各部门:
现将《罗云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下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乡行政机关、各村、各部门。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公开信息包括政府公开信息的全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市、区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七条 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二)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档案室、信息公告栏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做出修改或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公开。
第九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条 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各公开单位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日常工作中,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日常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不按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或者不及时公开已变更的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