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 索引号
  • 11500102784208757R/2023-00013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罗云镇
  • 成文日期
  • 2016-01-06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云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罗府发〔2016〕11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云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制度》的通知
字 号:

各村(社区)委员会、乡辖各部门:

为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严厉打击食品销售环节及餐饮服务环节、化妆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规范我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

本制度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罗云乡辖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罗云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反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二、工作原则

全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部门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三、职责任务

罗云乡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罗云乡食药监办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设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或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罗云乡食药监办应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及投诉举报处理流程,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在全乡范围内设立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02372752331,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并有专人值班。

   (二)乡食药监办直接受理辖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根据投诉举报将其分级,开展后续查处工作。

   (三)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如实填写《举报登记表》中规定的内容及相关事项。

   (四)对受理的投诉或举报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内;调查人应做好保密工作,调查人认真做好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登记、自办、转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规范。并将调查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五)不得对外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及居住地址。接到投诉举报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应及时答复给举报人,案件处理终结也应把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需要移交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向分管领导汇报。

   (六)负责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

   (七)负责跟踪、督促、审查重要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八)负责协调重要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并反馈办理结果。

   (九)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收集、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

   (十)承办主管部门和上级级投诉举报机构交办的事项。

   (十一)投诉举报处理的过程是否符合本规定和合理公正,作为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评估和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

各村居食品药品安全机构负责各自辖区群众对于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信息的及时收集与上报,不得存在瞒报、漏报、迟报等情况。

四、投诉举报受理与否

投诉举报人提出投诉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

   (二)被投诉举报的对象或违法行为在本投诉举报机构所属的行政区域内。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 

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人民政府

2016年1月6日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