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委员会,乡辖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决定在全乡范围内实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约谈组织
乡纪委(监察室)、乡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办)等有关部门组成约谈小组,乡政府相关领导任组长。约谈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日常工作。
二、约谈对象
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乡级部门、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管分管负责人、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派出所道路交通安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事故直接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应当接受安全生产诫勉谈话(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约谈):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区、乡政府和安委会责令停业整改或被要求限期整改而拒绝整改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二)对已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进行整改或纠正,被媒体曝光,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不履行本部门职责,整改或纠正,被媒体曝光,产生较大影响的。不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导致工作受阻,产生一定后果和影响,被上级通报批评的。
(四)在所管辖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急性中毒10人以上(含10人)安全事故的。
(五)未完成区政府、区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低于75分的。
(六)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本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七)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的。
(八)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月考核连续两次排名最后两名的。
(九)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三、约谈或约谈建议的提出及实施
(一)乡主要领导直接提出约谈。由乡安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乡安委会办公室承办。
(二)乡政府纪检(监察)、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约谈。由提出单位上报谈话主持人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乡行业主管部门可向乡政府提出约谈建议。
(四)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提出约谈建议。
提出约谈建议的,由乡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出现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9种情形之一的,第一、第二次约谈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由乡安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相关部门参加,并视情况商请约谈小组成员参加;第三次或在第一、二次约谈时态度不好,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的,由乡长或分管副乡长主持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进行约谈,约谈小组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乡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安全管理专家等列席约谈会议。
四、约谈内容
(一)约谈以集中谈话和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
(二)被约谈单位负责人汇报: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导致约谈情形产生的原因,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拟采取的措施以及对措施实施预期效果的承诺。对发生事故单位约谈还要汇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情况;对隐患单位约谈还要汇报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如何增加安全生产投入等方面的情况。
(三)约谈小组质询:被约谈事由发生的过程、主要违法违章事实、事故后果等;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
(四)约谈小组提出要求:提出事故教训和整改、防范措施,本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下一步的工作要求。
五、约谈程序
(一)约谈由乡安委会办公室以书面方式通知,采取会议形式适时组织进行。书面通知内容包括:被约谈单位名称、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被约谈人员应按照镇安委会办公室通知要求,在指定的地点当面汇报,不得以情况说明、事故报告、检讨等书面形式代替。
(三)约谈时,主持约谈的单位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纪要,送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单位。
(四)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乡安委会办公室。乡安委会办公室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六、约谈处理
约谈小组应根据约谈情况并经讨论后对约谈对象按下列方式作出决定: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责令向乡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提请乡政府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决定,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七、有关要求
(一)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三)乡安委会办公室承担约谈记录,负责起草约谈纪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
(四)乡安委会办公室应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五)本约谈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