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乡辖各部门单位:
《罗云乡烟花爆竹管理举报办法》已经乡党委研究同意,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云乡烟花爆竹管理举报办法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文件相关规定,经乡党委同意,制定本举报办法。
一、关于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并查证属实的
(一)非法生产50件以内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
(二)非法生产50—100件的,奖励举报人8000元。
(三)非法生产100件以上的,奖励举报人10000元。
二、关于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并查证属实的
(一)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数量在50件以内(含50件)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数量在50件以上100件以内(含100件)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数量在100件以上150件以内(含150件)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四)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数量在150件以上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三、对村社(小组)干部的奖励和责任追究
(一)对村社(小组)干部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参照上述奖励标准执行。
(二)对村社(小组)干部不履行排查、报告责任或放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在本辖区发生的,由乡纪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如因上述行为导致本辖区发生严重烟花爆竹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