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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5643A/2023-00052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马武镇
  • 成文日期
  • 2009-03-29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家庭宴席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马府发〔2009〕116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家庭宴席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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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部门:

为确保全镇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根据《涪陵区农村家庭宴席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请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涪陵区马武镇农村家庭宴席卫生管理办法



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涪陵区马武镇农村家庭宴席卫生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家庭宴席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重庆市涪陵区农村家庭宴席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家庭宴席系农村家庭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  农村家庭宴席实行申报备案和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家庭宴席的食品安全工作,制定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家庭宴席的食用安全。

第五条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开展辖区农村较大规模家庭宴席的备案、检查与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农村家庭宴席的备案管理。要求各村(居)以社为单位安排1一2个人,镇级各单位部门的食堂至少安排2人以上,经卫生院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成为村社、各部门安全协管员(原则上社长和村主任兼安全协管员),负责本村社、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

凡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农村家庭宴席实行提前48小时备案审查制度。举办者必须填写《涪陵区马武镇农村家庭宴席登记表》,并交村食品安全协管员送镇人民政府备案或直接向镇人民政府备案,在接受登记备案时,发放《涪陵区马武镇农村家庭宴席制作卫生要求告知书》。

第六条  各村(居)、镇级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对备案的农村家庭宴席要组织安排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免费进行卫生技术指导。

在重要节假日等农村家庭宴席较多,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到现场技术指导困难的情况下,镇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食品安

全监管网络人员的作用,组织安排镇卫生监督员到现场进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  制作农村家庭宴席时要具备基本卫生条件。加工过程应做到生熟分开,菜品煮熟烧透,餐具清洗消毒;不得采购加工腐败变质、污秽不洁、生虫长霉、有毒有害、病死毒死、超过保质期的原料和食品。

第八条  不具备相应卫生条件的, 农村家宴不得制作凉菜,不得制作加工海鲜类食品和甲鱼食品。

第九条  卫生院应对长期从事家宴的厨师和食品加工制作人员,进行统一登记,按照从业要求,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并参加卫生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要采取优惠措施鼓励承办农村家宴的队伍,通过依托餐饮公司、酒店和餐馆等合法企业逐步实现农村家宴公司化、规范化。 

第十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的村, 禁止举办一切形式和规模的农村家庭宴席。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卫生院公共卫生科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食物中毒抢救、调查的预案工作。要求各村(居)、镇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举办农村家庭宴席,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举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往医院就诊,立即报告镇人民政府和卫生院公共卫生科,并负责保护好现场。值班电话: 72732022

第十三条  各村(居)、镇级各部门对农村家庭宴席备案管理实行辖区责任制,对农村家宴的管理工作负总责。

农村家庭宴席的举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办厨师是相关责任人,共同对农村家庭宴席的食品安全负责,发生食源性疾病或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驻村代理员要加强对本村本办法的宣传贯彻落实做到有据可查。

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监管不力而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因监管不力而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对发生食物中毒等突发性事件谎报、瞒报、漏报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卫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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