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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5643A/2023-00054
  • 主题分类
  • 计划生育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马武镇
  • 成文日期
  • 2009-04-24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涪陵区部分山区和边远高寒大山区再生育政策》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
  • 马武府发〔2009〕172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涪陵区部分山区和边远高寒大山区再生育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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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民委员会、镇辖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缓解现行生育政策与群众生育愿望之间的矛盾,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镇人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部分山区和边远高寒大山区再生育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涪府发〔2009〕55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部分山区和边远高寒大山区再生育政策的执行范围

   (一)部分山区农村独女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范围

石朝门村、兴隆村、方碑村、惠民村、板桥村、文观村红专村、蒲江村、平桥村、外坝村、保安村、民协村、均田村、碑记村、白果村(5社、6社、7社、8社),(具体村组见附表)。

   (二)边远高寒大山区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范围

小坝村、石干村、林口村、白果村(1社、2社、3社、4社)。

二、部分山区和边远高寒大山区再生育政策的对象及条件

   (一)夫妇双方均为农村居民,户籍和实际居住均在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属我区“部分山区”范围内,且夫妻一方在该地居住,5年以上(含5年),同时独生女户中独生女年满3周岁以上(女方年满28周岁以上的除外),未违反过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经申请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夫妇双方均为农村居民,户籍和实际居住均在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属我区“部分山区”范围内,且夫妻一方在该地居住5年以上(含5年),同时独生子女户中独生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女方年满28周岁以上的除外),未违反过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经申请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部分山区和边远高寒大山区再生育审批程序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一)办理部分山区和边远高寒大山区再生育《再生育服务证》所需材料

1. 居住在山区的农村独生女户[一孩半生育政策]

   (1)夫妇双方申请,在申请书中须写明再生育的事由;

   (2)填写再生育申请表;

   (3)夫妇双方和小孩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盖章的户口复制件;

   (4)夫妇结婚证复印件;

   (5)夫妇双方和小孩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6)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据的婚育情况证明;婚育情况证明由村(居)委会计生专干出据,证明中须写明婚育的具体情况,并签上签字人的姓名,加盖村(居)委公章。

   (7)由村(居)委会出据夫妻双方在山区居住5年以上的时间证明;

   (8)公示通知单张榜公布后,村(居)委会签意见盖上公章;

   (9)女方近期彩色照片2张。

2. 居住在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二孩生育政策]

   (1)夫妇双方申请,在申请书中须写明再生育的事由;

   (2)填写再生育申请表;

   (3)夫妇双方和小孩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盖章的户口复制件;

   (4)夫妇结婚证复印件;

   (5)夫妇双方和小孩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6)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据的婚育情况证明;婚育情况证明由村(居)委会计生专干出据,证明中须写明婚育的具体情况,并签上签字人的姓名,加盖村(居)委公章。

   (7)由村(居)委会出据夫妻双方在山区居住5年以上的时间证明;

   (8)公示通知单[张榜公布后,村(居)委会签意见盖上公章;

   (9)女方近期彩色照片2张。

   (二)办理部分山区和边远高寒大山区再生育《再生育服务证》审批程序夫妻双方提出再生育申请,经村(居)民小组讨论,村(居)委签署意见并张榜公示后,经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上报,区人口计生委审批。

四、市人民政府重新认定的部分山区和边远高寒大山区再生,育执行时间我区农村部分山区和边远高寒大山区再生育政策从2009年2月9日起执行。

五、再生育调节

按照人口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确保生育政策平稳过渡,将实行生育调节,有计划地执行再生育政策。

   (一) 2009年审批对象为女方年满35周岁以上已婚育龄妇女。

   (二) 2010年审批对象为女方年满30周岁以上已婚育龄妇女。

   (三)从2011年起按规定再生育条件受理再生育申请。

六、严格落实再生育的奖惩办法

   (一)对符合我区“部分山区”或“边远高寒大山区”再生育政策条件,但未经批准而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2000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年限生育的,每提前一年征收2000元社会抚养费,不满1年按1年计算。

   (二)对符合我区,“部分山区”或“边远高寒大山区”再生育政策条件,并经批准而实际未生育夫妻,在女方年满49周岁时,凭《再生育服务证》一次性领取放弃再生育奖励金2000元。

七、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维护再生育政策的严肃性认真全面贯彻落实“部分山区”和“边远高寒大山区”照顾再生育政策是一项敏感而严肃的工作,各村(居)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握政策,做好对群众的政策宣传工作,严格掌握再生育政策范围,把好事办好、好事办实,确保生育政策平稳过渡,保持社会和谐稳定。要严格时间界限,对过去违法生育未处理的,按相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要缴清社会抚养费,拒不缴纳的采取法律强制手段;对未按法律程序审批后持证生育的,严格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今后违法生育的,要依法从重处理,按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确保我镇正常的人口生育秩序,为全镇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人口环境。


附件:涪陵区马武镇执行“部分山区”和“边远高寒大山区”再生育政策村(居)民小组名单



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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