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镇级各部门、各村(居)委、各建设参建单位:
为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规范项目实施程序,确保项目质量,现将《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9日
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规范项目实施程序,确保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等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结合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际,特制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 项目管理部门职责
第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属性牵头负责项目申报、招投标、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主要涉及镇经发办、镇社会事务办、镇村镇中心、镇财政办、镇农服中心、镇产服中心、镇文化服务中心等镇级职能部门。
第二条 项目协管(监督)部门按照行业规定,对项目的审批、建设、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协管、配合等工作,主要涉及镇纪检办、镇安委办、镇综合执法大队、镇社保中心、镇派出所、镇村镇建设中心、镇规划环保办及其他具有行业监管职责的镇级部门。
第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1、负责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全面管理,对项目建设工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投资控制承担主体责任。
2、负责制定项目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流程。
3、负责组织落实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 “一金三制”的制度完善检查和相关的收集。
4、负责审核项目建设进度款项的拨付。
5、负责审定项目建设方案。对建设方案、施工图、工艺及设备材料等技术条件进行审核和确定,负责关键工艺、设备参数变更的审定。
6、加强对监理单位履职情况管理,定期检查监理日志记录情况和监理单位的相关资料的完善。
7、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督管理,一是加强人员的到岗情况管理;二是加强施工日志记录情况和项目施工资料的收集管理。
8、加强项目履约担保的管理,检查施工单位提供的履约担保的时效限,特别是针对工程延期时间段的检查管理。
9、组织项目完工验收,做好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保证工程技术、施工、经济和设备等资料齐全准确。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四条 争取上级资金的项目,由镇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方案,经镇分管领导、镇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重大项目经镇行政办公会或镇党委会审定方案后上报。
第五条 由本级财政资金实施的项目,由镇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镇分管领导审核后,镇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镇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投资20万元以上项目由镇党委会审定方案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立项
1.为统筹安排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和集体会审制度。
2.凡属上级资金投入的项目,以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批复视为立项;
3.凡属本级财政自有资金投入的项目,由镇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来源情况和全镇发展实际提出项目计划(含项目初步规划和投资估算),按程序送分管领导、镇主要领导审核后,提交行镇政办公会或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即视为立项,其中需按程序报区发改委或相关部门批复的,按程序上报批复后视为立项。
4.镇财政办按照镇党委会审定意见做好资金安排使用。
第七条 项目设计和工程造价预算编制
1.投资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镇主管部门或聘请专业人员提出设计方案,经镇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行政办公会或镇党委会审定。
2.投资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机构开展项目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根据项目大小及技术要求,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项目设计进行评审后,报镇行政办公会和镇党委会审定。
3.项目设计费用在5000元及以下的项目设计,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办公室择优确定1家设计单位后报主要领导审定。
4.项目设计费用在5000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设计,由镇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竞争性比选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并经镇行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由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程序组织竞争比选确定设计单位;工程抢险或行业特殊性较强的项目,可由镇行政办公会直接研究确定设计单位。项目涉及勘察、监理的,勘察、监理单位的确定,参照以上费用标准采取相应的程序、方式进行。
第八条 工程造价预算评审
项目投资在2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镇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设计和预算编方案进行调查询价后,提出预算最高限价意见,经镇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行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镇政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预算审核,结果经镇行政办公会或镇党委会审核后,作为工程竞争性比选招标最高限价;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由区财政局组织评审后,为工程招标最高限价。需报上级部门审图的项目,由镇行业主管部门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九条 公开招投标项目的工程项目
项目投资400万元及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预算等服务的采购,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
第十条 非必须公开招标项目
纳入非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是指施工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公开招投标的方式
1.由镇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建议方案(综合评判资质、业绩、信誉、代理费、服务质量、行业评价等因素),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后,报镇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
2.由代理机构根据招投标法、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建设项目的特殊性、业绩资质、评标方式、开标时间、履约保证、安全文明施工、限制性规定、失信惩戒等要求,编制项目公开招标文件和样式合同,经镇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及分管区领导签发后,发布招标公告。
3.在区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法定程序开标。开标并经评标、公示等程序后,由中标单位按照招投标规定的程序及准备完成投标规定的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政府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 非必须公开招投标项目施工单位,采取公区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争性比选、镇内竞争性比选、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等方式确定。
1.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项目,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抽取3家符合资质、业绩等要求的3家施工单位,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比选)确定施工单位。具体程序为:
(1)由镇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建议方案(综合评判资质、业绩、信誉、代理费、服务质量、行业评价等因素),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
(2)由代理机构根据招投标法、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建设项目的特殊性、业绩资质、评标方式、开标时间、履约保证、安全文明施工、限制性规定、失信惩戒等要求,编制项目邀请招标文件和样式合同,经镇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后,发布招标公告。
(3)近3年内,受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惩戒、处罚,或在我镇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未按时完工、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竣工资料、被通报批评、发生安全质量问题、不配合项目建设、不服从管理、不执行行业规定、违背“一金三制”、内部管理不规范、恶意变更工程量等情形的建设施工单位,列为镇内“黑名单”管理的邀标对象为抽取限制对象。
(4)在区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法定程序开标。开标并经评标、公示等程序后,由中标单位按照招投标规定的程序及准备完成投标规定的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政府签订施工合同。
2.100万元以下项目,由镇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竞争性比选方案,经镇行政办公会研究后,采取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具体程序为:
(1)由镇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建设项目的特殊性、最高限价、业绩资质、比选方式、履约保证、安全文明施工、限制性规定、比选时间、失信惩戒等要求,编制项目竞争性比选方案和施工合同,经镇分管领导审核、镇行政办公会审定后,通过“一江半岛”微信公众平台等线上方式和镇村政务公开张贴等线下方式,发布竞争性比选公告。
(2)近3年内,受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惩戒、处罚,或在我镇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未按时完工、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竣工资料、被通报批评、发生安全质量问题、不配合项目建设、不服从管理、不执行行业规定、违背“一金三制”、内部管理不规范、恶意变更工程量等情形的建设施工单位,列为镇内“黑名单”管理的邀标对象为抽取限制对象。
(4)在分管领导和镇有关部门监督下按规定时间和规定要求进行比选。项目竞争性比选由镇项目主管部门主持,由竞争性比选评标委员会按照最低报价或综合评比等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具体由竞争性比选方案规定),并按程序签订施工合同。竞争性比选评标委员会在镇内镇政府确定的具有评标资格的名单库中抽取(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不得进入竞争性比选评标委员会)。
3.20万元以内的的项目,具有应急抢险、行业特殊、时间紧迫的项目,由镇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方案,经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后,可由镇行政办公会或党委会直接确定施工单位。
4.项目设计单位、预算编制单位、监理单位、测绘单位、地勘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等中介服务性单位的确定,按照镇内竞争性比选方式的程序进行;合同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中介服务性单位的确定,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
5.项目审定单位的确定按区发改委、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施工管理
1、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谁管项目谁负责”的原则,执行好“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安全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并报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1、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目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实地勘察,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杜绝施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项目招投标时投标明确的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如建设单位检查发现管理人员未到岗,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规定进行处罚。
2、项目经理必须对项目实施全面管理,确定项目目标,组织编制项目计划,明确实施的方法和程序。根据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核、确认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控制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进度,确保工程项目按计划进度完成;
3、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的约定、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严格监督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参加组织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组织进行材料设备进场检查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负完全责任;
4、负责现场业主、监理工程师之间的信息交流、信息传递和信息处理的管理事宜;
5、负责协调解决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设计、施工问题以及现场的涉外关系;
6、负责组织现场项目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安排各专业工程师的现场配合工作,完成现场施工日志的准确记录;
7、负责工程项目竣工至保修期满时间段内的工程保修管理和协调工作;
8、负责组织参加现场施工协调会议,审核监理工程师现场会议记录、工程项目管理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
9、做好施工中的资料收集整理,提供准确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
第十六条 施工方案编制
1、根据合同约定、国家规程规范、行业标准和经业主批准设计施工图纸,承包商进场二周内编制完成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组织设计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部署和施工方案;
(3)施工准备工作计划;
(4)施工进度计划;
(5)总包、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
(6)施工进度计划包括网络计划、横道图计划;
(7)技术经济指标等;
3、监理工程师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及分管经理在收到施工组织审计三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5、监理工程师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送达承包商实施执行;
6、施工组织设计原件应一式四份: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及分管经理存档;
7、施工组织设计一经批准,是工程项目管理质量控制的目标计划,必须严格监督管理实施,确保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实现。
第十七条 施工图纸自审和会审
1、施工图纸自审:
(1)根据合同约定、国家规程规范、行业标准,承包单位进场前或单项工程施工前,承包单位应自行主持施工图纸自审,写出施工图纸自审记录;
(2)承包单位的施工图纸自审记录,报送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及分管经理;
(3)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施工图纸自审记录提出审核意见;
(4)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对施工图纸自审记录提出审核意见;
(5)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安排图纸会审时间。
2、施工图纸会审:
(1)施工图纸会审由业主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共同参加;
(2)施工图纸会审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进行现场记录汇总整理工作;
(3)施工图纸会审记录经工程分管经理审定同意,报公司领导批准;
(4)形成施工图纸会审纪要,作为指导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3、施工图纸自审与会审内容:
(1)施工图纸是否完整和齐全,施工图纸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规程规范;
(2)施工图纸是否与其说明书在内容上是否一致,施工图纸及其各组成部分间有无矛盾和错误;
(3)建筑图与其相关的结构图,在尺寸、坐标、标高和说明书方面是否是一致,技术要求是否明确;
(4)熟悉建设、施工、安装目的施工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要求,掌握配套施工的先后次序和相互关系,审查设备安装图纸与其相配合的土建图纸,坐标和标高尺寸上是否一致,土建施工的质量标准能否满足设备安装的工艺要求;
(5)基础设计或地基处理方案同建造地点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是否一致,弄清建筑物与地下构筑物、管线间的相互关系;
(6)掌握拟建工程的建筑和结构的形成和特点,需要采取那些新技术;
(7)复核主要承重结构或构件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否满足施工和使用要求;
(8)对于工程复杂、施工难度大和技术要求高的分部分项工程,要审查现有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能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
(9)建筑设备和加工定货有何特殊要求;
(10)防火、消防是否满足;
(11)材料的来源有无保证,能否代换;
(12)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有无问题;
(13)施工安全、环境卫生有无保证;
(14)地质地勘资料是否齐全;
(15)图纸是否符合业主要求;
4、由监理工程师将批准的施工图纸会审意见送达承包单位实施执行;
5、施工图纸会审意见原件应一式四份:设计单位、承包商、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存档。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现场签证
1、办理现场经济签证程序:(1)由承包商提出现场签证内容,(2)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认可,(3)业主项目现场代表确认签名;
2、办理签证的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顺序:乙方代表、监理单位总监、甲方代表。
3、现场签证单填写要求:所有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后补签签证单。现场签证单一式四份,甲方工程部两份(一份自留、一份送审)、监理单位一份(进度结算用)、乙方一份,现场签证单必须在一个星期之内签字(或盖章)完毕,否则签证单视同无效。签证原则上不允许签计时工,如有特殊临时用工情况,必须列明用工人数及用工时间。
4、签证的效力:乙方应予提报签证的文件,但未经甲方签证的,均属无效。已实施未经签证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对甲方的指令确有异议,在甲方坚持要求执行时,乙方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拒不执行指令而造成的损失则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如实填写签证单,经查实不符合实际的,监理、甲方有权拒签。
5、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内容:必须附有设计修改或变更图纸、技术要求、施工措施、施工计划等书面资料,相关资料必须符合国家规程规范的要求及合同的约定;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的原则:
(1)、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
(2)、因业主的要求更改或调整设计;
2、因设计有错误或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设计变更:
(1)承包商应以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工程分管经理;
(2)监理工程师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设计变更的审核意见;
(3)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工程分管经理作出设计变更的审查意见;
(4)由工程管理部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设计单位商定,设计单位作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意见;
3、因业主的要求修改、更改或调整设计:
(1)工程分管经理下达修改、更改或调整设计要求;
(2)由工程管理部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设计单位商定,设计单位作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意见;
(3)由监理工程师下达设计变更通知给承包商;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报表管理
1、工程月报表主要要求
(1)根据本月工程项目施工完成情况,由承包商根据合同约定、监理工程师条例和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工程建设备案制规定的标准工程报表格式编制;
(2)工程月报内容:本月工程项目的形象进度、质量情况、分部分项完成的实际工程量;
(3)工程月报的时效性:由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在每月28日前编制完成;
(4)工程项目月报是工程项目月度投资完成情况的统计报表和月度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核算、审查,确保业主的投资利益得到保证。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的管理
1、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以监理单位的管理为主,监理单位应当熟悉图纸及现场情况,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为建设单位提供合理化建议,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负责。
2、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的要求监督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每月组织相关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当月表现进行评价、考核。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任务。
4、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6、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7、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落实选派人员完善监理相关资料,做好监理日志的填写规范和施工单位问题的整改意见回复。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检查验收
1、隐蔽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安排,建设单位项目现场代表参加验收签字确认;
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安排,建设单位项目现场代表参加验收签字确认、备案;
3、单位工程项目验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安排,建设单位项目现场代表参加验收签字确认、备案;
4、工程项目初验:由承包单位提出工程项目初验工作报告和计划安排,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批准,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备案制管理规定要求进行;
(1)内部初验参加单位: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现场代表及分管领导;
(2)正式初验参加单位:承包商、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质检站等相关单位,建设单位项目现场代表及分管领导;
5、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1)由承包商提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和计划安排,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批准;
(2)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业主组织实施;
(3)参加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质检站等相关单位,建设单位项目现场代表及分管领导;
第二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
1、工程进度款支付:根据监理、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工程量报表和工程量审核意见,由承包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单;
2、工程支付申请单三份,分别由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保存。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结算
1、工程项目结算原则: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移交报告、竣工验收资料;
2、承包单位提出工程结算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经理会签同意后,送结算审核单位进行一审,一审完成后报区财政局进行二审并出具财务决算报告。
第五章 工程项目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管理部门负责现场的资料管理;
第二十六条 现场工程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现场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工程项目资料的完整、正确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有关资料,特别是竣工验收、审计等资料一式三份,镇财政办、镇档案室各存一套。
第六章 村级建设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级自有资金实施的项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村支两委集体商讨提出实施方案,经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
第二十九条 投资5万元以下项目由村支两委审定方案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投资5万元(含5万元)以上项目经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后,报镇政府备案,并由镇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村级按照本办法前款规定的项目招投标管理要求进行项目招投标及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级建设项目财务报销必须按照镇财政办的规定报销项目建设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本法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