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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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各村(居)、镇辖各部门:

为了规范我镇项目工程质量建设,现将《涪陵南沱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      

涪陵区南沱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工程质量管理的实际和各方检查提出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当此办法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第四条  工程建设必须坚决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

第五条  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评,未经验评或验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委托监理单位的,建设单位应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监督施工单位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质量手续:

   (一)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二)工程未取得监理开工令时不得开工建设;

   (三)报建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中,不能开工建设;

   (四)开工前必须对进场施工材料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才能施工。

   (五)工程建设中严禁施工材料未检先用,否则检验不达标的竣工验收不予验收,必须经整改后才能通过验收。

   (六)施工中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日常质量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格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格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任务,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格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制度,参与图纸会审和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

   (二)工程勘察文件应反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评价准确,数据可靠;

   (三)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应配套,细部节点应交待清楚,标注说明应清晰、完整;

   (四)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等,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质量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三)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或设计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报设计单位,经确认后施工;

   (四)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在工程开工前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混凝土、水泥砂浆等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检验合格后才能施工建设,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施工,需在材料检测合格后才能施工建设;

   (五)定期向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

   (六)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安全鉴定和质量巡视工作;

   (七)对建设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返工或返修,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八)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对各项目施工组织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在发放开工令前必须审查施工单位送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混凝土、水泥砂浆等材料的检验情况,检验合格后才能发放开工令。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实行工期、质量、安全和造价四控制时,应始终坚持“质量与安全放在首位”的方针,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坚持事前检查和过程控制,防范质量事故于未然;坚持施工全过程监理,对施工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对重要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加强对特殊过程的工艺控制;对达不到施工质量控制目的的作业指导文件,监理单位有权拒绝。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或有违规施工行为,有权命令停工或返工,对不遵守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施工技术标准(作业指导书)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有权要求撤换。

第六章  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质量检查一般包括施工准备检查、施工过程检查、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签证检查。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制定质量检验及验收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在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组织有关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检验评定验标的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验评范围表”,对质量检验项目、检验等级、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规定,经业主单位批准。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办理开工手续,报审所需的各项资料(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企业资质报审、大型施工机械报审、测量检测仪器报审、特种人员报审、验评范围划分表报审、管理人员资质报审、进场原材料/构配件报审、施工机具报审、施工进度计划报审、管理制度报审等),对于办理开工手续不及时或提供资料不完整的施工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将对其进行1000元/项·次的经济考核。

第十八条  施工准备情况的检查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对有关作业指导文件进行审批,对图纸、材料、设备、机具、场地、劳动力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检,检查合格后方可下达开工令。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工序的质量检验,对各个工序实施班组、作业队(工地)、项目部三级检查制度,规范检验、记录、签字程序,上一工序质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对于不执行、不贯彻、不落实 “三级检验制度”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业主、监理单位将对其进行500-2000元/次的经济考核。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交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对施工及检验记录不齐全、整理填写不规范的,监理单位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供报验、报审的工程资料,确保现场施工与工程资料报审同步进行,对于工程资料报审不及时的施工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将对其进行200-1000元/次的经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于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施工单位一般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邀请有关单位共同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进行验收时,勘测设计等单位应参加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时,应认真考虑勘测设计等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工程交工验收在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五日内,由业主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组织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单位再申请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交工验收。

第七章  建设工程保修期限维修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保修期限是指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期起到合同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建设单位应再次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接到再次通知书起的一周内仍不能到达时,建设单位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不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联系,商议维修的具体期限。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法定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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