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级各部门、镇辖各单位、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有关规定,经2024年8月6日南沱镇人民政府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对《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涪南沱府发〔2021〕15号)、《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沱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涪南沱府发〔2024〕16号)2件南沱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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