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民委员会、镇级相关部门:
为加强对互助会资金规范化管理,经党委政府研究,对互助会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
发展贫困村资金扶贫互助会,是国家支持贫困村发展的一项扶农、惠农的德政、民心工程,既是对原有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方式的一种改革和创新,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贫困地区农村金融市场发育的不足,同时也是提高扶贫项目瞄准的准确性和减少资金渗漏的一种尝试。它有利于形成贫困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有利于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是完善扶贫开发机制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提高农户自我发展的能力。请各村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互助资金用好用活,推动贫困群众早日致富。
二、明确工作职责
进一步强化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执行小组、会计、出纳、监督小组、秘书长的职责。
1.执行组职责。一是执行小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互助会的日常工作;二是依据互助会章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三是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四是负责借款的调查、发放和回收;五是具体负责互助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管理;六是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村委会联系和协调;七是按照项目要求,定期向互助会的主管部门提交财务报告、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八是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转情况。
2.执行组长职责。主要是会员借款信誉及借款用途考察,提出借款建议;与会计、出纳一道做好会员借款资金的发放、回收,指导监督互助会会计记账、核算,会计票据、档案管理等工作。
3.会计职责。主要负责互助会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负责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项目有关要求,及时进行会计制单、总账与明细账的记账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及报表说明;负责个人借款台账的建立和登记工作;负责财务业务的审查与复核、计算会员借款应收本金和占用费;负责财务凭证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财务档案的管理工作;接受财务审计与监督,及时向理事会或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反馈财务活动和核算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4.出纳职责。主要负责具体办理现金收付、保管与银行结算业务;根据合法、合规的财务手续及时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负责使用银行财务票据,办理其领用和注销手续。对所开票据按时登账;及时进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账工作;定期与会计对账,做到手续齐备、日清月结,账表相符、账实相符;负责互助会管理内部个人借款的催收,做到上账不清、下账不借,严禁公款私用。
5.监督组及监督组长职责。一是监督互助会章程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二是监督借款发放和回收过程;三是监督互助会借款审借会的程序和作用;四是接受互助会会员投诉,提出并落实解决问题的办法;五是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意见和建议。
6.秘书组及其秘书长职责。秘书组是互助会内设办公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互助会日常办公管理,设秘书长1人,可由互助会计兼任,在互助会理事长的领导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是负责互助会文秘资料起草;二是负责互助会内部文秘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三是负责互助会会员档案管理工作;四是负责互助会其他内部事务管理工作。
三、明确借还款程序
借款人必须是互助会的成员,家庭有劳动力,用于增收项目,并能诚信还款。同时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是会员申请。由借款人书面或口头申请,填写借款申请表。二是借款调查。由执行组长对借款申请人的家庭经营、会员个人收入和信誉、借款用途等进行调查,评定信誉等级(分为A级、B级、C级),提出借款额度建议。三是签订互助担保。借款申请人邀请同一互助小组的会员为其借款签订借款担保协议。四是理事会讨论审查。根据借款人申请、执行组调查和互助担保情况,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是否对会员发放借款及其借款金额。五是审核发放。由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约据,理事长、执行组长、会计、出纳等签字审核,借款人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当面签字领取借款,并交存本人身份证或户口页复印件。六是还款程序。借款人还款时,将借款本金和占用费交付给互助会出纳,由会计开出的还款收据,出纳签字确认。会计必须汇总每月收款,向理事会报告当月还款情况和逾期借款情况。
四、强化管理与监督
为了更好地瞄准贫困户,互助会的借款为无抵押品的信用借款。为了控制信用借款的风险,借款余额不能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九十五。互助会可根据当地实际,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风险控制方法:一是借款额度由小而大,以区扶贫办确定的额度为准。二是对不能按时还款的借款人停止发放借款。三是会员自愿结互助小组,签订联保协议,小组会员共同承担联保责任。四是严格借款审查和会员借款担保,会员借款有2户以上会员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五是镇人民政府落实相关人员及村社代表定期加强检查和监督。
五、严肃问责
一是不符合借款条件的人员进行借款的,追究当事人相关违规违纪责任;二是造成较大损失的由镇纪委进行处置;三是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相关部门处置;四是后果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对逾期3个月以上和造成不能偿还的借款,除互助小组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外,理事长、执行组长、监督组长、执行组和监督人员按逾期额的10%、5%、5%、2%承担渎职责任。
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