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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500957829/2023-00010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清溪镇
  • 成文日期
  • 2019-10-16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溪镇长江流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清溪府发〔2019〕121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溪镇长江流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 号: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辖各部门:

《清溪镇长江流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6日           



清溪镇长江流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

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布局,根据2017年、2018年、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以及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9〕126号)《关于印发涪陵区长江流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切实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方针,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有针对性的禁捕政策,有效恢复水生生物资源,有力促进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按照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努力促进退捕渔民就业创业,做好生活困难退捕渔民社会保障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恢复生物资源。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作为落实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的重要举措,作为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作为巩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体系的重要方面,切实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以生物多样性为指标的长江生态系统。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渔民利益。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绩效导向、分类施策的理念,积极稳妥引导退捕渔民转岗就业创业,有效保障就业困难渔民基本生计,确保渔民退得出、稳得住、能小康。对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建档立卡,确保补奖资金足额到户、配套措施保障到人,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坚持统一部署,实施全面禁捕。我镇退捕转产和禁捕管理工作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原则,由驻村部门、驻社干部、村(社)干部具体组织实施。

三、目标任务

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涪陵区自2016年渔船及船员证书换发后,纳入全国内陆渔船管理系统、依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陆渔业船舶证书》21艘捕捞渔船、7艘捕捞辅助船和捕捞渔民 人全部退捕。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的“三无”船舶不属于退捕转产对象,由镇政府按照“三无”船舶整治要求予以取缔。

四、补偿制度

依据相关政策,建立长江流域退捕渔民补偿制度,即由渔船捕捞权行政许可赎买收回补偿、渔船及渔具等专用生产设备报废补偿、渔民转产转业扶持和社会保障补助、提前退捕奖励等四部分组成。

   (一)渔船捕捞权行政许可赎买收回补偿。由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赎买收回核发的渔业船舶“三证合一”证书(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和渔业船舶登记证),并予以注销。按照“一船一证”一次性给予船主捕捞权行政许可赎买收回补偿费3万元。

   (二)渔船及渔具等专用生产设备报废补偿。渔船及渔具等专用生产设备报废采取一次性赎买方式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渔船材质、船长和渔具等以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船舶证书记载数据为准)

   (三)渔民转产转业扶持和社会保障补助。以船舶为单位,每艘捕捞渔船(不含捕捞辅助船)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用于支持该船舶船主及所属船员转产转业扶持和社会保障补助。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由渔民自行负责办理社会保障手续。

   (四)提前退捕奖励。凡在2019年11月20日前签订渔业船舶退捕协议、提交渔业船舶退捕及证书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渔业船舶证书和所属全部船员证书等手续的,每艘捕捞渔船一次性奖励0.5万元。

渔船及渔具等专用生产设备赎买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渔民自行负责拆解销毁,其残值归渔民自行处理,不另行安排拆解经费。

五、工作步骤

长江流域禁捕和退捕工作由农服中心牵头,镇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帮扶被帮扶渔民完善资料,务必于2019年11月20日前签《涪陵区渔业船舶退捕协议》,确保2019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渔业船舶和渔民退捕上岸工作。 

   (一)广泛开展宣传动员(2019年10月)。各村(居)要广泛宣传长江流域禁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向退捕渔民充分说明禁捕补偿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社会氛围,宣传动员工作要做到每一位涉及退捕渔民,确保人人知晓。

   (二)签订协议和核收证件(2019年11月20日前)。农业服务中心干部负责组织渔民签订《渔业船舶退捕协议》,填写《渔业船舶退捕及证书注销申请表》,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证书》、船名牌。

   (三)公示奖补名单(2019年11月底前)。清溪镇农服中心编制填报《渔业船舶退捕转产补偿补助奖励名单》,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备案,汇总后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四)核收并拆解销毁渔船渔具(2019年11-12月)。渔船及渔具等专用生产设备赎买后,由农服中心统一组织在鼎航船厂对所有渔船渔具实施拆解销毁。拆解时农服中心工作人员在渔船渔具拆解销毁前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中的船舶照片与现场拟拆解船舶进行比对核实,经核实无误后监督渔民在确保安全、环保的前提下自行完成拆解销毁。渔船渔具拆解销毁时镇农服中心工作人员要制作渔船渔具等销毁记录,留存拆解销毁前、中、后的照片等相关依据,并填写《渔业船舶拆解验收书》。渔船拆解标准为:挂机螺旋桨拆解分离,钢质船体切割成1至2米见方的钢板,木质船体拆解成板块。凡在2019年12月31日未退捕的渔业船舶,一律按“三无”船舶处理,实行强制取缔并不给予任何补偿补助。

   (五)发放奖补资金(2019年12月下旬)。渔船及渔具拆解销毁全面完成后一个月内,待区财政局将我镇上报奖补资金划拨至我镇后,由镇财政办一次性将奖补款打入奖补对象银行账户(兑付奖补资金的前置条件:一是渔业船舶退捕协议、渔业船舶退捕及证书注销申请表、渔业船舶拆解验收书等资料完整;二是经公示无异议)。

   (六)工作总结上报(2019年12月底)。农服中心统一将《渔业船舶退捕协议》《渔业船舶退捕及证书注销申请表》《渔业船舶退捕转产补偿补助奖励名单》《渔业船舶拆解验收书》(相关协议和表格模本由区农业农村委制发)、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员证书、船名牌等报送区农业农村委渔政站。我镇农服中心负责整理档案资料,完成渔业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注销手续,专卷归档保存。镇农服中心对渔业船舶和渔民退捕上岸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报告报送区农业农村委。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清溪镇长江流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全镇渔民退捕转产和禁捕后执法管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镇长张言浩任组长,宣传统战统委员夏祥林任副组长,农服中心、财政办、社保所负责人、双龙、四合、平原村、祥和社区驻村组长、书记、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农服中心,由王忠明兼任办公室主任,易晓霞、黄廷彬、叶曲、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农服中心牵头做好渔民渔船调查摸底、补助对象资格和条件核实、禁捕安排等工作。渔民所在村(居)委、驻村驻社干部负责渔民退捕转产的宣传动员、协议签订、奖补名册填报和公示、监督渔船渔具拆解销毁、奖补资金发放、渔民后续帮扶及属地信访稳定工作,负责对自用船舶、“三无”船舶非法捕捞的清理和查处,江北街道3艘6人的有关工作由农服中心负责。镇财政办负责统筹做好补助资金安排,并按规定做好拨付等工作。镇社保所负责牵头做好退捕渔民就业及社会保障领域各项政策落实。镇平安办、村(居)委负责信访维稳工作,开展信访接访和综合协调信访稳定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和应对渔民退捕转产引发的集访、非访或群体性事件。镇司法所负责禁捕和退捕转产有关适用法律法规的审核指导及解释工作。镇社会事务办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渔民的帮扶救助。

   (三)落实资金保障。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和《重庆市长江流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渔民退捕转产工作遵循“坚持地方为主,中央、市级适当奖补”的原则,由区财政统筹保障。

   (四)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对退捕渔民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指导培训和跟踪服务。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照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将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退捕渔民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施渔民上岸安居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保障退捕渔民住有所居。

   (五)加强执法监管。自本方案批准实施之日起,渔船检验机构不再对渔业船舶进行年审签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年审签发捕捞许可证。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实行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禁捕后,严格执行保护区全面禁捕的“禁渔期制度”。同时,坚决清理取缔全区天然水域涉渔“三无”船舶,严厉打击“电毒炸鱼”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确保社会稳定。长江流域渔民退捕转产和禁捕管理工作事关生态保护、渔民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涉及面广,各部门和各村(居)务必高度重视,敢于担当,切实履职,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各村(社区)按照属地原则,协助渔民自行申办社会保障,对自愿放弃参保资格的要完善手续。大力引导、鼓励和支持退捕渔民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对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城乡低保临时救助条件的渔民,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同时,要广泛宣传渔民退捕转产补偿扶持政策,耐心细致做好思想工作,取得渔民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全力做好稳控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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