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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500957829/2024-0001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清溪镇
  • 成文日期
  • 2022-11-01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溪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清溪府发〔2022〕117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溪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的通知
字 号:

各村民委员会,镇属各部门、镇辖有关单位:

为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延长道路使用寿命,提升公路交通形象,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特制定《清溪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溪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

农村公路(包括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下同)是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地区重要的公益基础设施。为提高我镇农村公路通行服务能力,发挥路网整体效益,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涪陵府办发[2013]186号),《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工作意见的通知》(涪交委[2013]19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制定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协调发展、提升服务”的原则,改变过去“重建轻养”的现状,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进一步改善农村公路通行状况,为农村居民提供良好的出行环境。

二、养护目标

全镇农村硬化公路管理养护覆盖面达到100%,管理养护能力大幅提升,实现有路必管、有路必养、管养到位的目标。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农村地区基本出行服务保障能力持续提升。

三、主体责任

各村委会负责辖区内乡村社道公路养护。

四、机构人员

全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由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总责,各村委会落实专人(原则上为建卡、低保、五保三类贫困人员)负责辖区内村社道公路养护管理具体工作,原则上5.1米宽以上的公路按每5公里、3.5-5.1米宽的公路按每10公里左右必须落实一名专兼职养护人员配置。

五、养护内容

农村公路养护主要包括日常养护、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水毁抢修和地质灾害治理等内容。

(一)日常养护

(1)路面:乡、村道路要保持路容整洁,每个月彻底清扫两次路面,保证路面干净;及时处理公路病害,路面保持无大坑大凼。

(2)边沟:每三个月打一次除草剂,边沟排水畅通,及时清理零星坍方,每次大雨、暴雨过后及时清理公路边沟泥土及碎石块。

(3)路肩:路肩保持培育规范、干净整洁,路肩无种植农作物及杂草。

(4)护坡:保持公路边沟外2米内护坡无杂草及白色垃圾。

(5)涵洞:保证排水设施畅通,无堵塞;加强公路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和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畅通的技术状态;

(6)行道树:强化行道树的养护,每年进行一次行道树的刷白工作,逐步达到美化、绿化的要求。

(7)防护栏及警示标牌:设置和完善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及防护栏,如有拆除和损坏的应立即修复。

(二)小修保养

及时对道路进行小修保养,以免造成更大的破坏,增大养护资金投入。

(三)大中修

合理确定公路的大中修理,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对路面破坏程度较大、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乡村公路进行大中修。原则上乡道公路大中修方案和施工图需报交委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实施。

(四)水毁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

及时抢修公路水毁工程和地质灾害工程,确保车辆通行,一般水毁工程和较小的地质灾害原则上不能中断交通,尽量通过采取增设安全警示设施等措施后恢复通车。如发生水毁、坍塌的路段,方量在3立方米/次以上,村居委第一时间内设置好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对危险的地段安排专人监守,并及时报请政府道路交通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处理;3立方米/次以下,由村居委自行处理。

(五)桥涵养护

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养护业内规范化要求,按照交通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的要求和规定加强公路桥梁、涵洞的检查、保养、维修和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聘任有资质人员负责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应加强对辖区内管养桥梁的检查工作,每月开展2次常规检查,每一年至少1次定期检查,并做好相应检查记录;对辖区内乡、村道已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应及时设立限速、限载等相关警示标志;对危桥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尽快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六、路政管理

乡道路政管理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道路政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中的乡道相关规定执行。

(一)严格控制公路红线。按照相关规定,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在县道10米、乡道5米、村道2米范围内,不得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边沟外1米)内摆摊设点、乱搭、乱建。

(二)维护路产路权。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污染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护栏、招呼站亭、安全警示标志等附属设施。严禁在公路路面、公路设施上打草晒粮,禁止乱砍、滥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及公路两侧设置标牌、广告牌,不得有碍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有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不得在硬化公路上行驶,车载物品不得损坏、污染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损坏必须赔偿修复。严禁在乡道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的活动,养护单位堆放公路维修养护材料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借道公路施工安装水管、燃气管道、电线杆等设施设备时,在不影响公路安全通行的情况下,村委会需及时上报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审批,并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在公路维修整治时必须无条件拆移配合公路产权人完成施工整治。

七、养护资金筹集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乡、村、社公路养护所需资金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镇政府和各村共同负责。纳入镇年度养护里程的乡、村公路,镇政府每年给予路面清扫保洁、边沟清理、路面破损小修小补、3立方米以下塌方、公路边沟外2米范围内杂草、垃圾清理,养护器具等按照考核结果以1300元/公里/年为标准进行浮动补助,补助里程以每年发布的管护清单为准,具体补助金额按考核结果进行发放,不足部分由各村自筹资金解决。未纳入年度养护里程的村社道路由各村自筹资金解决。

八、检查考核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每季度对各村的公路养护情况实施量化考核并按季度考核兑现公路养护资金,在每年12月20日前实施第四季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路长制考核应用。

(一)主要考核指标(总分100分,详见考核评分细则)

1. 村成立组织、建章立制(含村规民约制定、制度上墙、档案整理)。

2. 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每村刷永久标语2-3处,并有广播记录、宣传栏、发放宣传单。

3. 合同管理,养护要签订合同,养护工人必须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4. 调解管养矛盾纠纷,调处率100%,有记录。

5. 对发现超重超载车辆,违章行驶车辆制止有效率达100%。

6. 监督养护工日常工作有效率达100%。

7. 对群众损坏公路行为制止有效率达100%。

8. 安保工程设施维护率达100%。

9.养护工必须着装上路,带齐养护机具。

10.养护工出勤率,每月不少于10天,实行考勤制度。

11.路面保洁率达100%。

12.路肩无杂物,培修率100%。

13.涵洞边沟清理、塌方清理、会车道维护合格率100%。

14.积极配合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等养护工程。

15.主动接受技术指导,并将工作开展情况记录在册。

16.对危险路段及时设立警示标志,并立即上报。

17.有效制止违章车辆并及时上报。

18.无交通安全隐患。

19.积极完成镇村安排的其他工作。

以上考评办法,全部达标得满分,不达标按评分细则扣分,扣完为止。

(二)等级划分

验收养护量化考核总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1.优秀——考核分值在95分(含95分)以上的,评定为优秀。

2.良好——考核分值在85(含85)-95分的,评定为良好。

3.合格——考核分值在60分(含60分)-85分的,评定为合格。

4.不合格——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

九、考核方式

考核由镇路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每季度一次考核,考评后一次性兑现当季养护经费。养护经费以325元/公里/季度为基数,分四个季度进行根据考核评分结果进行下浮,如考核分为100分,则按325元/公里/季度发放;如考核结果为90分,则按325元公里/季度X90%进行发放,依次类推。考核组将镇路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检查结果和区交通局公路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情况作为综合评定各村养护质量与管理等级的重要依据。

十、奖惩措施

(一)镇政府每年与各村签订《清溪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管理责任书》,量化责任指标,制定奖惩措施,实行检查考核。

(二)镇路长办采取“不定时间、不定地点、不打招呼”对各村路段进行随机检查,每次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考核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镇路长办按照本办法考核内容定期对养护人员所负责的路段进行检查,并将养护质量按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比,按照《清溪镇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管理责任书》的具体规定兑现奖惩。对于季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每月每公里奖励60元,季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村委会,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向镇总路长作书面说明。

十一、附则

本办法由镇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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