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有关部门,辖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有关规定,经镇党委会审议通过,决定对《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社会稳定及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涪清溪府发〔2015〕57号)等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