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有关部门、辖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有关规定,经2024年6月20日镇党委会审议通过,决定对《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溪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的通知》(涪清溪府发〔2022〕117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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