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民委员会:
为了加强集体经济经组织股份的管理,更好保障家庭成员股权,现将《涪陵区石沱镇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继承办法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石沱镇人民政府
2020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涪陵区石沱镇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继承办法
指 导 意 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切实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健全完善股份经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继承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规、政策精神,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我镇股份集体经济组织仍未是完全按公司制企业独立运作的股份制企业,股权不能转让、抵押等,只能继承,因此本指导意见只对继承做出相应规定。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镇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股份社)。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股权是指我镇2020年8月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及以后经镇政府批复核发给股东的股权。
第二章 继承人及继承顺序
第五条 股权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六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股权份额。
第七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股权的份额,一般应当按继承人数均等。
第八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股权继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由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和诉讼期间,不得办理继承手续,其股权暂由股份社代管,期间的股红待确认后再分配。
第九条 股东可以立遗嘱将股权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将股权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执行过程中,继承人、受遗赠人等必须通知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否则股份社有权暂停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第十条 股权继承,有遗嘱的,依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无效的,依照法定继承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如果继承人之间对继承或者遗赠存在异议或者发生纠纷的,依照本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股东既无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且未立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或所立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无效的,其股权收归集体股所有。对于股改时确认为股东,而后又申请成为东莞市“五保户”的原股东,其去世后股权也收归集体股所有,由股份社理事会整理、审核资料,办理股权变更的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如果继承人居住地或者户籍不在本社区的,相关股权继承办法遵照股份社的章程及国家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权继承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并知会股份社。不通知或不能通知其他继承人及遗嘱执行人的,由股份社协助通知。在通知到其他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之前,股份社暂停将股红发放给继承人,待通知确定后再行分配。
第十四条 协商。继承人只有一人的,按照下述程序直接办理。继承人为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委托其中一人行使股权。如果其中部分继承人居住地或者户籍不在本社区的,依照本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执行。对于继承人为两人以上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将相关协议事宜或者放弃事项提交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书或律师事务所见证,由股份社负责审核。同时,股份社应保留一份公证书或者见证书的原件。如果继承人之间没有协商一致的,依照本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于继承和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均应填写《申请(放弃)股份社股权继承表》(附件1),并签署《石沱镇股份社股权继承声明书》(附件2)。这两份材料的复印件应依照本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由股份社在各社财务公开栏内公示,其原件由股份社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申请。股权继承人应在被继承人去世后2个月内向股份社提交如下资料:
(一)被继承人股权证书;
(二)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律师事务所见证的股权继承协议书;
(三)《申请(放弃)股份社股权继承表》,一式三份;
(四)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律师事务所见证的《石沱镇股份社股权继承声明书》,一式三份;
(五)书面遗嘱,股份社保留复印件,并由监事会成员在复印件上签名见证,原件退回给遗嘱执行人;
(六)继承人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审核。股份社理事会要认真对继承申请的材料审查把关,股份经济社的股权继承先由股份经济社理事会进行初审,再报股份经联社理事会进行复审。股份经联社的股权继承由股份经联社理事会直接审核。审核应在继承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完成。
第十八条 公示。理事会审核同意后,应将第十四条所述的两份材料在财务公布栏内公布十天。其他人员如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通知股份社,由股份社重新调查审核,并重新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办理。股份社理事长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签名并盖章,股权继承的时间应从被继承人去世的次日算起。同时,在原股权证上办理变更,列示合法继承人以及股权行使者。股份继承变更股东名册办理时间为公示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如果股权证已经遗失,应由股权继承人在法定媒体上公告,并在各社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五天,经股份社审核后补发新的股权证。在新股权证上,需列示原股东姓名、股权证编号及继承人等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及办理股权证的变更由理事会秘书或社区办公室处理,同时一并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办理新股权证的期限为自公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存档。继承办理后要及时将有关资料交股份社档案员保管,并统一编号。编号采用7位数码,前4位为年度,后三位为当年度办理宗数流水号。归档资料应编制目录,目录的内容应包括序号、统一编号、原股东姓名、股权行使者、新股权证编号、变更日期、备注等内容。档案员每月月底应将目录报送给社区委派会计。
第二十一条 备案。每月10日前,各社区委派会计应将股份社截止上月的当年度股权继承办理情况汇总上报石沱镇会计核算中心备案,汇总上报的情况即为上述归档资料目录的内容。镇会计核算中心每月应将各社上报的继承办理情况再统计上报涪陵区财政局和石沱镇政府。
第四章 继承后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继承股权后的股东享有同原股东同等的权利,但需通过股权行使者来享有(分红及配股除外)。股东因居住地原因、户籍原因及其他原因难以行使股权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股东或集体股股东行使权益。在委托书中需列示委托的范围、方式、时间,双方签名并盖指模。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股份社各一份,经股份社审核同意后,可由受托人行使权益。
第二十三条 股红发放原则上由股份社发放给股权行使者。继承人如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股份社提交书面申请,在申请中列示各继承人的姓名、享受股权的份额、银行账户,且各继承人签名并盖指模,经股份社审核同意后可将所应分得的股红发放至各继承人。
第二十四条 优先配股可由各继承人协商处理,或者由股权行使者实施。
第二十五条 股东的义务由股权继承人承担,通过股权行使者履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由石沱镇政府负责解释,各股份社可制定相应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石沱镇经发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若各股份社在执行本指导意见中遇到新情况及本指导意见对股权继承没有规定的部分,依照继承法及其他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已办理的也应按本规定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