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民委员会,镇辖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与监督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将《石沱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村(居)结合实际,及时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意见,并将讨论通过的实施意见报镇财政办备案。
重庆市涪陵区石沱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沱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根据《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涪陵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涪府发〔2010〕74号)、《重庆市涪陵区农村村级部分权力清单及运行规范(试行)》(涪民政发〔2016〕82号文件)、《涪陵区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组集体资金管理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6〕182号)、《涪陵区农委、区国土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垦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涪农委发〔2017〕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三资”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资产和资源。资金为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包括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以及其他属于集体代管和收入的财产资金等;资产包括实物及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各项债权(包括对外投资)等;资源包括集体土地,塘、堰、路等农业基础设施。
3.本办法适用于我镇行政区域内各村(居)、村(居)民小组的“三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1.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日常管理工作由镇财政办公室负责。镇财政办下设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简称财务代理中心),由镇财政办主任兼任财务代理中心主任,财务代理中心落实代理会计等财务管理人员。主要工作职责:考核、培训农村财务人员,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督促和检查村级报账员及时报帐,负责各种财务帐簿、收支票据的发放以及审核和监督;对村、组级预算、重大项目的承包方案及重大支出项目、固定资产报废变卖处置、欠款核销、财务情况的公布等事项进行审核监督;完成镇党委、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
2.村(居)或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管理主体。村(居)民委员会承担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负责所辖社(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职责。村级成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成立理财小组,负责本级“三资”管理、监督,审查本级各类支出,提出年度财务计划和决算报告,组级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户主大会审批,村级报村(居)民代表大会审批。
3.各村(居)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1名(按照有关程序任免)。主要职责:审核农村集体组织收付款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存款备查和有价证券登记簿,固定资产和物资台帐;及时将收取的资金存入集体资金专户,办理银行结算;按时将资金收付凭证及相关手续交财务代理中心审核、记账;组织财务公开,解答村(居)民质疑,记录反馈及报告村(居)民意见;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或审计,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问题,提出管理意见或建议。
4.在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和财务审批权等“五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委托代理制度。财务代理中心接受村(居)委会委托,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管等业务,代管资金利息归村(居)、村(居)民小组所有。代管所需工作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
5.镇财政办暂时借用以镇经发办名义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涪陵分行石沱分理处开设的集体资金专户(账户名称:重庆市涪陵区石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账号:2411060120010001998),统一存储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待上级同意后,镇财政办将按照《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涪府发〔2010〕74号)文件规定,以财政办名义开设集体资金专户,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全部转入财政办集体资金专户管理,不再借用镇经发办集体资金专户。
第三章 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
(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3.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镇财政办备案。
5.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1.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2.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镇财政办备案。
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财政办备案。
4.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一)财务预决算管理规定
1.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每年1月中旬前,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当年财务收支预算。财务预算方案包括:财务收支预算,固定资产购置预算,集体工程建设项目预算,“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预算,收益分配预算等。支出预算不得举债运行。预算方案要按照《石沱镇集体资金使用范围标准管理意见》执行。
2.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方案在每年1月底前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审议。村级财务预算方案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后,交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同时报镇集体财务代理中心审核备案;村(居)民小组财务预算方案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后,提交村民(或户主)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村(居)委会审核备案。
3.财务预算一经通过,必须严格执行。若因突发或急需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追加计划,要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审议。预算方案调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
4.各集体经济组织在次年1月底前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资金收支管理规定
1.收入管理规定
(1)严格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资金收入,村(居)、村(居)民小组须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入账。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村(社区)集体经济收入应及时存入集体经济组织专户,村级单笔收入在5000元以上、村(居)民小组单笔收入在2000元以上的应在24小时之内存入集体经济组织专户,其他小额资金应在72小时内存入。存入资金时需详细载明资金来源及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存入后5个工作日内将银行进账单交到财务代理中心及时与银行对账。报账员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入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一律使用转帐方式,非特殊情况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3)所有收入均需提供相应的收入凭据(如:付款单位证明或收款凭证、银行结算凭据、征占地协议、承包协议书、会议记录等)。
2.支出管理规定
(1)备用金制度:农村集体资金的支出一律实行报账制。农村集体资金的支取采取备用金和直接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各村(居)实行日常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为10000元,用于村(居)、村(居)民小组单笔支出金额在500元以下(会议补助费在1000元以下)的日常零星开支。备用金使用完后,按核算单位汇总报账凭证及时到财务代理中心审核报账。报账员必须遵循库存现金限额管理,不准坐支,不准“白条”入库,不准出借资金。
(2)资金支出使用范围及标准:集体资金的支出须符合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审议通过的财务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照《石沱镇集体资金使用范围标准管理意见》、《石沱镇农村集体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石沱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石沱镇农村集体组织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及村(居)服务群众工作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等规定执行。
(3)周转账户管理:单笔报账支出金额在500元以下(会议补助在1000元以下)的由村(居)报账员现金支付。单笔支出在500元以上(含劳务费支出个人领取金额在500元以上)的由财务代理中心直接转账支付。原则上每月报账1次,即在每月15日之前将上月发生的支出票据拿到财务代理中心审核报账。各村(居)报账员根据需要,可以开设1个临时资金周转账户专用存折,专门用于集体资金备用金存取、小额报账资金临时存取周转,并在财务代理中心登记备案。该专用账户不得作为集体资金收入管理账户使用,报账员个人资金不得在该专用账户存取。账户存款利息收益归村(居)集体所有。各报账员周转专用账户每月15日前交由财务代理中心财务人员进行审核。报账员离职或变更后,应在15日内将专用账户存折交由财务代理中心审核移交。
(三)资金使用报账审批管理规定
1.村(居)民小组审批权限:集体资金单笔支出金额在0.3万元以下的,召开村民理财小组会讨论通过,并报村(居)委会审核;单笔支取金额在0.3万元以上的,需经全体村民或户主会议讨论通过(所有在家村民或户主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会)。
2.村(居)级审批权限:集体资金单笔支出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村支两委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单笔资金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须报驻村领导审核);支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须按照“四议两公开”决策流程,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支出方案,并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字) 作为支取附件。
3.集体资金使用报账程序:经办人或报账员签署支出事由(提供有关原始支付凭证及相关材料)→村(居)报账员制报账单(包括签署支付事由、经办人、领款人、时间、金额、村民代表会会议记录、村民小组代表会会议记录、附件等)→村监督委员会主任(村级)或社理财小组3人(村民小组)签字审核→社长、村(居)委主任签字审批(单笔支出在1000元以上需驻村领导审核签字)→村(居)报账员汇总(需完善交接手续)→财务代理中心代理会计审核→财务代理中心主任审核签字(500元以上)→镇集体资金分管领导签字(2000元以上)→主要领导审核签字(10000元以上)→村(居)报账员登记现金、存款日记账→交财务代理中心出纳报账划款。
4.存款资金借支管理:除项目实施需要垫支大量款项、突击性工作需要及时支出等特殊事项外,严禁借支集体资金。若确实需要借款时,可按以下方式办理:
(1)借款额度的核定:由需借款的村(居)委会向财务代理中心提交借款申请,由该借款事项的镇分管领导牵头,组织该事项行业主管部门、财务代理中心主任、集体资金分管领导会商,研究确定具体借支额度。
(2)借款审批程序:与集体资金报账程序相同。有关人员审核签署意见为同意借支。借款在2万元以下的由镇集体资金分管领导审批,借款在2万元以上的需由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集体建设工程项目借款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的结算期,其他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章 集体资金财务公开与监督制度
(一)财务公开制度
1.公开程序:村(居)报账员按规定按时编制财务公开底稿(要留财务代理中心监督电话)----农村集体组织理财小组或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财务公开底稿并签注审核意见,若有异议交报账员核对校正后重新编制----交财务代理中心会计审核签字并盖财政办公章----报账员按规定方式组织财务公开并解答群众疑惑----公示底稿交财务代理中心存档备案。
2.公开内容:(1)强农惠农资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涉农奖励补贴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资金、防灾救灾资金、土地征占用资金、退耕还林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财政扶贫开发资金、移民资金、支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资金等使用情况;(2)集体经济财务:村(居)级组织的财务计划、各项收支、各项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情况。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及使用情况;团体、个人捐赠款物使用情况;(3)组织运转经费:村(居)办公经费,村(居)组干部待遇,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4)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3.公开方式:张贴财务公布榜、填写财务公布栏或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逐项逐笔进行公布。劳务费支出的须公布具体的支付花名册。
4.公开时间:集体资金收支情况每月公布1次,在下月15日前公布上月的情况;年度财务计划、收益分配、资产及负债、对外投资等情况每年公布1次,在次年1月底之前公布;资产、资源处置及经营活动、债务及偿还等重大财务活动情况,应在该财务活动结束之后的15日内予以公布。
5.公开结果处理:财务代理中心设置财务公开意见箱和监督举报电话,村级报账员及镇级财务代理人员要热情接待查询的群众,并认真做好意见问题的记录。对收集反映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及时回复。财务代理中心接受村组干部或群众查询集体财务情况,调查处理村组干部或群众反映的集体财务及“三资”管理问题。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镇纪委或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二)集体资金监督管理制度
1.实行村务监督理财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建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财务监督职责。“三资”处置、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等重大财务活动,必须按规定召开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知晓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运行情况,若有疑问可按规定查阅账目、提出咨询或向相关部门反映。村(居)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民主理财制度落实。
2.实行票据专用专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单位和个人(含内部成员或组织)钱物必须出具有效票据,支付款项时必须向对方索取有效票据。财务代理中心建立财务票据领销存制度,落实专人管理,严禁使用不合规票据。
3.实行管理费用审签制度。各村(居)按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费用(包括工资性支出)开支范围、标准及审签程序,确保基层组织正常运行。
4.实行定期财产清查制度。由代理会计、报账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组成财产清查组,按规定定期清查盘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核对有关账目,确保资金、资产账实相符和安全。
5.实行财务审计制度。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由镇财政办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镇政府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审计由有权的相关机构或部门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或检查,审计结果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考核、任免依据。
6.实行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有关单位或个人非法侵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有关责任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7.实行财务检查制度。镇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及“三资”管理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落实。镇人民政府定期向镇人代会报告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及“三资”管理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一)本办法由镇财政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沱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试行)》(涪石沱府发〔2018〕47号文件)停止执行。
(详情请查阅附件)
附件:
1.石沱镇集体资金使用范围标准管理意见
2.石沱镇农村村级部分权力清单及运行规范
3.石沱镇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4.石沱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5.石沱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