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镇辖各部门:
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石沱镇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石沱镇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沱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镇项目的争取、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镇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在本镇域范围内组织实施的,对全镇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和引领作用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
(二)农业产业化类项目;
(三)文化、教育、卫生、旅游等社会事业类项目;
(四)招商引资及企业新建、技改、扩容等项目;
(五)征地拆迁类项目;
(六)镇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二、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成立石沱镇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镇人民政府镇长任组长,常务副镇长任副组长,镇属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镇经发办负责项目管理综合协调等日常事务,镇党政办负责项目监督管理,镇财政办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各项目承办单位牵头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及组织管理。
第四条 镇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统筹协调全镇项目申报、实施和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措施;
(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推进;
(三)负责督促、协调、考核项目实施情况。
第五条 镇经发办职责:
(一)编制项目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三)提供项目的活动分析和情况报告;
(四)组织召开项目工作例会和相关协调会议;
(五)实施并维持项目管理过程、标准和方法;
(六)牵头开展重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镇党政办职责:
(一)监督全镇项目申报、实施和管理工作;重点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工程建设等;
(二)督促检查项目实施组织工作;
(三)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镇财政办职责:
(一)项目资金统筹保障工作;
(二)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
(三)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审计工作;
(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各项目承办单位职责:
(一)负责项目争取、规划、申报及手续办理;
(二)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项目建设安全、质量、进度及资金拨付、合同管理、民工工资等全程管理;
(四)负责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其他需领导小组研究的事项;
(五)负责处置项目建设中出现矛盾纠纷和信访稳定工作;
(五)完成项目建设资料备案归档;
(六)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工作。
三、项目实施原则及程序
第九条 项目建设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整合资源,合理投入的原则;
(二)分口管理,优势互补的原则;
(三)管理有序,安稳受控的原则;
(四)预防风险,化解危机的原则;
(五)规范管理,强化考核的原则。
第十条 项目管理的范围及依据:
(一)我镇各部门单位向上级争取实施的各类项目;
(二)镇《党代会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建设项目;
(三)上级下达的各类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程序:
按照“储备——申报——审定——分解——实施——验收——考核”程序进行。
(一)项目储备:各项目实施部门应加强与对口上级部门的联系沟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规划、申报、争取、储备工作,形成项目建设竣工一批、在建一批、申报一批、储备一批的良好格局,滚动实施项目。结合部门工作职责任务,农服中心、规建所、移民办等部门每年建立5—10个项目储备,其余部门每年建立2个以上的项目储备。所有储备项目报镇经发办备案。
(二)项目申报:镇辖各部门(含区直属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根据镇《党代会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项目建设任务及上级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对当年拟实施的项目进行认真的梳理、分析、确定,在当年2月15日前报镇经发办。同时,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及时向镇经发办申报增补。
(三)项目审定:镇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各部门申报、分解的项目进行审核,根据项目内容及专项类别,确定全镇拟实施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纳入全镇项目建设统一管理范围。
(四)项目分解:镇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在3月底之前,将审定的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镇属各部门,纳入目标考核管理。
(五)项目实施及管理:各部门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目标任务,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有关管理规定,牵头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六)各牵头实施单位对项目推进及完成情况及时向镇经发办申报。镇项目建设作领导小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根据项目建设考核奖惩办法对项目实施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确定为全镇重点项目的,实行专项考核管理。各牵头部门应加强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四、项目实施及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负责制。对项目建设推行“一个项目、一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工作机制。各分管领导为牵头责任领导,各项目牵头实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申报、实施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具体负责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项目牵头实施单位应强化项目实施的方案制定,明确牵头领导、项目责任人,项目实施工作目标、计划、措施以及相关要素保障等工作。
凡属各级财政资金实施的工程建设类项目,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统一纳入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安全、质量、进度及资金拨付、合同管理、民工工资等进行全程监管,按相关法规组织推进,做好项目实施中的信息资料收集反馈。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方应及时申报组织验收,完善项目资料归档和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接受相关单位的审计。
第十六条 镇经发办制定统一的项目管理台帐和统计报表,规范项目统计工作。镇属部门按项目行业归口原则,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台帐,落实专人负责统计上报本单位所实施的项目整体情况、施工进度、资金到位等情况。
第十七条 镇属部门于每月的30日前将本月项目实施进度表及相关说明材料报镇经发办。镇经发办于次月5日前将全镇项目实施情况汇总及分析材料报送相关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镇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项目推进协调会议,通报项目建设进度,分析项目进展和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五、项目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监督制。镇党政办应加强对项目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的工资进展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凡属各级财政资金实施的工程建设类项目,一律纳入项目监管范围。项目监督的内容:项目招投标、合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台帐管理、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等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条 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措施:
(一)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提供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合同、设计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要求项目责任人就有关工程建设、资金事项作出陈述说明;
(三)进入施工、办公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或调查。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建设工作问责制。项目实施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镇党委、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
(一)挪用、挤占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采取非法手段,干预招投标活动的;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吃、拿、卡、要,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贿赂的;
(四)因管理松懈、责任不到位,导致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的;
(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人身、财产损害等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因工作不力,导致重点项目建设规模、投资规模、项目开工、竣工期限等建设内容未完成下达的目标任务的;
(七)项目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应当问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根据被追责情形的情节性质、损害程度和社会影响,对有关责任人采取下列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一)责令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书面检讨或公开检讨;
(四)诫勉谈话;
(五)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或扣发项目工作经费、年终目标考核奖金;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责令辞职或免职;
(八)其他适当的责任追究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办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视情节减轻或免除有关责任追究。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因不可抗力难以履行职责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的情形。
六、项目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考核的内容:
(一)项目申报、储备工作开展情况;
(二)根据分解下达的任务,项目实施的数量和规模,项目竣工情况;
(三)项目组织实施安全、质量、进度等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四)项目台帐管理和统计工作情况。
考核奖惩办法由镇经发办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在项目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一)重点建设项目任务未完成的;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及群体性事件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项目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项目考核工作由镇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对项目争取、实施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在镇财政预算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建设无配套工作经费或工作经费不足的,由镇财政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确定配套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专项用于项目建设。
(一)工程项目投资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予配套工作经费;
(二)工程项目投资2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按项目总投资的2%配套工作经费;
(三)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在1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2%配套工作经费,由镇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工作经费额度。
(四)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被确定为全镇重点建设项目的,由镇党委、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研究确定配套工作经费额度。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经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