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 索引号
  • 1150010273983541XE/2023-0000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石沱镇
  • 成文日期
  • 2020-09-18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石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沱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石沱府发〔2020〕214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石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沱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试行)》的通知
字 号:


各村(居)民委员会: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安全,更好发挥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让集体资产能更大的发挥经济效益,现就《石沱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石沱镇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沱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适用对象

(一)农村集体资产承包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性资产,以及集体经组织创办的企业、公益性项目。

(二)农村集体资产租赁适用对象主要包括:由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基础读施等固定资产。

(三)农村集体资产出让适用对象主要包括:长期投资、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誉、非专利技术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基本原则

(一)民主管理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及其实施方案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依法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村民代表同意,必须由代表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二)公平、公开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全面公开的原则,订立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必须出当事人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否则合同无效。

(三)依法监督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必经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查规范,合同审查时发包方必如实提供会议记录原件和印件(甲件必加盖村委会公章,提供人签字,包村干部审查签字,合同文本经市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核规范后,方可办理合同签订于续。必要时乡(办经营管理站合同审查人员应列席村民代表会议,做好会场资料的收集。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工作程序

(一)资产经营流转方案拟定和价值的评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根据本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流转资产的现状,拟定承包、租赁、出让资产、资源的具体方案。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通途、公开招标和承包的条件、起止日期及资源性资产的边界四至等。

(二)民主程序和履行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方案,必须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还要对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价值进行民主讨论确认,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内容必须形成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字认可后(他人不得代签),存档备查。

(三)资产经营流转方案审核。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外部监督,经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资产经营流转方案在执行前,必须报经乡(办)经营管理站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方案制定程序、标的价值确定、条款等主要内容。经审核后的方案要通过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法定假日除外)。

(四)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及有关资料的备案。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必须到镇经营管理站备案,同时备案的还包括资产经营流转方案及方案公示记录,有关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合同内容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内容在农村集体资产公开竞价及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有关资产承包方、承租方、受让方确定后,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以书面形式与承包方、承租方、受让方签订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合同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发包方(出租方、出让方负责人和承包方(承租方、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租赁、出让农村集体资产的名称及基本情况,其中资源性资产必须标明名称、坐落、面积、四至、质量等级等(应附明细表)

(三)签订合同的日期、限期和起止日期(三者必须相符)。

(四)承包(租赁、出让)农村集体资产的用途。

(五)承包(租赁、出让)价款及支付时间、方式。

(六)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处理办法。

(八)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九)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十)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必须本人答字,他人不得代签)

第五条  完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

(一)完善集体资产台账制度。镇经营管理站要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对每项农村集体资产的数量、企额、规格、形态、坐落、面积新旧程度等都要详细记录,登记造朋(由村报账员登记),并责成专人管理,资源性资产还需表明边界四至,逐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的档案管理。

(二)实行资产报告制度。镇经营管理站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情况要随时发生、随时报告,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过程中,除报镇经营管理站备案以外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要同时向区经营管理站提出书面报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要向区经营管理站提出书面报告,500万元以上的要向市农经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六条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管理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有两种办法: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

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其他方式承包,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是。

1.发包方是集体组织经济,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2.承包方式主要是耕地、林地、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确定每户承包地数量时,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统发包

4.承包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白主权、产品处理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

6.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口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

7.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