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民委员会,乡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同乐乡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重大隐患及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已经乡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涪陵区同乐乡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同乐乡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重大
隐患及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同乐乡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重大隐患监督管理,鼓励举报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和杜绝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持续安全平稳的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等规定,结合同乐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同乐乡内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同乐乡党政办或者有关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同乐乡境内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况:
(一)无证、无照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二)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四)整顿停业未经验收擅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五)涉及特种设备的,未依法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六)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交通、设施设备、项目建设、森林资源、食品药品等不安全状态和安全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他人的不安全行为等重大事故隐患。
(八)自然灾害重大风险隐患,相关部门未监管和及时处理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非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 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提倡实名制,举报人应提供联系电话,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安全隐患。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详细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具体情况。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同乐乡党政办:72125006、同乐乡应急办:72125075、同乐乡派出所:72124110)、或者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九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属于相关管理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整改单位未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整改,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 接收举报后,举报受理部门应及时按照内部工作程序进行登记、查证、并在查证结束后立即与举报人联系。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举报受理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对外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信息。
(二)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三)举报人对查证结果要求答复的,应在查证结束后15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举报受理部门、派出所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乐乡党政办和安监办负责受理举报事项。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三)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不会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性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以适当的方式予以表扬。
(二)被确认为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200—500元。
(三)被确认为无证、无照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和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举报,奖励500—1000元。
第十三条 同一事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多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部门在举报案件核实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奖金由受理举报部门全额出资。
第十五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通过有效银行帐户直接划拨兑现,逾期未办理领取的,视为放弃奖金。
第十六条 宣传报道举报有功人员,要注意保密,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开受奖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
第十七条 奖励经费的管理使用权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者人员严禁虚报、截留挪用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其他相关单位制定的举报奖励制度规定有冲突之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重庆市涪陵区同乐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