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党支部,各村(居)民委员会,镇辖各部门:
根据涪陵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和报备工作的通知》(涪人常办〔2021〕72号)文件要求,结合《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有关规定,经镇班子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重庆市涪陵区同乐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乐乡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重大隐患及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涪同乐府发〔2021〕70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涪陵区同乐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