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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365571006/2023-00046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武陵山乡
  • 成文日期
  • 2013-09-10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核定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武陵府发〔2013〕204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核定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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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民委员会,乡政府各部门,乡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全面有序推进全乡养殖污染专项工作,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武陵山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核查审定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开展养殖场户情况调查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3〕165号)文件的规定及要求,结合实际,对武陵山乡畜禽养殖区域重新核查审定划分,现通知如下。

一、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9号令)、《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重庆市旅游条例》、《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范围

   (一)畜禽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源规划区范围:武陵山村2、3社;石夹沟村5、6社;金子山村3社上湾龙洞上段流域及其两侧1000m内的陆域、4社田湾龙洞上段流域及其两侧1000m内的陆域;百花桥村1、2社,5社田坝上段(龙塘河为界);角帮寨村1社、6社大龙洞上段流域及其两侧1000m内的陆域;乐道村1、2、3社。

2.城镇规划区范围:武陵山村1、2、4、5社,百花桥村1、2社。

3.风景名胜区辖区范围:武陵山村3社;石夹沟村1、2、3、4、5、6社,金子山村1、2社,角帮寨村1、6社,百花桥村5社田坝上段(龙塘河沟为界)。

4、大木山自然保护区范围:

5、辖区内乌江段全水域及其两侧200m内的陆域;其它饮用水源取水点上段流域及其两侧1000m内的陆域。

6、辖区内二级公路旅游大道两侧1000m内及视线区域内。

   (二)畜禽限养区范围

1.各村的新村居民规划建设点。

2.辖区内乡村公路两侧1000m内及视线区域内。

3、其它人口相对密集区域。

   (三)畜禽适养区范围

畜禽禁养区、畜禽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三、畜禽养殖区域的管理

   (一)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在限期内关闭或搬迁。

   (二)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等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三)畜禽适养区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我乡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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