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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365571006/2024-0002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武陵山乡
  • 成文日期
  • 2024-03-11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涪陵区武陵山乡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武陵府发〔2024〕6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涪陵区武陵山乡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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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涪陵区武陵山乡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涪武陵府发〔2024〕6号

 

各村(居)民委员会,乡级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将《涪陵区武陵山乡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涪陵区武陵山乡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涪陵区武陵山乡政府类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交易活动,推动武陵山乡各项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交易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管理细则的通知》 (涪陵府发〔2021〕22号)、《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涪发改委发〔2019〕495号)、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性投资项目中介服务费付费原则的通知(涪财政发〔2020〕327号)、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公管发(2021)56号)、《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施行村庄建设项目简易审批程序的通知》 (涪发改委发〔2021〕7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武陵山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陵山乡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类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政府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政府融资投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以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项目,严格 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为加强对本乡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武陵山乡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政府乡长任副组长,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是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领导机构,负责对本乡、村两级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部门业务指导和各级纪委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武陵山乡项目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乡招标办)。

乡招标办:由各项目分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乡重大项目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该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乡招标办负责组织该项目的评标工作,评标成员在乡级各部门及村(居)负责人中随机或指定组成。

第五条  乡招标办负责制订招标投标活动的场内管理制度和招标流程制度,承担信息发布、交易登记、场地安排、保存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等服务性工作,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等日常管理工作,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政府类投资项目分类及实施单位的选择

(一)工程建设施工类项目

第六条  工程建设施工类项目招标主要类别:

1.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

2.农业产业化类建设项目;

3.文化、教育、卫生、旅游等社会事业类建设项目;

4.因征地涉及的拆迁类施工项目;

5.乡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中介服务机构类项目

第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主要类别:

1.土地测绘、房屋测绘机构;

2.地质勘察机构;

3.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水土保持方案专项验收技术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机构;

5.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机构;

6.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报告编制机构;

7.概算编制及评审机构;

8.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编制及评审机构;

9.项目结(决)算、全过程跟踪审计机构;

10.工程监理机构;

11.会计、审计事务机构;

12.资产评估机构;

1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14.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农业、林业等其他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

15.乡政府确定的应纳入中介服务机构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政府类投资项目预算投资在1万元以下的施工单位的选取,由该项目分管领导针对项目实际确定,确定结果报乡主要领导。

政府类投资项目实施合同金额或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由乡招标办组织邀请不低于3家施工单位采用询价方式确定施工单位。1万至5万元(不含5万元)询价结果报乡长办公会,5万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询价结果报乡书记办公会。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由乡招标办组织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比选结果报乡党委会。

政府类投资项目实施合同金额或预算金额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紧急抢险类项目,由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政府类投资项目实施合同金额或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经上级机关批准的竞争性比选项目,上报区招投标办统一招标,严格按照区相关规定采取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竞争性比选办法按照区招投标办制定的办法执行。

政府类投资项目实施合同金额或预算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符合上级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特殊项目(如:以工代赈等),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实行邀请招标。招标办法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区上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市、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涪陵区武陵山乡所有项目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方式均严格按照《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公管发(2021)56号)、《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性投资项目中介服务费付费原则的通知》(涪财政发〔2020〕327号)及涪陵区相关行政部门对各行业分库制定的管理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市、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施工类项目,需选取招标代理机构的,按本方案第十条之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类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招标

1.基本原则:工程项目竞争性比选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

2. 本乡竞争性比选招标程序一般按照工程设计(或编制方案)、预算编制、招标申请、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报名、招标答疑、投标、开标、资格(质)审查、评标、定标、中标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缴纳履约保证金、验收、资料归档等基本程序操作。

3.乡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开标前的规划设计、投资概算、资金评审等工作,在此期间,涉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选取的,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在明确资金来源、完成项目立项、施工图审查、财政评审等前期工作后,负责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4.乡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将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提交乡招标办审查;审查合格后,招标文件由各相关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联审联签。

5. 50万元(含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联审联签后,按照上级规定报涪陵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并按程序在区交易中心完成招标。

6. 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完成联审联签后,乡招标办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及时发布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公告公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应在武陵山乡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集中固定公共场所发布,必要时应在区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及新闻媒体上发布 。

7.招标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单位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三条  项目投标(适用于本乡招标的项目)

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3.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4.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6.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四条  开标和定标(适用于本乡招标的项目)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并详细记录开标过程,存档备查。

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5.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6.投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

7.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项目的招标工作,已经参与的人员应当更换。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8.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9. 招标工作组由招标人在竞标会议前确定,一般由项目分管领导为招标项目评标组长及项目招标人代表,负责项目评标的组织领导工作,业务部门中明确1名监督人员,评标成员3-5人,成员一般要有项目责任单位1人、财政办1人、经发办1人、村建服务中心1人参加,另外在乡级部门负责人其他人员中随机抽取或指定1-3人(在招投标会前)组成评标小组,村级项目同时邀请项目所在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1-2人参加评标监督,招标工作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要保密。

10.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其评标办法为:项目实行资格后审,不设置技术分值,只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在所有资格审查合格后且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总价竞标报价中取最低的6家报价(不足6家取报价最低3家)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竞标总报价与评标准基价相比,最接近准基价的为中标单位(特殊情况的评标方法以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为准)。

11.招标工作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2.招标工作组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招标工作组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招标工作组人员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情况,不得透露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3.中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乡招标办通知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文件中公示的合同内容与中标人完成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开标监督管理(适用于本乡招标的项目)

1.现场设置1名监督人员:

招标现场由业务主管部门1名工作人员参与现场监督。

2.监督人员工作职责:

监督开评标现场秩序;监督开评标程序是否合规;监督投标人等相关人员的言行;核实评标结果。

3.现场监督主要内容:

①组织开评标负责人是否宣读开评标纪律和相关规定;在评标前是否核实招标工作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②招标过程中是否认真履行职责,遵守现场纪律和规定,遵守职业道德。

4.现场监督人员要求:

①监督人员不得参与评标,不得对法律法规以外的标书内容进行解释,不得发表倾向性的语言,不得无故干予评标过程。②监督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透露评标内容和结果。③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解决,对现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汇报。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

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制作的行业合同范本编制招标项目的合同,作为招标文件组成内容予以公示。合同内容必须严格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合同严格实行联签制度,一式陆份。

第十七条  资料管理

1.乡招标办在完成招标工作后,及时保存各项目招投标相关资料,并复制一份移交至各业务主管部门。

2.招投标项目后续资料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收集整理,项目完成后,分类分年度将所有工程资料移送至乡党政办档案室集中保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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