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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12
  • 发布日期
  • 2023-10-12
  • 标题
  • 重庆捷帮达物流有限公司“10·28”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重庆捷帮达物流有限公司“10·28”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3-10-12 来源:涪陵区应急局
字 号:

2022年10月28日,重庆捷帮达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乔正华驾驶车牌号为渝A1H78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AW380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在重庆市涪陵区省道527线44KM+500M(建峰乌江大桥桥头路段)掉头时,与同向邹文江驾驶的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邹文江被碾压死亡,摩托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697461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授权区应急局牵头,组成了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和区交巡警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区检察院派人列席事故调查有关会议。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名  称:重庆捷帮达物流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重庆市涪陵区增福镇协和街7号1-1(自主承诺)

法定代表人:何克明

注册资本:1000万元整

成立时间:2022年4月2日

营业期限:2022年4月2日至永久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该公司证照齐全,且事故发生时均在有效期内。

重庆捷帮达物流有限公司现有管理人员7人,公司内设安全科(2人,持有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财务科和车队,事故发生前拥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2辆,驾驶人员2人,押运人员2人。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驾驶人乔xx,男,53岁,汉族,身份证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巴阳镇,初次领证日期:2000年3月3日,准驾车型A2,驾驶证有效期:2022年3月2日至长期,驾驶渝A1H78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AW380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尿液检测结果:事发前未吸食毒品;呼吸式酒精测试:事发前未饮酒。

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邹xx,男,20岁,汉族,身份证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麦子坪村,初次领证日期2020年9月24日,驾驶证有效期止2026年9月24日。在事故中死亡。

   (三)车辆基本情况。

1.渝A1H782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豪瀚牌ZZ4255V3846F1LW,车辆所有人:重庆捷帮达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增福镇协和街7号1-1。保险公司: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渝AW380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品牌型号:海福龙牌PC9400GFWD,车辆所有人:重庆捷帮达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增福镇协和街7号1-1。保险公司: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品牌:金箭牌,车架钢印号:LKKTWNLA2LA001480,车辆所有人:邹x,户籍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白涛麦子坪村,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2〕痕鉴字第34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车辆金箭牌无牌号二轮电动车符合机动车定义,属于两轮普通摩托车。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2〕痕鉴字第34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车辆金箭牌无牌号二轮电动车的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事故前应有效;该车前照灯远、近光灯能点亮。

   (四)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涪陵区省道527线44KM+500M(建峰乌江大桥桥头路段)。沥青路面,路面干燥,双向两车道,中心双实线,道路全宽1645CM。事故现场呈东西走向,东往山窝方向,西往白涛方向。一般弯道,夜间,有路灯照明。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0月28日18时57分许,乔正华驾驶车牌号为渝A1H78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AW380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省道527线由山窝向白涛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市涪陵区省道527线44KM+500M(建峰乌江大桥桥头路段)掉头时,与同向邹文江驾驶的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邹文江被碾压死亡,摩托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697461元。

    (二)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启动了应急响应,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六勤务大队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路段展开车辆疏导和警戒、管制活动, 120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时,当事人邹文江已不治身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乔正华当场死亡,摩托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697461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001202200001271号)认定:当事人乔正华驾驶机动车在禁止掉头的路段违反规定掉头;掉头时未仔细观察前后及两侧的交通情况;未按规定提前时间、距离开启左转向灯;在发生事故后未及时停车,导致受害人被碾压死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邹文江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夜间照明不良路段不开车灯、未佩戴头盔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本次事故原因分析,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单位存在的问题

调查中发现,重庆捷帮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与部门、部门与员工、公司与驾驶员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二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未建立安全例会、车辆技术档案管理、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车辆维护保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等规章制度和必要的操作规程;三是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乔正华未完成岗前培训就安排上岗;四是未认真开展路检路查和“日周月”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五是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组织演练。

六、相关监管单位履职情况

   (一)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区交巡警支队)。

区交巡警支队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查,区交巡警支队下发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治理工作方案》等,并于2022年4月14日、8月18日、9月19日开展了整治货车交通安全风险行动,重点查处货车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非法改拼装等重点违法行为;每月组织召开安全会议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和组织人员进入乡镇(街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全年累计检查“三客一危”企业543家次,约谈高风险运输企业216家次,检查涪陵区道路危险货运企业联合联盟安全管理中心12次,查处危险品运输车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010件。

重庆捷帮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成立后,区交巡警支队立即督促该公司注册公安部互联网交管12123综合管理平台,录入所辖车辆、驾驶员信息。同时依托涪陵区道路危险货运企业联合联盟安全管理中心对其开展了5次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企业及时进行了整改。

事故发生后,区交巡警支队立即启动了应急响应,第六勤务大队派员赶到现场开展了应急处置工作。

调查中未发现区交巡警支队及其工作人员需要党纪政纪追责的情形。

   (二)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以下简称区交通局)。

涪陵区交通运输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区交通局,具体履行日常行业监管的是涪陵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区交通局2022年年初下发了《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关于印发2022年安全生产检查执法计划的通知》(涪交发〔2022〕47号)要求,对全区交通运输领域重大风险“两客一危”企业开展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2022年共对147家交通运输企业实施了行政处罚,约谈警示19家,罚款77.55万元;暂扣车辆225辆次,暂扣证件924个,处罚车船2067辆(艘)次,罚款360.62万元。

重庆捷帮达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4月2日,2022年7月1日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2022年7月27日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故未列入区交通局年度检查计划。

调查中未发现涪陵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其工作人员需要党纪政纪追责的情形。

七、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单位。

重庆捷帮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三是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四是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五是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组织演练。重庆捷帮达物流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调查处理。

   (二)责任人。

1.乔xx,重庆捷帮达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2022年10月28日18时57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渝A1H78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AW380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省道527线由山窝向白涛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市涪陵区省道527线44KM+500M(建峰乌江大桥桥头路段)掉头时,由于未仔细观察前后及两侧的交通情况;未按规定提前时间、距离开启左转向灯;与同向邹文江驾驶的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在发生事故后未及时停车,导致邹文江被碾压死亡,摩托车受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行驶转向灯: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三十米开启转向灯”的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建议由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进行停业整顿,吊销驾驶员乔正华《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邹xx,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夜间照明不良路段不开车灯、未佩戴头盔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以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3.何xx,重庆捷帮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能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一是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三是未能实施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四是未能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局调查处理。

八、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重庆捷帮达物流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分别召开公司负责人、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押运员大会,对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进行剖析,从中吸取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增添安全措施,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重庆捷帮达物流有限公司要加强制度建设。要根据企业的实际,建立一套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促进企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逐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重庆捷帮达物流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员工,特别是对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通过教育和培训,督促驾驶员和押运员不断熟悉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操作技能,自觉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增强预防事故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四)重庆捷帮达物流有限公司要加强隐患排查和路检路查。安全检查要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盲区,检查结果和隐患整改要有详细记录。公司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开展路检路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和各类安全生产隐患,确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交通执法部门要谋划好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强化车辆路面管控。针对重点时段、路段、违法类型加大检查查处力度,强化巡逻管控,有力震慑路面交通违法现象,将道路交通事故压降到最低限度。


附件:重庆捷帮达物流有限公司“10·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重庆捷帮达物流有限公司“10·28”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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