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应急管理 / 应对信息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9172K/2024-00077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13
  • 发布日期
  • 2024-11-13
  • 标题
  • 涪陵马武重庆市某某专业合作社“7·24” 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涪陵马武重庆市某某专业合作社“7·24” 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4-11-13 来源:涪陵区应急局
字 号:

2024年7月24日19时许,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唐**)在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村重庆市***专业合作社搭建彩钢棚,收尾核算工程量时,发生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马武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涪陵马武重庆市***专业合作社“7·24”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区纪委监委机关派员列席事故调查相关会议。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问询谈话、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析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违规在10KV高压线下搭建彩钢棚,且作业时作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在收尾核算工程量时不慎头部触电10KV高压线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建设单位:重庆市***专业合作社,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4月3日;注册资本:肆佰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徐**;住所: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村一社;经营范围:生猪、鸽子养殖;组织采购、供应成员生产所需的饲料等。

施工队(承揽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唐**;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路**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日期:2014年11月17日;经营范围:服务包括电焊,气焊;铝合金门窗加工零售;农用机械维修等。

以上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二)事故有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重庆市***专业合作社仅有员工3名(法定代表人和2名饲养员);合作社制定有《猪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了日常的安全培训及召开了相关安全会议,但无相关安全管理证明资料。

   (三)彩钢棚搭建基本情况

7月下旬,重庆市***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徐**联系个体工商户唐**,协商在文观村养殖场搭建彩钢棚用于遮雨,唐**到养殖场现场踩点查勘后,双方口头协商确定搭建三个彩钢棚(图一),并就工程量、质量、安全等进行了商定。

7月20日唐**开始组织人搭建,21日-22日先进行了彩钢棚支架焊接,后铺彩钢瓦,共搭建3个彩钢棚,1号彩钢棚高约2.1-3米,长4.2米,宽2.7米;2号彩钢棚,是斜铺式,长约3.3米-5米,宽约12.3米;3号彩钢棚高约5.7米-7.7米,长约14.1米,宽约4.2米。


   (四)涉事电力线路情况

涉事电力线路位于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村重庆市***专业合作社养殖场上方,线路为10KV蔺惠线**村居民点台区支线#01杆至10KV蔺惠线**村居民点台区支线#04杆;该线路建设于2002年-2003年,导线为 LGJ-50的钢芯铝绞线(裸导线);线路产权单位是重庆**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线路运维单位是重庆**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妙供电所。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24日17时许,唐**和其妻子吴**到涪陵区马武镇**村一组的重庆市***专业合作社养殖场继续搭建1号彩钢棚,唐**在屋面上进行安装,吴**在地面递材料和做辅助工作;18时50分许,1号彩钢棚搭建完毕,唐**开始核算彩钢棚工程量,吴**和饲养员徐**两人在地面记录数据,唐**先核算1号、2号彩钢棚工程量,最后去核算3号彩钢棚工程量,当去测量3号彩钢棚离高压线较近的内侧长边时,突然“咚”的声响,吴**和徐**立即呼喊唐廷华,无回应,合作社饲养员郑**和吴**先后通过爬梯到彩钢棚屋面查看,看到唐**躺在彩钢棚上,立即对其进行施救,随后紧急送往医院,途中救治无效死亡。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村的重庆市***专业合作社养殖场彩钢棚上,事发地为的3号彩钢棚,该棚长约14.1米,宽约4.2米,距地高约5.7米~7.7米,棚面有一个卷尺。彩钢棚上方是10KV蔺惠线**村居民点台区支线#01杆至10KV蔺惠线**村居民点台区支线#04杆的高压线,彩钢棚距离高压线的高度约0.8米~1.8米,唐**触电倒地点距离高压线约1.3米(唐**身高约1.7米)。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唐**,男,45岁,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蔺市镇,身份证号:***。

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报告事故情况。吴**对唐**进行人工呼吸及简单急救后,叫人将唐**从彩钢棚上救下,用小车送往医院,途中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专业合作社积极安抚死者家属,7月25日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积极进行了善后赔偿。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重庆市***专业合作社、马武镇政府和区级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封锁事故现场,责令停止施工作业,了解事故情况,进行善后处置,应急处置工作总体有力有序,确保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现场查勘和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是个体工商户唐**违规在10KV高压线下搭建彩钢棚;二是唐**作业时未按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作业时头部触碰到10KV高压线导致触电死亡。

   (二)间接(管理)原因

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唐**)未履行相应的安全职责:

一是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是未向从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三是违规在高压线安全距离内搭建彩钢棚。

四是从事高处作业和焊接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2.重庆市***专业合作社,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违规在高压线安全距离内搭建彩钢棚。

二是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唐廷华在高处搭建彩钢棚时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未安排专门人员对临压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三是将搭建彩钢棚委托给未取得高处作业和焊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

四是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合作社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合作社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彩钢棚搭建作业;未组织制定合作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监管部门单位的履职情况

   (一)区农业农村委

该合作社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区农业农村委,具体履行监管职责的是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印发了《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关于做好畜禽养殖受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的通知》。2024年,开展畜禽、水产规模养殖场检查指导29家,发现安全隐患20余家,并全部整改完成;开展巡查678人次,检查养猪场469户次,发现安全隐患68条,并全部整改销号;对25个涉农乡镇开展畜禽养殖安全生产培训会45场次,培训1374人次,发放宣传资料3169份,发放安全生产告知书533份,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326份;规范全区畜禽养殖场受限空间警示标识,分别制作了300块安全告知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并指导养殖场张贴。

调查中未发现区农业农村委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党纪政务追责问责的情形。

   (二)马武镇人民政府

该合作社的属地监管单位是马武镇人民政府,其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是镇原农业服务中心。该中心一是借助开展动物防疫工作,发放春季动物疫病宣传资料7000余份,进村社宣传《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二是抓好养殖场监管工作,年初制定了养殖场巡查计划,截至目前巡查了养殖场100余次,开展了养殖生产安全工作会和畜禽养殖受限空间安全作业工作会,与规模养殖场签订了养殖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承诺书。

调查中未发现马武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党纪政务追责问责的情形。

   (三)重庆**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妙供电所

重庆**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妙供电所负责增福镇、新妙镇、石沱镇、马武镇(只包含惠民村、板桥村、文观村、方碑村)和蔺市街道办事处的电力设施运营和维护工作,此次涉事线路属于其管辖范围。依据其公司《配电网运行规程》的要求,每季度对架空线路通道进行一次巡视检查,按照《2024年配电设备主人月度运维计划表》,今年1月3日和5月13日分别对10KV蔺惠线进行了巡查,并清除了线杆旁的树木。截止7月,巡视路线112.44公里,杆塔数量910基,发现树竹隐患416处,并已全部处理。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唐**),作为彩钢棚搭建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违规在高压线安全距离内搭建彩钢棚。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电力法》第五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经营者在本次事故死亡,建议免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唐**)的责任追究。

重庆市***专业合作社,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违规在高压线安全距离内搭建彩钢棚;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唐廷华在高处搭建彩钢棚时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未安排专门人员对临压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其行为违反了《电力法》第五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唐**,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从事高处作业和焊接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且未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等防护用品;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违规在高压线安全距离内作业搭建彩钢棚。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电力法》第五十四条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免予事故责任追究。

徐**,重庆市***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合作社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合作社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彩钢棚安装作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唐廷华高处安装彩钢棚时未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重庆市***专业合作社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生产安全责任制,依据合作社的经营特性,更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合理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中的事故隐患;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强化全员应急演练,提升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重庆**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及时清除合作社彩钢棚的事故隐患,并注意作业安全;要加强对电力设施周围农户和经营主体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加大对辖区电力设施的巡查力度,消除安全隐患。

   (三)区农业农村委、马武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行业和属地监管职责监管责任,全面摸排辖区内畜牧企业,特别注意长期停业的企业,如若发现重新开始生产经营活动,加大对其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事故发生。



                    涪陵马武重庆市***专业合作社      

                    “7·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4年10月15日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