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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12
  • 发布日期
  • 2024-12-12
  • 标题
  • 涪陵马武“4·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涪陵马武“4·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4-12-12 来源:涪陵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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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7日7时15分许,四川省德阳XXXX货运有限公司驾驶员潘XXX驾驶川F02TE9轻型自卸货车在省道102线113公里100米(涪陵区马武镇均田村路段)处左转掉头时,与同向行驶的庞XX驾驶的渝 GFR211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庞XX和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坐人何XX受伤,轻型自卸货车和摩托车受损,庞XX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3.5643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委、区交巡警支队、德阳市旌阳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涪陵马武“4·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区纪委监委派员列席事故调查相关会议。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调阅资料、问询谈话、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本次交通事故是因驾驶员潘XXX驾驶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事故路段左转弯掉头时,安全意识不强,疏于对道路通行环境的观察,与同向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名  称:德阳XXXX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成货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泰山南路三段66号

法定代表人:张XXX

注册资本:壹拾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7年5月5日

营业期限:2017年5月5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运专用运输(罐式)、大型物件运输、集装箱道路运输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3XYRM5L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川交运管许可德字510603002643号,证件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7日。

该公司证照齐全,且事故发生时在有效期内。万通成货运公司现有货物运输车辆260辆,全为挂靠车辆(其中轻型自卸货车252辆,中型自卸货车4辆,重型自卸货车4辆),驾驶员260人。

   (二)事故车辆情况

川F02TE9轻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王牌牌 CDW3040A1Q5;车辆识别代号:LJVA84D95KW001989;发动机号码:AKA18040402;注册日期2019年5月14日;检验合格至2024年5月有效;所有人:四川省德阳XXXX货运有限公司;登记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泰山南路三段66号;使用性质:货运;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有效期至2024年5月10日。车辆实际拥有人潘XXX,车辆挂靠在万通成货运公司。

渝GFR211普通二轮摩托车,厂牌型号:豪爵牌(HJ150-7);车辆识别代号:LC6PCK935D0010670;发动机号:YH014451;初次登记日期为2013年4月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止;所有人:庞XX;住址:重庆市涪陵区酒店乡XX村XX组;使用性质:非营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购买交强险,有效期至2025年4月10日。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事故车辆川 F02TE驾驶员潘XXX,男,汉族,54岁;住址: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123011970XXXXXXXX;准驾车型:C1E,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2月17日,驾驶证有效期自2022年2月17日至长期。

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庞XXX,男,汉族,58岁;住址: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5123011966XXXXXXXX;准驾车型:E,驾驶证有效期自2019年4月2日至2029年4月2日,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死亡。

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何XXX,女,汉族,64岁;身份证号码:512301196XXXXXXXX;住址:重庆市涪陵区龙桥街道XX村XX组XX号,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万通成货运公司,成立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有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2人,安全管理人员3人(均持有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公司内设安全科、车辆技术管理科、办公室、财务科。公司制定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与驾驶员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承诺书和劳务协议,每月通过手机微信发布交通安全资料由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17日6时30分许,潘XXX驾驶川F02TE9轻型自卸货车从马武镇李安的堆场处运输河沙到马武镇民协桥袁XX(村民)的自建房处,7时10分许卸货完成,潘XXX驾驶车辆沿省道102线由涪陵区往龙潭镇方向行驶。7时15分许,川F02TE9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重庆市涪陵区省道102线113公里100米(马武镇均田村路段)处左转弯掉头时与同向行驶的渝GFR211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当场造成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庞XX和乘车人何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庞XXX经重庆大学附属涪陵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六)事故现场及道路情况

缺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涪陵区省道102线113公里100米(马武镇均田村路段)处,该道路双向四车道,标志标线齐全,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涪陵方向,西往涪陵区龙潭镇方向,直线上坡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视线良好,道路中心护栏有六米左右失。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庞XX死亡,乘车人何XX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3.5643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4月17日7时20分许,120调度指挥中心接报,立即调度重庆大学附属涪陵医院和马武镇卫生院医护人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7时25分许,区公安局指挥中心接驾驶员报警,随即调度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一公路巡逻民警大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并将事故情况及时进行了上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4月17日7时35分许,120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将伤者庞XXX和何XXX送往重庆大学附属涪陵医院进行抢救。7时40分许,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一公路巡逻民警大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勘查工作,控制肇事者,对事故路段进行交通管制,对过往的车辆进行疏导和警戒。在本次应急处置过程中,马武镇、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一公路巡逻民警大队、120医护人员、区级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响应及时,应急处置工作有力有序,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三)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重庆大学附属涪陵医院对伤者庞XX和何XX进行了及时抢救,庞XX诊断为车祸伤致全身多发伤,因伤情较重,于4月17日9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2024年7月30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予死者家属经济赔偿103.5643万元,目前赔偿已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1.《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涪陵公鉴<病解>〔2024〕21号):被鉴定人庞XXX系多器官损伤死亡。

2.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1516号):被鉴定车辆川FO2TE9轻型自卸货车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性能有效;该车行驶系(第二轴同一轴上的轮胎花纹不相同)、转向信号灯闪光频率、侧面防护装置结构不符合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3.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1517号):被鉴定车辆渝GFR211普通二轮摩托车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事故前有效;该车车身加装有前挡风板及保暖把套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4.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1518号):被鉴定车辆渝GFR211普通二轮摩托车事发前驶出监控视频画面的行驶速度为54km/h。

   (二)直接原因分析

根据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00120240000048号)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当事人潘XXX驾驶川 F02TE9轻型自卸货车,在没有设立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的地点左转弯掉头时,未仔细观察路面通行环境,妨碍了直行的渝 GFR211普通二轮摩托车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四、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万通成货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车辆川 F02TE9轻型自卸货车及该公司同类型4.5吨以下货车监管不到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未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

   (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旌阳区交通局)

万通成货运公司的行业监管部门是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旌阳区交通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该局一是加强运输企业日常安全监管。按照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结合专项行动、重点时段,分类分级开展源头安全检查640余家次,出动执法人员共计2000余人次,发现隐患237起,已整改237起。二是扎实开展行业安全教育培训。今年1-4月,旌阳区交通局组织辖区内道路运输行业企业负责人召开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例会2次,共计1200余人参会。三是对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员和车辆进行记分管理。建立了违法违规驾驶员、车辆“黑名单”,督促11名扣满15分的驾驶员及时进行培训学习,对13辆营运车辆实施停运处理;实施驾驶员记分184人次,车辆记分46辆次。四是认真履行执法检查。按照执法检查计划,查处违法违章行为136起,处罚金额25.4万元,约谈企业80余家次。今年3月12日,该局对万通成货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经费提取计划不符合要求、企业未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等问题,已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于3月25日整改验收完华。

调查中未发现旌阳区交通局及其工作人员需要党纪政务追责问责的情形。

   (二)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区交巡警支队)

承担涪陵区省道102线交通安全管理的是区交巡警支队,具体负责113公里事故路段交通管理的是第一公路巡逻民警大队。该大队一是认真开展道路交通执法检查。2024年1月至4月,查处各类违法行为1657件,其中酒驾19件,小型汽车超速644件、货车超载80件、货车超速125件。近3年来,处罚事故车辆(川 F02TE9)在马武镇辖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2次。二是扎实开展管辖区内道路的安全隐患整治。对马武镇辖区道路进行道路隐患排查整治8次,其中排查国、省道隐患4处,整治完成2处,农村公路排查隐患4处,整治完成3处。三是开展联合执法服务。联合马武镇综合执法大队、派出所开展交通督导检查4次,出动警力20余人次;对辖区“两客一危”和重点货运企业安全检查5次;开展美丽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村活动,每月不定期对辖区的国省道全覆盖巡查管控。

调查中未发现区交巡警支队及其工作人员需要党纪政务追责问责的情形。

六、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万通成货运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对驾驶员开展了岗前培训并进行了考试考核,建立有驾驶员安全信息档案,每月通过微信发送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规对驾驶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培训,同时与驾驶员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承诺书,公司对大中型车辆进行了 GPS监管,该公司安全管理基本到位。事故调查组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驾驶员潘XXX驾驶轻型自卸货车转弯掉头时,疏于对道路通行环境安全状况的观察造成,属于个人操作不当所致,事故的发生与公司的管理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该事故公司不负有责任,建议对该公司不予以事故处罚。

调查发现,万通成货运公司对事故车辆川F02TE9轻型自卸货车及该公司同类型4.5吨以下货车监管不到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未按照公司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等,对其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由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交通运输局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潘XXX,事故车辆川F02TE9驾驶人,驾驶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在没有设立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的地点左转弯掉头时,疏于对道路通行环境的观察,与同向行驶的渝GFR211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庞XXX受伤医治无效死亡、乘车人何XXX受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万通成货运公司。一是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召开公司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警示大会,对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进行剖析,从中吸取事故教训;二是要按照公司规定认真开展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三是采取有效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加强对轻型自卸货车及同类型4.5吨以下货车日常管控,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对货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巡警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属事责任,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扎实开展冶本攻坚三年行动,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同时,要强化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和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以高压态势切实降低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频发势头,确保我区道路交通运行安全。


附件:涪陵马武“4·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涪陵马武“4·1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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