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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709469172K/2021-00082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交通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安办发〔2020〕76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12-20 来源:涪陵区应急局
字 号: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现将《涪陵区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涪陵区高速公路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应对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科学、有序地指导开展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涪陵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涪陵区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涪陵区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涪陵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主要包括高速公路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突发环境事件等以及引发的次生灾害等。

1.4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坚持统一指挥,联动救援,分工协作,科学处置;坚持分级管理,部门协作,协同应对;坚持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平战结合,运转高效。

1.5风险分析

涪陵辖区高速公路现有100公里左右,共涉及桥梁52座,其中过江大桥3座、立交桥3座、公路桥38座、人行天桥8座、隧道18座,由于辖区高速公路大部分沿江而建,桥隧比例较大,受自然灾害影响(大雾、滑坡、塌方等)可能诱发长时间大面积的拥堵事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风险较高。高速公路车辆状况繁杂,装运物资繁多,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等次生灾害时有发生,天气条件不好时段,高温汛期、节假日是事故发生的重点时段。

1.6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

依据《重庆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我区境内高速公路发生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由区政府成立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高速公路应急指挥部)。区高速公路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区长或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高速公路四支队主要领导或分管联系领导为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公安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气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事发地乡镇街道、高速公路四支队和执法大队及营运企业负责人为成员。根据事件类型,可增加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或成员单位。负责统一领导及调度指挥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做好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准备工作。其余类别突发事件按《重庆市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相应机构组织实施。

2.2现场指挥机构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助、秩序维护、舆论引导、应急保障、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各组按职责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搜索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环境恢复、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现场指挥部组织架构及职责见附件2)。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指示和命令;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收集掌握涉及事件有关信息,决定采取重大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开展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高速公路营运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营运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道路、桥梁、隧道等建(构)筑物以及交通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测、巡查、评价和维护,做好高速公路各类风险隐患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整治。高速公路执法大队要利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预防和减少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发生;要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和影响高速公路道路、桥梁、隧道等建(构)筑物安全的违法行为。公安、交警、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等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依职责开展执法活动,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加强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源头治理;辖区客货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源头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涉及高速公路建控区内的审批项目,各有关部门及沿线乡镇街道要依法实施,审批前与高速公路行政执法部门、营运企业沟通衔接。

3.2预警

3.2.1预警监测

高速公路营运企业、高速公路执法大队要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安全监测体系,对高速公路运行状况、车流信息等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提出预警建议,及时上报区高速公路应急指挥部。

公安、规自、环保、水利、应急、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组织开展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信息上报区高速公路应急指挥部或通报同级交通部门。

3.2.2预警级别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预警级别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时,分别发布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息。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因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导致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品以及危险化学品等发生泄漏、燃烧或爆炸,造成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高速公路基础设施损毁或通行阻塞、中断,导致路面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影响周边省份,预计抢修、处置时间24小时以上的;高速公路上发生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因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导致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品以及危险化学品等发生泄漏、燃烧或爆炸,造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高速公路基础设施损毁或通行阻塞、中断,导致路面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预计抢修、处置时间12小时以上的;高速公路上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因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导致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品以及危险化学品等发生泄漏、燃烧或爆炸,造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高速公路基础设施毁损或通行阻塞、中断,导致路面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预计抢修、处置时间6小时以上的;高速公路上发生较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因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导致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品以及危险化学品等发生泄漏、燃烧或爆炸,造成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高速公路基础设施毁损或通行阻塞、中断,导致路面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预计抢修、处置时间2小时以上的;高速公路上发生一般公共卫生事件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2.3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交通局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区政府相关部门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等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2.4预警行动

高速公路预警信息发布后,凡涉及涪陵区行政管辖区域的,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有关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加强实时监测,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加大交通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严防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违法行为;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机动车驾驶员和乘客警示信息,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加强巡逻巡查、交通引导和车辆疏导,必要时封闭涉险路段。节假日以及大型文艺、庆祝、政治活动等期间,高速执法大队或营运企业要加强车流数据预测和分析,提前做好防范应对工作,营运企业做好收费秩序疏导及应急机具等设备、人员准备。发生大面积车辆积压情况时,应采取分段通行、间断放行、绕道通行、引导通行等措施疏导交通。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员并妥善安置;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5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单位将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和排险进展。已发布的预警有升级可能时,由有权限的发布单位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预警级别调整;已发布的预警有降级可能时,由原发单位宣布预警级别调整。确定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发布单位将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3.3信息报告

3.3.1报送程序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110”“119”“12122”报警电话报告,或通过“96096”交通服务热线、“72212345”区长公开电话、区应急管理局(72712350)立即报告。市高速公路执法总队第四支队接报后应立即核实查清具体情况,一般事故应在30分钟内向区政府值班室(72212345)、区应急管理局(72712350)、区交通局(72807080)报告;一般事故区应急局、区交通局接报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政府,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在10分钟内向区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区政府。

区交通、公安、消防、医疗、环境等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及时将事故情况和当事人信息通报给高速公路执法四支队(72232222)。


3.3.2报告内容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发时间、地点、事件类型、伤亡及被困人数、事件经过、初步原因、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处置措施、负责先期处置的指挥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

3.3.3信息续报

对于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出现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重大、特别重大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至少每日一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3.3.4信息通报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发生后,高速公路执法大队、营运企业应当立即上报区高速公路应急指挥部,由区高速公路应急指挥部通知事发地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到场处置;有关部门、单位接到通报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Ⅰ级为最高等级。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牵头应对,并根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4.2.1先期处置措施

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发生后,高速公路执法大队、营运企业必须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第一时间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同时采取交通管制、限速限行、LED显示屏提醒、声光警示等措施,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和周边环境安全,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同时落实专人、开通绿色通道,为地方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提供快捷通道和通讯联络保障。应急、交通、公安、消防、医疗、环境等相关部门及时到场救援,并提前与执法大队联系救援到达线路,避免因拥堵无法到达救援现场。

4.2.2一般(Ⅳ级)事故灾害处置措施

一般事故由高速四支队牵头处处置,区级相关部门和队伍协助处置。

   (1)划定警戒区域。发生事故后,高速公路执法大队要依情况及时划定警戒区域,疏散无关人员,对现场实行封控,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2)抢救伤员。联系医疗、消防等应急力量,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施救事故车辆;

   (3)控制事态。因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除采取上述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灾害外,涉及环境影响的乡镇(街道)要视情开展事发地沿线群众的疏散工作,区交通局牵头、区应急局协助,及时制定事故现场救援处置技术方案并指导救援力量实施,环保部门加强现场及周边环境监测并指导、开展环境恢复工作;

   (4)保障畅通。视情况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及其他控制措施,开辟应急救援通道并保障畅通;发生雾、雨、雪、冰等灾害性天气时,高速公路执法大队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分段通行、间断放行、绕道通行、引导通行等措施;在不能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应采取组织车辆绕行分流,并及时发布管制、分流路线等信息。发生塌方、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导致高速公路基础设施损毁时,高速公路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组织车辆绕行分流;高速公路营运企业应调度救援力量,采取工程技术措施进行处置。

   (5)恢复交通。高速公路营运企业负责救援设施设备调集、现场救援及道路清扫恢复;高速公路执法大队、营运企业待现场解除险情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实施救援清理。

4.2.2较大(Ⅲ级)事故灾害处置措施

较大(Ⅲ级)事故灾害由区政府牵头处置,区高速公路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在保持一般(Ⅳ级)事故灾害处置措施的基础上,调集区级各方面的力量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增加如下处置措施。

   (1)踏勘现场。各单位部门和队伍到达现场后,组织专业人员和专业装备踏勘现场,并和高速路现场人员交换情况。

   (2)成立指挥部。在对现场情况充分掌握的基础上,成立现场指挥部,高速路四支队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融入区级指挥,召开指挥部会议,各工作组提出工作建议,并分派落实各工作组任务。

   (3)抢险救援。各相关部门单位和队伍在统一指挥下按各自职责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对现场进行评估,对被困人员进行解救,对交通实施管制、解除,对现场围观人员进行解释和疏导,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对污染物进行处置,对车辆进行转移等。

   (4)善后处置。进行洗消作业,对伤亡人员进行治疗和理赔,对转移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对后续工作进行安排布置。

   (5)事故调查。根据事故类型组成专门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评估,并向区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4.2.3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事故灾害处置措施

高速路上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事故灾害时,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统筹督促应急处置工作,区级各部门单位和队伍按市级预案,融入市级指挥部,全力支持配合市级指挥部的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

4.3信息发布

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对外发布统一由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网信、公安部门加强对网络舆情监管,严厉打击造谣生事等不法分子。

4.4响应终止

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已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由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终止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区应急指挥部制定的善后工作方案,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

5.2事件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件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5.3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各参与部门要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见附件3)

区消防救援支队、区道路交通事故抢险应急救援队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是高速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要加强相关专业科目的日常训练和演练,特别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处置效率。各乡镇(街道)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区交通局要牵头建立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6.2物资和装备保障

高速公路营运企业要建立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库,明确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6.3交通保障

各部门要健全高速公路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6.4通信保障

各乡镇(街道)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立联络员机制,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6.5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要为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并与保险机构建立快速理赔机制。

7.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街道)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常识的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应急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区应急局、区交通局每年组织开展1次以上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区交通局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交通局负责解释。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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