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0333/2024-00060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9-10
  • 发布日期
  • 2024-09-27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陵府办发〔2024〕56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涪陵高新区(涪陵综保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涪陵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开展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并结合我区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救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发挥现代科技和专业的支撑作用,依托消防救援、专业救援、军民联动、社会志愿群体等多种力量,有效预防和科学应对地质灾害。

统一领导,分工联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做好本行业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部门间加强沟通协调,社会共同参与,实现联动互通,努力构建全社会共同防灾救灾格局。

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由事发乡镇(街道)首先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灾情(险情)等级,由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涪陵区政府、有关单位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或其他毗邻区县,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我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应对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涪陵区成立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地指),在涪陵区减灾委员会(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统筹领导下负责处置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工作。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人武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科技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应急管理局、团区委、武警重庆总队执勤第四支队、区消防救援局、涪陵海关、涪陵银保监分局、区气象局、涪陵海事处、区港航海事事务中心、川东电力公司分管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必要时,由涪陵区减灾委员会(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地质灾害的防治救援工作,并接受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区地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地指办)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兼任,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各乡镇(街道)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和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订本地区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措施,在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灾害现场,负责开展先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2  现场组织机构

2.2.1  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区地指根据实际救援需要,在受灾地区由区应急管理局或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组建灾情或险情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地指指定。

在现场指挥部未成立前,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谁先到达谁指挥,逐步移交指挥权”的原则,统一指挥调度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侦检,制定和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区地指报告事件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区地指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2.2.2  现场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主要职责为:

(1)综合协调组:针对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分别由区应急管理局或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公安局和事发乡镇(街道)配合。主要任务为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协调抢险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技术工作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区科技局和事发乡镇(街道)配合。主要任务为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开展应急调查和动态监测;实时观测救灾场地安全变化情况并监控次生灾害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提供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提供气象、水文变化情况,提出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有关建议。

(3)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经信委、区人武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武警执勤四支队、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局、事发乡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川东电力集团涪陵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社会救援组织配合。主要任务为制定并组织实施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搜救被困人员;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有关措施。

(4)治安防范组:由区公安局牵头,武警执勤四支队配合。主要任务为维护地质灾害现场警戒区治安;做好交通管制和道路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组织人员疏散撤离;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救灾物资和公私财产,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5)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卫生健康系统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区红十字会配合。主要任务为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转运护送;开展受伤人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心理疏导;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防范和控制传染病暴发。

(6)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主要任务为负责新闻发布及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协调工作;做好舆情管控工作。

(7)后勤保障组:由事发乡镇(街道)牵头,区经济信息委、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商务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团区委、涪陵银保监分局、川东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配合。按职责分工负责抢险救援应急电力、供水和通信保障;负责地质灾害现场的公路、水路、铁路交通运输保障;做好应急拨款准备,调配、发放应急救灾资金和物资;落实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抚恤和经济补偿等;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后勤保障。

(8)专家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武警执勤四支队、区消防救援局、川东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配合,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有关行业方面的专家成立区级地质灾害应急现场专家组。主要任务为会商研判地质灾害预警、应急响应级别及应急处置措施等,为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3  预警机制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包括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和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2  预警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区气象局联合发布,并抄送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时限、风险范围、提示事项、防御应对措施建议等。

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发布,其中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监测结果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批准后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3.3  预警行动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发布后,各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预警预报级别,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对工作,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事发乡镇(街道)具体实施,根据地质灾害风险大小、临时撤离转移受威胁群众人数和潜在经济损失情况,按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险情予以应对。

(1)蓝色预警

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气象、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及地质灾害风险情况,定期更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及时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传达至有关防灾责任人,组织开展预警区内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发现情况及时处置,并向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通报。

(2)黄色预警

在蓝色预警应对措施的基础上,有关单位密切关注降雨预报和降雨实况,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及时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传达至受威胁群众,提醒其做好转移撤离准备;对黄色预警区内的地质灾害极高、高风险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密巡查监测。

(3)橙色预警

在黄色预警应对措施的基础上,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和短时预警预报;属地乡镇(街道)加密开展地质灾害巡查监测频率;必要时按照《涪陵区强降雨期间地质灾害避险转移、撤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提前转移撤离受威胁群众;视情启动熔断机制,采取交通管制、关闭景区等临时性措施;区级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红色预警

在橙色预警应对措施的基础上,属地乡镇(街道)适时在预警区内启动熔断机制;区地指派工作组进驻红色预警区指导乡镇(街道)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区级应急救援队伍立即至高风险乡镇(街道)驻防。

3.4  预警行动调整和终止

根据气象条件以及实时雨情、水情、灾情(险情)监测情况变化,可动态调整预警级别,逐步升级或降级。

4  信息报送

4.1  报送流程及时限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获悉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立即向区应急管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各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地指。区地指接报后,按规定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地指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雨情应急响应期内,区地指有关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应在每日17时前向区地指办报送有关工作情况,有特殊情况时及时报送。

4.2  报送内容

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伤亡(失踪)人数、经济损失、采取的措施、可能引发因素和事件发生趋势等。

雨情应急响应期内每日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降雨量、避险转移人数、防范应对工作、发生灾情(险情)及应急处置情况等。

5  先期处置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事发乡镇(街道)及其所属部门、村(社区、居委)及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控制措施,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紧急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实施交通管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做好专业应急队伍的引导;向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报告事件情况。

6  分级响应

区级层面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包括雨情、险情(单点)和灾情(单点)应急响应。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雨情应急响应由区地指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受威胁地区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险情(单点)应急响应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处置;灾情(单点)应急响应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

6.1  应急响应流程

6.1.1  四级应急响应

6.1.1.1雨情四级应急响应

6.1.1.2险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

6.1.1.3灾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

6.1.2  三级应急响应

6.1.2.1雨情三级应急响应

6.1.2.2险情(单点)三级应急响应


6.1.2.3灾情(单点)三级应急响应


6.1.3  二级应急响应

6.1.3.1雨情二级应急响应


6.1.3.2险情(单点)二级应急响应


6.1.3.3灾情(单点)二级应急响应


6.1.4  一级应急响应

6.1.4.1雨情一级应急响应

6.1.4.2险情(单点)一级应急响应


6.1.4.3灾情(单点)一级应急响应


6.2  应急处置主要措施

(1)划定危险区范围。组织开展应急调查,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设立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受威胁群众避险转移;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集中安置点,对安置场所进行地震、洪灾、地质灾害等风险评估,确保安置场所安全;组织和调运食品、饮用水、帐篷、衣被等各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鼓励受灾群众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临时困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3)开展人员搜救。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各方应急救援力量,调配救援装备,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根据需要,协调驻涪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4)抢修基础设施。抢修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员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生活需要和应急处置工作正常开展。

(5)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疗车辆、物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致伤致残。加强卫生防疫。开展心理援助。

(6)开展应急监测与处置。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分析、监测预警及周边隐患排查,会商研判灾情(险情)及发展趋势,指导开展排危除险及应急治理等应急处置措施,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

(7)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制,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做好社会治安风险监测、矛盾纠纷化解,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涉及应急处置和救援的其他工作。

6.3  响应调整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变化、灾情(险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6.4  响应终止

经会商研判或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风险或灾情(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7  后期处置和新闻报道

7.1  后期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由事发乡镇(街道)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地质灾害受灾人员给予救治、救济,做好灾民安抚、转移安置、灾后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措施等善后工作。迅速对地质灾害现场进行清理,排除障碍、恢复交通、保障城市功能,统筹安排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

7.2  社会救助

地质灾害发生后,基金会、慈善组织、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法接受社会、个人和外国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并按规定加强管理使用。

7.3  保险理赔

地质灾害发生后,涪陵银保监分局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有关规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7.4  调查评估

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或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7.5  新闻发布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信息发布工作按照《重庆市涪陵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大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牵头成立新闻发布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向媒体发布灾害监测预警情况、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信息。中型、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由区政府负责新闻发布工作。

8  应急保障

8.1  信息与通信保障

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构建由有线、无线和卫星等组成的通信系统,配备多路传真机、对讲机、手机终端、移动单兵等通信设备,保证日常应急管理联络安全、畅通。区地指成员单位及各应急救援队伍确定1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远程会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渝快政、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全区地质灾害信息传递效率和覆盖率。

8.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乡镇(街道)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建设,特别要加强对重点乡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技术的投入,选择可提供全方位、全天候技术服务的技术支撑单位,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可靠技术支撑。

8.3  应急救援装备

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需求购买配备相应的应急调查、监测、救援、通信、交通等装备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加强对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并及时更新。各乡镇(街道)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根据工作任务要求,配备适宜的工作装备。

8.4  资金和物资保障

各乡镇(街道)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8.5  制度保障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临灾“叫应”、提前避险转移、“六情一动态”信息报送等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完善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和24小时值班、灾情速报等日常应急管理制度,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标准化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组织体系、应急救援组织指挥调度体系,为保障预案有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8.6  监督检查

各乡镇(街道)和区级部门单位要负责落实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有关责任。区地指办组织各成员单位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8.7  奖励和责任追究

8.7.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8.7.2责任追究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对有以下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

1.对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和迟报、漏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

2.拒不执行灾害防治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影响、干扰和阻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4.人为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5.不按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制定

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组织编制或修编乡镇(街道)或各类专项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后印发实施。

9.2  预案修订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修订期限最长为5年。

9.3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区政府应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各乡镇(街道)全覆盖组织各隐患点开展1次疏散避险应急演练;及时将演练评估报告分别报送应急管理和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10  附则

10.1  名词解释

(1)地质灾害险情:已出现地质灾害临灾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质体有关情况,包括对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规模、影响范围、威胁人员和财产等情况的预估。

(2)地质灾害灾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情况,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受灾规模、引发因素、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有关影响等。

(3)重要地质灾害:指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灾情或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以及需区地指应对的较大、一般地质灾害灾情或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4)“四重”网格员:指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工程师、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技术管理员等四重地质灾害基层监测预警预报人员。

(5)预警行动:针对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采取相应防御措施的行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编制并负责解释。

10.3  预案颁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涪陵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涪减灾办〔2020〕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涪陵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组织体系框架图

2.涪陵区小型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组织体系框架图

3.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分级表

4.地质灾害临灾预警分级表

5.涪陵区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

6.涪陵区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单位通讯录

7.涪陵区地质专家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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