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其他公文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0333/2021-00160
  • 主题分类
  • 卫生;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07-09-21
  • 发布日期
  • 2007-09-23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府发〔2007〕96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7-09-23 来源:涪陵区人民政府
字 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3日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9月5日区委2007年第19次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涪陵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和《重庆市市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简称“医疗补助”)标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并与我区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与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衔接;

   (三)基本保持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及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逐步调整。

第三条享受医疗补助的范围

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享受医疗补助: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工作人员和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

   (二)经人事部门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执行;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管理原则,中渝驻涪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条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全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医疗补助经费来源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差额拨款、定额补助事业单位所需经费,按财政经费补助比例由同级财政补助和单位自筹。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中渝驻涪机关、事业单位按经费来源渠道全额自筹解决。

第六条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标准

每人每年按全区上年度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4%筹集,并随我区医疗费用增长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医疗补助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七条医疗补助经费的缴纳时间和缴纳方式

每年12月31日前,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将次年上半年的医疗补助经费直接划拨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专户,中渝驻涪机关、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参保单位将次年上半年的医疗补助经费缴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专户;每年6月30日前,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将本年下半年的医疗补助经费直接划拨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专户,中渝驻涪机关、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定额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参保单位将本年下半年的医疗补助经费缴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专户。

第八申报、登记和审核

参保单位应在参保当月及参保后每年的11月30日前申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信息,经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核定后,下达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计划。

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由区劳动保障、财政、人事和编办等部门审核确定。

第九条医疗补助范围及标准

   (一)符合《重庆市涪陵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补助。

   (二)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按《重庆市涪陵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就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后,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在职人员补助50%;届期内的区级科技拔尖人才,市级、国家级专家,副处及以上在职人员以及退休人员补助70%;副厅及以上人员补助90%。同时实行最高补助限额制度,即符合《涪陵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就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中的一、二类特殊疾病病种年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2000元,其他特殊疾病病种年最高补助限额不超过1000元。

   (三)住院医疗费补助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50%,每人每年限享受一次补助(即补助每年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属于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补助60%;届期内的区级科技拔尖人才,市级、国家级专家,副处及以上在职人员以及退休人员补助75%;副厅及以上人员补助90%。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最高给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属于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补助60%;届期内的区级科技拔尖人才,市级、国家级专家,副处及以上在职人员以及退休人员补助75%;副厅及以上人员补助90%。

第十条增加个人账户资金注入

参保单位可用自有资金按下列标准为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注入资金。

   (一)在职人员每人每年200元;

   (二)届期内的区级科技拔尖人才,市级、国家级专家,副处及以上在职人员以及退休人员每人每年300元;

   (三)副厅及以上人员每人每年400元。

参保单位为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注入的资金,应于参保当月及参保后每年的第一个月,统一缴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专户,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支付方式和结算时间

   (一)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方式

符合规定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重庆市涪陵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就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后,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计算补助金额,实行报账支付制。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方式

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后,按本办法规定比例计算补助金额予以报账,并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最高给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承办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后,按本办法规定比例计算补助金额予以报账,并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结算。

   (三)结算时间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每年7月和次年1月报账结算两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的结算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时间一致。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享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后,个人仍要支付较大额度医疗费用,引起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困难补助。

第十三条区财政部门应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区审计部门应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保证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标准、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和补助经费收支等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