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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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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9-01
  • 发布日期
  • 2022-09-04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陵府办发〔2022〕103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2-09-04 来源:涪陵区政府办公室
字 号:

涪陵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涪陵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以及《涪陵区突发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的通知》(涪陵委办〔2011〕206号)等法规制度。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涪陵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及周边区县发生影响我区的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五)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见附件1)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二)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三)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四)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五)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三、组织指挥体系

   (一)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重庆市涪陵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在重庆市涪陵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的统筹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区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区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林业局共同派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和区林业局分管负责人兼任,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区森防指人员组成如下:

指挥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区政府分管林业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主要负责人,区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人武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教委、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区大数据发展局、武警重庆总队执勤第四支队、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气象局分管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临时增添成员。

   (二)森防指成员单位任务分工(附件2)

   (三)火灾前线指挥部组成及分工

森林火灾扑救设置火灾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本预案设定的Ⅳ、Ⅲ级响应阶段森林火灾,由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指挥。达到本预案Ⅱ级以上响应等级时,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由区政府领导及应急、林业、公安等森防指成员单位、扑救力量的负责同志组成,总指挥由本行政区行政首长担任,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前线指挥部设置如下:

总指挥:本行政区行政首长或区森防指指挥长。

副总指挥:区森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区森防指副指挥长、属地乡镇(街道)森防指指挥长。

调度长:区森防指办公室主任。

新闻发言人:区主管新闻宣传的党政负责同志。

前线指挥部成员:区森防指成员单位和军地主要参战力量负责同志。

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扑救指挥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社会治安组、调查评估组等工作组(详见附件3)。区政府相关领导坐阵区应急管理局后方指挥部,统一协调调度应急救援工作。

四、处置力量

   (一)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事发地、临近乡镇专职消防队为主,区消防救援支队、国有林场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专职消防队、驻地部队、民兵、特警支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处置力量编成如下:

第一梯队:事发地、邻近乡镇专职消防队;

第二梯队:区消防救援支队、国有林场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专职消防队;

第三梯队:驻地部队、民兵、特警支队、当地机关干部、群众等扑火力量。

   (二)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临近乡镇(街道)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区域调动扑火力量增援扑火时,由区森防指统筹协调、组织实施。

五、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预警

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详见附件4)。

2. 预警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应与区林业局、区气象局加强会商,以区森防办、区林业局、区气象局名义通过区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根据区域气象条件及其趋势演变情况,对连续3天且未来2天将持续出现二级以上森林火险预警等级的相关区域,联合发布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连续5天且未来2天将持续出现二级以上森林火险预警等级的区域,联合发布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

橙色、红色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除通过区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外,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还应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及巴渝都市报、涪陵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巴渝都市报、涪陵广播电视台应及时播放或刊载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应通过手机短信等渠道向区森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通报,并应及时将预警信息在区政府网站公布。各乡镇街道应通过短信、广播等途径向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社区)、护林组织及护林员发布警示信息。

当国家、市、区三级发布的预警信号等级不同时,高级预警信号优于低级预警信号。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发布后,在预警信号有效期内,发布单位可根据火险等级的变化,调整预警级别,或提前解除预警信号。

3. 预警响应

全区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管控工作。

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全区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应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森林防火宣传以及卫星林火热点核实、反馈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工作。

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在落实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森林防火检查卡点实行人员扫码进山入林,各类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巡护检查,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集中驻防,进入待命状态。

橙色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应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增设林区路口检查卡点,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做好扑火物资调拨准备。区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乡镇街道、国有林场专职消防队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开展带装巡查。区、乡(镇、街道)两级森林灭火应急救援队做好备战备勤。

红色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应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检查力度,增加巡山护林人员,严管野外火源,时刻准备出动扑救森林火灾。必要时,区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禁火令。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涉林乡镇街道、经营管理单位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二)火情监测

1. 监测措施

在森林防火期内,全区各涉林乡镇街道、区属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充分利用上级卫星监测热点、空中巡护、视频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手段,及时掌握火情动态。应督促所属森林防火瞭望塔做到24小时值守监测,未设瞭望塔的应在制高点设置火情观测站点,加强森林火情监测工作,确保森林火情早发现。

2. 火情报告

各种监测手段监测到的森林火情、社会举报火情,包括毗邻区县境内发生的火情,立即向所在乡镇街道、区林业局、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9”、“12119”或“12350”报警。

本地及毗邻区县交界处森林火灾发生后,发现火情的乡镇街道、区属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应立即向区林业局、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涉及的乡镇街道、经营管理机构应迅速了解和掌握情况,在20分钟内回应处置信息。

区公安、消防、交通、林业等部门发现和掌握的森林火灾信息,应及时通报给区应急管理局。

对区应急管理局通报的卫星监测热点和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发现的疑似火点,涉及的乡镇街道、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经营管理机构,应迅速核查,无论是否为森林火灾,都应在20分钟内将核查情况反馈给区应急管理局。

3. 火情通报

本地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及时报告区林业局、区应急管理局,并通报受威胁的有关单位和毗邻乡镇街道。

本区监测到的毗邻区县境内的森林火灾,以及本区发生的威胁到毗邻区县森林安全的森林火灾,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通报受威胁的区县和市应急局。

   (三)信息报告

应急时段的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实行归口分级报告。信息报送应及时、准确、详细、规范,各级部门在上报时必须把握好一致性原则。事发地乡镇街道在向区应急管理局报送信息时,同时报告区委值班室、区政府值班室。

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应立即报告市森防指:

1. 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 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 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 发生在原始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5. 发生在区县行政区域交界地的森林火灾;

6. 需要市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7. 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事发地乡镇街道接到火警后20分钟内,应向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和区政府电话报告,同时迅速派人核实现场情况;在40分钟内向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和区政府书面报告;首报后每1小时续报1次,火灾扑灭后再报告1次。

区应急管理局从接到事发地乡镇街道核实火情报告后2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电话报送火灾信息;40分钟内书面报告火灾信息,并通报区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首报后每1小时续报1次,火灾扑灭后再报告1次。当出现居民房屋、易燃易爆仓库、供变电站、油气管道等重要设施和重大危险源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以及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和伤亡数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过电话报告;需要向市政府报送现场图像信息时,区应急管理局立即赶赴现场采集现场图像信息。

区应急管理局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火情,应立即调度事发地乡镇街道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经核查确定为森林火灾的,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委区政府,并经区森防指指挥长审核同意,立即上报市森防指办公室,根据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续报。火灾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森防指办公室。对于情况复杂或当天难以勘查现场的,可先简要报送书面材料,调查清楚后尽快报送终报。

凡需要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的森林火灾信息,需经区森防指指挥长审定后,由区应急管理局归口上报;凡需要向市级其他部门报告的森林火灾信息,区级对应部门编报的信息应与区应急管理局上报的内容和数据一致。

六、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区林业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从可能发生最大灾情设想,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由低到高、逐级扩大应急的原则,我区将开展森林火灾扑救设定为Ⅳ、Ⅲ、Ⅱ、Ⅰ级四个应急响应级别(或阶段),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扑火力量,增添应对措施。

1. 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接到报警,确认是森林火灾的(包括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违规用火),无论是否扑灭,由区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启动Ⅳ级响应。

   (2)响应措施

事发地乡镇街道:事发地村(社区)组织应急小分队进行先期处置。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立即带领本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或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携带扑火装备、机具,赶赴火灾现场进行扑救,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协调指挥。对出现人员伤亡事故的,保护事故现场,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区级层面:区应急管理局做好先期调度处置,定时收集火场火情动态,做好火情记录,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送森林火灾信息,同时通报区级有关部门;区林业局赴现场提供技术指导;区森防指派出工作组开展灭火救灾、灾情核查、损失评估等工作;区公安局派出案件调查组查明起火原因、追究起火责任,对出现人员死亡事故的进行事故鉴定。

2.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火情,由区森防指副指挥长启动Ⅲ级响应:

①发生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②在其他地方发生的1小时内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③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④区内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增添以下措施。

事发地乡镇街道:组织指挥到达现场的扑火力量,全力做好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力争围困火场。出现人员伤亡事故的,迅速派出本地医疗队就地开展医疗救护,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加派领导和工作人员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以及遇难者家属的抚慰工作。

区级层面:区森防指副指挥长赶赴现场督促抢险救援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由局领导带队的指挥参谋组赶赴现场开展扑火工作;区林业局由局领导带队组织国有林场专业消防队赶赴现场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灭火需要,区森防指调派相邻乡镇街道由领导带队的专职消防队前往支援;视情况分梯队调集区消防救援、区森林灭火应急救援队、人武部民兵应急连等参加灭火救援;区气象局加强火场气象监测,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区气象局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3.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火情,区森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启动Ⅱ级响应:

①直接威胁居民房屋、易燃易爆仓库、供变电站、油气管道等重要设施和重大危险源的森林火灾;

②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发生的,1小时内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③在其他地方发生的,2小时内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④发生在毗邻区县行政交界处且彼此森林相连的、可能殃及其中一方的森林火灾;

⑤已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增添以下措施。

事发地乡镇街道:第一,安排设置通往火场道路交叉路口的路标或向导;第二,选择前线指挥部的位置,配合搭建前线指挥部,若是在夜间要提供照明及供电设备;第三,提供现场森林资源和防火设施分布图,掌握附近重要设施、居民房屋分布状况;第四,留1名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在前线指挥部等候,通知乡镇应急办负责人或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到前线指挥部听候调遣;第五,通知向导队和物资搬运队在前线指挥部集结待命;第六,组建后勤保障组,先期做好灭火物资、食品、饮水等后勤保障。

当居民房屋、易燃易爆仓库、供变电站、油气管道等重要设施和重大危险源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在外来救援队伍到达之前,事发地乡镇街道应迅速调集本地应急救援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迅速增派力量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财产。发生人员遇难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增派领导和工作人员加强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和遇难者家属的抚慰工作。

区级层面:区森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及区级相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组建火场前线指挥部,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前方、后方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传达贯彻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指示,落实前线指挥部的需求指令。根据火情发展态势,作好其他力量的调度,包括:调派区治安和交通秩序应急保障队疏通城区至森林火灾现场沿途交通,管制现场及周边交通秩序;协调由区人武部、武警四支队、区消防救援支队及区公安局特警支队足够力量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调派区卫生应急救护队赶赴火灾现场,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护;调派区商务委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调派宣传部门负责新闻报道以及舆论引导、网上舆情监督等相关工作;区气象局做好气象服务相关工作;调派其他区级单位或应急救援队,配合事发地乡镇街道妥善做好火场危险因素排除、居民房屋及重要设施保护、群众转移安置、现场医疗救助、遇难人员善后、治安秩序维护等。

4.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火情,区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①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发生的,2小时内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②在其他地方发生的,4小时内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③在毗邻区县行政交界处发生且彼此森林相连的、已失去控制的森林火灾;

④已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重伤的,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增添以下措施。

事发地乡镇街道:安排物资搬运队做好一线扑火队伍的灭火物资、食品、饮水等后勤保障;安排本乡镇街道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牵头或配合做好居民房屋及重要设施保护、群众转移安置等有关工作。随着遇难人员的增加,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增派领导和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强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和遇难者家属的抚慰工作。

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遵照区政府领导或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的指令,增调区级相关专业力量和其他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或综合应急救援力量支援;调运森林灭火物资到前线指挥部;增派技术力量到前线指挥部;请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扑火;协调增派区人武部、武警四支队、区消防救援支队及区公安局特警支队最强力量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调派区卫生应急救护队赶赴火灾现场,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护;调派区商务委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调派区政府新闻办负责新闻报道以及舆论引导、网上舆情监督等相关工作;区气象局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调派其他区级单位或应急救援队,配合事发地乡镇街道妥善做好火场危险因素排除、居民房屋及重要设施保护、群众转移安置、现场医疗救助、遇难人员善后、治安秩序维护等;进一步加强居民房屋及重要设施保护、群众转移安置、现场医疗救助、遇难人员善后、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

   (二)宣传报道与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应急时段的宣传报道与信息发布由区委宣传部牵头,

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区公安局、事发乡镇街道等,负责区森防指的新闻发布工作和网络舆情监督。森林火灾发生后,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应督促网监部门加强监管,对网络媒体传播的森林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及时通过发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在政府网站发布信息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三)其他安全维稳措施

1. 扑火人员安全

在火场上空高压线路、地下油(气)管道的危险性因素排除前,不得安排扑火队伍进入火场。现场指挥员要熟悉掌握现场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同时要做好扑火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 转移人员安置

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单位要配合事发地乡镇街道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3. 社会治安维护

区公安局应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

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火场清理值守

在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一线扑火队伍要做到边打边清理火线余火,事发地乡镇街道要组织扑火人员跟在扑火队伍之后,继续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同时留人值守已灭火线,确保不复燃。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余火清理和火场值守由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要落实人员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味)”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检查验收工作由区森防指负责。

   (四)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应急解除后,未结束的工作由各职能部门继续负责处理。

七、后期处置

   (一)火灾调查与总结评估

区森防指牵头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进行调查、处罚,对过火面积和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区委、区政府及市森防指提交调查(评估)报告。调查权限,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防指负责,重大森林火灾由市级负责,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区气象局应及时向办案部门提供火场森林火险等级,以及阶段性的气温、湿度、风向、风级变化等气象数据资料。扑火工作结束后,区森防指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对典型的较大森林火灾,应向上级机关报送处置情况报告。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森林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区森防指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由区应急管理局报有关部门办理。

为严明工作纪律,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对需要问责的森林火灾事故,由区纪委监委、区应急管理局及区级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责任调查组,对火灾原因、损失情况和肇事者进行调查,对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在火源控制管理、火灾指挥调度、火情报告、扑火机具储备、队伍建设等方面是否有渎职、失职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其他善后事务

森林火灾应急结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应继续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事发地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落实医疗、抚恤救助。对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事发地乡镇街道、国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应按有关程序申报保险赔付。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国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负责,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枯死树木伐除和植被恢复,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国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会同区林业局落实。

八、综合保障

   (一)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事发地、临近乡镇专职消防队为主,区消防救援支队、国有林场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专职消防队、驻地部队、民兵、特警支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

   (二)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队伍、后勤保障队伍及携行装备的输送方式由被增调的队伍所属单位实施;增调扑火装备的输送方式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在运输工具不足的情况下,由区交通局协调保障。道路通行保障由区交巡警支队负责。

   (三)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全区森林防火应急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各乡镇街道和涉及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区级部门要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区大数据发展局要协调有关通信部门在紧急状态下保障扑救森林火灾的通信畅通。

   (四)技术保障

各乡镇街道要对距离林缘100米以内民用建筑,以及铁路、公路、油(气)库、危化仓库、民爆仓库、变电站、通讯塔站、输油(气)管道、输电线路等进行建档登记。区林业局应将前述设施,以及在林区内布设森林防火减灾设施、水利设施绘制在森林防灭火指挥图上,建立视频监控网络,强化应急值守。区气象局应加强天气形势分析和火场气象监测。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局、区气象局应建立健全森林火灾技术队伍,添置必要技术装备,确保能及时提供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气象数据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五)物资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统筹规划区、乡两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1个区级物资储备库(市级物资储备分库),4—5个乡镇街道中心场镇物资储备库,并按市、区规定标准储备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要建立和完善全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动态管理制度,实行数字化管理,及时进行更新和补充。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乡镇(街道)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并按标准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结合实际,合理布局、补充村(居)森林防灭火物资。

   (六)资金保障

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队伍建设纳入区、乡(镇、街道)两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连同森林防火物资添置、更新、维护所需资金列入各级公共财政予以保障。森林火灾应急管理和处置所需经费,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一)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涪陵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暂行)》(涪森防办〔2021〕21号)同时废止。

   (三)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修订期限最长为5年。各乡镇街道应结合本预案,制订或修编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区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应结合本预案,制订或修编本部门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技术方案。

   (四)预案培训演练

区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全区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附件:

1. 灾害分级标准

2. 森防指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3. 火场前线指挥部各组组成及任务

4. 森林火灾后方指挥部组成人员及任务

5. 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划分

6. 森林基本情况

7. 森林火灾调度处置流程图

8. 森林火灾前线指挥架构图

9.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10. 乡镇街道及涉林单位通讯录

11. 毗邻区县森林防火办通讯录

12. 区级森林灭火应急救援队伍

13. 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伍或综合应急力量

14. 区级防火物资储备情况

15. 乡镇街道防火物资储备情况

16. 专家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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