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其他公文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0333/2023-00078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9-06
  • 发布日期
  • 2023-09-07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
  • 发文字号
  • 涪陵府发〔2023〕30 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
日期:2023-09-07 来源:涪陵区人民政府
字 号:

当前,连晴高温,全市全区已发布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全力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等规定,结合涪陵森林防火实际,发布如下封山令。

一、封山时间

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10日。

二、封山区域

木鱼山脉、五宝山脉、黄草山脉、大梁山脉、铜矿山脉、武陵山脉、大梁子山脉、江东桫椤市级自然保护区、太极市级森林公园、乌江市级森林公园。

三、封山规定

   (一)除原住民正常生产生活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封山区域。本封山令发布前,已进入封山区域的非原住民尽快劝离,只出不进。

   (二)封山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和易发生火灾的作业行为。

   (三)经批准进入封山区域内的人员,必须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主动扫描“国家防火码”,上交一切火源,承诺遵守相关防火、禁火规定,履行森林防火宣传义务。

   (四)封山区域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强森林防火、禁火检查、宣传,强化隐患排查,严格火源管控,组织、发动、依靠群众,打赢森林防火攻坚战。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对不听劝阻,违反本封山令者,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或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或拨打区森林防灭火报警电话:023-72712350、023-72371119。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