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0333/2024-00044
  • 主题分类
  • 建设规划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6-05
  • 发布日期
  • 2024-06-26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涪陵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含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陵府发〔2024〕14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涪陵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含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的通知

涪陵高新区(涪陵综保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涪陵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含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涪陵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含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实现涪陵区高质量发展,努力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品质,结合涪陵区城市发展定位,因地制宜规划设置综合管廊,以提升城市品质,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基础设施防灾减灾能力,积极融入智慧城市、韧性城市建设,促进涪陵区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规划原则

编制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应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经济实用、集约高效、安全韧性、智能绿色、统筹衔接、远近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综合效益。

第三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涪陵区城区城镇建设用地。包括高新区(李渡、马鞍、义和、慧谷湖)、老城区(江南、江北、江东)、临港经济区(龙桥、蔺市、新妙、石沱)、白涛片区。

第四条 规划年限

规划期限为2021—2035年,其中近期:2021—2025年,中期:2026—2030年,远期:2031—2035年。同时结合城市更新需求适当展望至本世纪中叶。

第五条 规划依据

依据《关于开展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重庆市涪陵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2021—2035年)》以及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 规划目标和规模

第六条 规划目标

结合涪陵区城市建设发展,大力推进紧凑型综合管廊建设,建立“干—支—缆”级配合理、功能完善、集中连片的管廊体系。

同时,老城区以需求为导向,新城区把握道路同步建设契机,依托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因地制宜推进涪陵区综合管网建设,实现管线统一入廊、统一管理,逐步形成与城市建设相适应的系统化、网络化、经济适用且满足城市发展的综合管廊系统,促进涪陵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规划规模

一、涪陵区已建设综合管廊10.076公里,其中干支线管廊约0.3565公里,缆线管廊约9.7195公里。

二、规划近期(2021—2025)涪陵城区结合道路建设等建设综合管廊,建设里程为18.8公里,其中干支线管廊3.3公里,缆线管廊15.5公里。

三、规划中期(2026—2030)涪陵城区结合城市更新、道路建设等建设综合管廊,建设里程为46.76公里,均为缆线管廊。

四、规划远期(2031—2035)涪陵城区结合城市更新、道路建设等建设综合管廊,建设里程为77.98公里,其中干支线管廊4.9公里,缆线管廊73.08公里。

五、近中远期新建管廊共计达到143.54公里,其中干支线管廊8.2公里,缆线管廊135.34公里。

六、近中远期管廊(含现状管廊10.076公里)共计达到153.616公里,其中干支线管廊8.556公里,缆线管廊145.06公里。

第八条 规划指引

一是人行道宽度≥3米或绿化带≥3米,且城市更新、道路建设、地下空间开发、架空线下地、“多杆合一”、“多箱合一”、车路协同等需改造且管线需迁改或修建的道路,原则上推荐设置以缆线管廊为主的综合管廊;有条件的重要区域且存在配给工程支管线的道路可设置简易型支线管廊。

二是干线、支线管廊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全套附属设施系统和智慧管理平台;缆线管廊应当设置排水、标识系统,可设置消防、供电、监控与报警系统(含监控中心);简易型支线管廊配置配电、排水、标识、监控与报警系统,根据管线种类和安全风险级别,简化配置消防、照明、通风系统。做好综合管廊抗震、消防、防洪排涝、安全防空等安全防灾规划。位于道路红线以外且独立建造的监控中心应做好用地规划选址,明确用地控制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

三是对于控规等调整引起的路网变化,应根据最新路网进行管廊线位调整,规模不应低于本次规划规模;对于尚无路网规划的片区,原则上管廊配建率不宜低于30%,干支线:缆线配比不宜低于2︰8。

第三章 适建区域

第九条 适建区

本次规划适建区为新建片区、道路拓宽改造区域,以下片区管廊可随道路建设一并敷设。具体包括:

高新区的义和、马鞍、李渡、慧谷湖;

江南片区的鹅颈关立交道路改造片区;

临港经济区的南岸浦片区、新石组团新建工业区;

白涛片区的北部新建规划工业区。

第十条 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主要为综合管廊建设实施受到一定条件制约的区域,需结合现场条件、道路改造及城市更新等考虑架空线同步下地,且以紧凑型的缆线管廊为主。主要包括除适建区以外的其余片区。

第四章 系统布局

第十一条 系统性分析

一是要重点引导经济、适用、集约、安全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在满足基本功能需求和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设计综合管廊结构、配套附属设施,提高综合管廊空间集约利用效率。

二是应引导在城市高强度开发区、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重要公共空间以及受条件限制难以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等区域优先规划建设综合管廊,不能简单强调综合管廊“联网成片”。

三是综合管廊规划编制中应贯彻低碳智慧理念,引导采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新技术进行辅助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运行维护等;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优化建设方式,在保证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共建共享附属设施,以提高综合管廊建设效能。

第十二条 综合管廊总体布局

涪陵区综合管廊近中远期规划新建长度共计143.54公里。其中:干支线管廊长度共计8.2公里,主要包括集绣大道及集绣大道西延伸段;缆线综合管廊长度共计135.34公里,主要包括太白大道北延伸段二期、北环东路、聚源大道西延伸段一期、集锦大道二期、慧谷东路、集锦大道、北环西一路、北环东一路、安唐路、鹤凤大道北段、均园路、聚龙大道东段、学府路、馨苑路(二期)、太乙大道、聚源大道、平安园片区、春风路、育德路、双溪路、义和路(工贸学校段)、聚业大道西段、北环西路、慧湖二路、海陵路、白涛规划道路、南滨路二期、新石大道、聚龙大道、太白大道、聚贤大道、聚业大道、规划横一路、规划横二路、九纵线、聚龙大道西段、集锦大道三期、慧湖一路、迎宾大道、百花路、景观大道二期、团结路、南岸浦一横路、南岸浦纵三路、南岸浦纵二路、南浦大道。共计48条路。

其中:近期(2021—2025年)建设长度18.8公里,其中干支线管廊长度3.3公里,缆线管廊长度15.5公里,主要包括:集绣大道支线管廊,太白大道北延伸段二期(1阶段)、北环东路、聚源大道西延伸段一期、集锦大道二期、慧谷东路6条道路管廊建设,其中集绣大道为支线管廊,其它5条路为缆线管廊。

中期(2026—2030年)建设长度46.76公里,均为缆线管廊,主要包括:集锦大道、太白大道北延伸段二期(2阶段)、北环西一路、北环东一路、安唐路、鹤凤大道北段、均园路、聚龙大道东段、学府路、馨苑路(二期)、太乙大道(中期)、聚源大道(新建)、平安园片区、春风路、育德路、双溪路、义和路(工贸学校段)、聚业大道西段、北环西路、慧湖二路、海陵路、白涛规划道路(中期)、南滨路二期、新石大道(一期)缆线管廊。

远期(2031—2035年)建设长度77.98公里,其中干支线管廊长度4.9公里,缆线管廊长度73.08公里,主要包括:集绣大道西延伸段干支线管廊,聚龙大道、太白大道、太乙大道(远期)、聚贤大道、聚业大道、规划横一路、规划横二路、九纵线、聚龙大道西段、聚源大道(现状)、集锦大道三期、慧湖一路、迎宾大道、百花路、景观大道二期、团结路、白涛规划道路(远期)、南岸浦一横路、南岸浦纵三路、南岸浦纵二路、南浦大道、新石大道(二期)缆线管廊。

第十三条 综合管廊分区布局

本次规划综合管廊总体分布于高新区(李渡、马鞍、义和、慧谷湖)、老城区(江南、江北、江东)、临港经济区(龙桥、蔺市、新妙、石沱)和白涛片区。其中:

高新区(李渡、马鞍、义和)形成以集绣大道及集绣大道西延伸段干支线综合管廊为骨架,太白大道北延伸段二期、北环东路、聚源大道西延伸段一期、集锦大道、北环西一路、北环东一路、安唐路、鹤凤大道北段、均园路、聚龙大道东段、学府路、馨苑路(二期)、太乙大道、聚源大道、平安园片区、春风路、育德路、双溪路、义和路(工贸学校段)、聚业大道西段、北环西路、聚龙大道、太白大道、聚贤大道、聚业大道、规划横一路、规划横二路、九纵线、聚龙大道西段缆线管廊敷设四周的网状结构,共计敷设综合管廊100.4公里。

高新区(慧谷湖)形成以集锦大道二期、慧谷东路、集锦大道三期、慧湖二路、慧湖一路缆线管廊为主体的环状结构,共计敷设综合管廊17.6公里。

江南片区在迎宾大道、百花路、海陵路敷设缆线管廊,呈“V”型、“S”型布置,共计敷设综合管廊4.03公里。

江东片区在团结路敷设缆线管廊,呈“S”型布置,共计敷设综合管廊0.83公里。

江北片区在景观大道二期敷设缆线管廊,呈“一”型布置,共计敷设综合管廊1.3公里。

临港经济区(龙桥、蔺市)形成以南滨路二期、南岸浦一横路、南岸浦纵三路、南岸浦纵二路、南浦大道缆线管廊为主体的环状结构,共计敷设综合管廊3.34公里。

临港经济区(新妙、石沱)形成以新石大道一期、二期缆线管廊为主体的线状结构,从而形成贯穿新妙、石沱的管线主廊道,便于后期两侧地块开发使用,促进新石组团一体化发展,共计敷设综合管廊10.1公里。

白涛片区形成以北侧规划道路缆线管廊为主体的线状结构,从而串联东西两侧的工业地块,节省管位、美化环境,共计敷设综合管廊5.94公里。

第十四条 展望期综合管廊布局

展望期主要针对存在架空线、人行道宽度均≥3米且有相应下地需求的路段设置缆线管廊为主的综合管廊,具体根据后期实际情况按照规划指引要求因地制宜设置。

展望期存在更新改造可能且宜结合缆线管廊敷设的道路主要包括:高笋塘路、建涪路、兴华东路、人民西路、人民东路、乌江路等6条道路。

第五章 管线入廊

第十五条 适宜入廊管线

本次规划适宜入廊管线包括10KV电力、通信管线、DN400及以下给水、再生水。其中以电力通信入廊为主(含照明及交通信号等管线),适宜路段给水、再生水同步入廊。

燃气管线考虑其入廊需求、入廊要求、维护管理及工程经济性等因素,暂不考虑纳入。具备条件时可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入廊。

雨、污水管线为重力流,对纵向坡度要求较多,入廊条件差,易增加管廊投资和建设复杂度,不具备经济性,因此暂不考虑纳入。具备条件时可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入廊。

第六章 管廊断面选型

第十六条 选型原则

一是应根据入廊管线种类及规模、建设方式、预留空间以及地下空间、周边地块、工程风险等,合理确定管廊分舱、断面形式及控制尺寸。

二是断面选型应遵循集约原则,并为未来发展适度预留空间。

三是断面尺寸应满足《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山地城市紧凑型综合管廊工程技术标准》(DBJ50/T-437-2023)等标准。

第十七条 舱室布置

本次规划综合管廊为紧凑型管廊,可分为干支线以及缆线管廊,入廊管线为10KV电力、通信、给水、再生水四类管线。其余各类管线暂不考虑入廊,以上管线均可同舱布置。

第十八条 断面类型

本规划干支线管廊位于新建区域,推荐采用矩形断面;缆线管廊埋深浅且采用盖板开启形式,因此采用矩形盖板沟断面。

本次规划干支线管廊尺寸为A型:3.00m×3.30m,B型:3.20m×3.30m,包含10KV电力缆线、通信缆线、给水管线、预留再生水管线。

缆线管廊断面为便于检修,采用沟槽盖板形式,主要容纳通信、10KV电力(C1—C6),部分纳入≤DN400给水(C7—C9)。主要分为9种尺寸,分别为:

第十九条 横断面位置布置原则

综合管廊位置的设置应根据线路上的道路横断面、地下管线和地下空间利用等情况,确定合理的综合管廊平面走向和布置形式,本次规划平面布置形式有两侧布置、单侧布置。

中央隔离带及人行道宽度不同的道路,可适当调整综合管廊的布置位置,但必须保证投料口等配套设施布置在中央隔离带、人行道或绿化带内。

第七章 三维控制线划定及重要节点控制

第二十条 三维控制线

一、综合管廊原则上布置在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平面中心线与道路、轨道交通中心线尽量平行敷设。

二、综合管廊宜设置在人行道下。缆线管廊优先布置于人行道宽度≥3m的道路人行道及绿化带下,采用形式宜优选沟槽盖板形式的缆线管廊。人行道宽度<3m的道路,不推荐布置缆线管廊。

三、综合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综合管廊内各种管线的转弯半径要求。

四、综合管廊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地下设施竖向规划、行车荷载、绿化种植、设计冻深及施工开挖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本规划针对明挖段,干支线管廊覆土一般按照不小于3.0米确定,缆线管廊与地面平齐,可采用隐形开启盖板形式;在管廊穿越重力流管道、河流、铁路等节点时,管廊覆土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 监控中心

综合管廊为实现自动化监控,需建设组团级监控中心和项目级监控中心,与重庆市市级总监控中心联网,形成三级运维保障体系,并与城市管理平台联动。监控中心集中实现对整个综合管廊设备状态监视、运行操作、温度监控、消防报警及安防报警监视等功能。

本规划设置2座监控中心,其中1座项目级监控中心位于集绣大道道路下方,用地性质为市政道路用地,无单独占地,用地面积200平方米;1座组团级监控中心(兼顾项目级监控中心),承担片区内的综合管廊监控作用,位于集绣大道西延伸段道路下方,用地性质为市政道路用地,无单独占地,用地面积800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重要节点控制

一、管廊与管廊

规划共5处干支线管廊与缆线管廊交叉节点、46处缆线管廊交叉节点。在管廊交叉口处,各管线在平面及竖向发生交叉,管线交叉时需保证管线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及管廊内人员通行要求,同时还需满足各管线的最小转弯半径要求。管廊局部宜加宽加高,并采用分层对接的形式实现管廊管线的连通。

二、管廊与河流(含桥梁)

规划共有6处管廊与河流交叉节点,位于高新区集绣大道西延伸段2处、聚源大道1处、聚源大道西延伸段一期1处;临港经济区新石大道一期2处。综合管廊下穿河道的方式满足以下规定:

(一)当为干支线管廊,为确保管廊的联通性,推荐采用倒虹形式过河段的方案,即以河道中心线为基点,采用倒虹吸形式从河道下方穿过。管廊顶距规划河底覆土满足以下规定:

在Ⅰ—Ⅴ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2.0m以下;

在Ⅵ—Ⅶ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1.0m以下;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1.0m以下。

(二)当为缆线管廊,桥梁人行道盖板下容量可满足要求时推荐采用桥梁人行道盖板敷设方式通过,以降低造价。

若道路通过桥梁形式跨河且桥梁无人行道时,缆线管廊推荐结合桥下设置的人行步道或桥下同步设置缆线管廊,但必须做好防水并考虑洪水位影响。

(三)当道路跨河采用排水涵洞方式时,涵洞覆土满足管廊断面(干支线管廊需额外满足道路结构层厚度)要求时,推荐采用原管廊规模直埋敷设通过,以确保管廊连通性并降低造价。

三、管廊与人防等地下空间

规划共有1处管廊与人防等地下空间相交,位于高新区太乙大道。

(一)与现状人防等空间交叉时,本次规划主要为缆线管廊与之交叉,考虑人防段覆土较深,缆线管廊埋深一般在2米以内,因此后续设计应做好防水措施,并报人防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二)与新建地下空间交叉时,应充分考虑综合管廊和地下空间在功能上的区别,在满足综合管廊工艺设计的基础上,确定地下空间规划方案,尽量避免在结合过程中产生新的矛盾;根据地下空间的规划方案,同时考虑施工时序,在确保技术合理、造价经济的前提下确定综合管廊与地下空间的结合方式。

四、管廊与铁路(含轨道)交通

综合管廊规划共有18处与铁路交通存在交叉,位于高新区北环东路1处、北环西路1处、太白大道北延伸段二期1处、慧谷东路7处、慧湖一路3处、慧湖二路1处;江北片区景观大道二期1处;临港经济区南滨路二期1处、南岸浦一横路1处、新石大道二期1处。应满足以下要求:

当为高架轨道时,保证管廊与轨道承台之间净距要求,若同时施工按不小于2米控制;若管廊后施工,则需按放坡开挖或者支护开挖时坡顶距离承台边缘按不小于2米控制,具体需报相关部门审核通过。

当为深埋轨道时,保证管廊底与隧道顶部之间净距不小于1倍洞宽(按轨道较大断面)控制,并报相关部门审核。

第八章 配套设施

第二十三条 设置原则

干线、支线管廊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全套附属设施系统和智慧管理平台,缆线管廊应当设置排水、标识系统,可设置消防、供电、监控与报警系统(含监控中心);简易型支线管廊配置配电、排水、标识、监控与报警系统,根据管线种类和安全风险级别,简化配置消防、照明、通风系统。

位于道路红线以外且独立建造的监控中心应做好用地规划选址,明确用地控制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本次规划监控中心推荐位于道路红线以内。

第二十四条 变电所

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周边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主要负责为管廊及设施等供配电。其选址应尽量靠近综合管廊系统的几何中心,易于与综合管廊连通;并且要与规划协调,在满足上述要求前提下选址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本规划干线及支线管廊共设置6座变电所,其中近期3座变电所位于集绣大道道路下方,用地性质为市政道路用地,无单独占地,用地面积140平方米/座;3座远期建设变电所,位于集绣大道西延伸段道路下方,用地性质为市政道路用地,无单独占地,用地面积140平方米/座。

第二十五条 通风口

干线及支线综合管廊各舱室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置自然进风口、机械排风口。所有通风口的设计,一是满足日常运行时的风量及灾后排风量的需要,二是要满足城市规划需要,以尽量减少对城市景观的影响,满足环境对噪声的要求,三是应满足防洪要求,并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及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投料口

干线及支线综合管廊每个舱室均应设置投料口,投料口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400m,净尺寸应满足管线、设备、人员进出的最小允许界限要求。同时,应满足城市规划需要,以尽量减少对城市景观的影响。露出地面的部分应满足防洪要求,并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及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人员出入口、逃生口

一、干线及支线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及逃生口主要供工作人员维修、检修以及抢险时进出;

二、干线及支线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均需要设置人员出入口和逃生口;

三、高出地面的构筑物要采取相应防洪以及防止地面水倒灌及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四、干线及支线综合管廊内人员出入口、逃生口、投料口及通风口宜合建,且不应少于2个;

五、干线及支线逃生口间距及尺寸要满足相应的要求,原则上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1个。

第九章 附属设施

第二十八条 设置原则

干线、支线管廊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全套附属设施系统(防火分区不超过200米),缆线管廊应当设置排水、标识系统,其它附属设施因地制宜设置。

第二十九条 消防系统

一、当舱室内含有两类及以上管线时,舱室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照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管线确定;管廊的主体结构体及不同舱室间的结构分隔,其耐火极限应满足《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山地城市紧凑型综合管廊工程技术标准》等标准。

二、综合管廊主结构体的燃烧性能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除嵌缝材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 综合管廊交叉口及各舱室交叉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小时的不燃性墙体进行防火分隔,当有人员通行需求时,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三、综合管廊的灭火设施根据综合管廊的建设规模、收容管线等确定。本次规划综合管廊内灭火设施推荐采用灭火器、高压细水雾系统。

其中灭火器应在综合管廊沿线、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等位置设置手提式灭火器等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高压细水雾系统设置在干支线管廊内,采用开式系统,并根据防火分区的大小(长度)以及管廊尺寸,将每个防火分区内综合舱划分为数个防护分区,每个防护分区保护长度30-35m,每个防护分区设置一个分区控制阀。并满足以下参数要求:

(一)系统持续喷雾时间30min;

(二)开式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大于30s;

(三)最不利点喷头工作压力不低于10MPa;

(四)高压泵组泵体材料为不锈钢而且工作压力不小于14MPa;

(五)细水雾粒径Dv0.5小于65um、Dv0.99小于100um。

第三十条 通风系统

一、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

二、通风口的设计首先满足平时运行时的风量及灾后排风量的需要,其次要满足城市规划需要,以尽量减少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以及满足环境对噪声的要求;

三、综合管廊的通风量应根据通风区间、截面尺寸并经计算确定,且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四、通风口应加设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金属网格,出口风速不宜过大,通风设备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第三十一条 排水系统

一、综合管廊应设置自动排水系统,且分区设置独立的自动排水系统,并设手动/液位自动控制。手动控制一般在调试和应急时使用,正常工作时处于自动控制状态。自动控制根据浮球液位开关控制,高液位启泵,低液位停泵。

二、综合管廊的排水区间长度不宜跨越防火分区,低点应设置集水坑及坑内设两台潜污泵(一用一备)。

三、综合管廊底板宜设置排水沟,并通过排水沟将管廊内积水汇入集水坑,排水沟坡度不应小于2‰。

四、综合管廊内排水应就近接入城市排水系统,并应设置防倒灌措施。

第三十二条 供电系统

综合管廊的消防设备、监控与报警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规定的二级负荷供电;

综合管廊按供电服务半径不超过1公里划分供电分区,并在负荷中心设置变电所。

第三十三条 照明系统

一、综合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且应符合照度、间距及应急时间要求;

二、综合管廊照明宜采用节能型光源,灯具应防水防潮,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照明灯具应设置漏电保护措施;

三、出入口和各防火分区防火门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

第三十四条 监控与报警系统

一、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包含通信系统、环境和设备监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检测系统、电子巡查管理系统、火灾检测和报警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语音通信系统以及出入口控制系统等;

二、监控和报警系统组成及其构架、系统配置应依据综合管廊建设规模、纳入管线种类、运维管理模式等确定;

三、综合管廊应设置通信系统,监控、报警及联动反馈信号应传送至监控中心。

第三十五条 标识系统

一、综合管廊在出入口处应设置综合管廊介绍牌,并应标明管廊建设时间、规模及容纳管线;

二、入廊管线应采用符合管线管理单位要求的标识进行区分,标明管线属性、规格、产权单位名称及紧急联系电话。标识应设置在醒目位置,间隔距离不应大于100m;

三、设备旁应设置设备铭牌,标明设备的名称、基本数据、使用方式及紧急联系电话。综合管廊内应设置常用的警示标识、里程标识及方向标识等;

四、人员出入口、逃生口、管线分支口、灭火器材设置处等部位,应设置带标号的标识。

第十章 绿色智慧管廊建设

第三十六条 系统概述

城市管廊综合监控管理系统由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管廊结构监测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系统、预警与报警系统+智能监控管理平台组成,实现监控中心应用“五大系统,一个平台”,能对管廊内部设备进行远程管理与联动控制。

第三十七条 设置原则

干支线综合管廊应设置智慧管廊管理系统,其温度、水位、湿度、气体、沉降、视频等信息采集应一并纳入智慧管廊管理系统。缆线管廊若设置以上设备需同步接入系统。

第三十八条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包括对环境温度、管廊水位、湿度、氧气等参数进行监测,并满足感知层、数据层、传输层和应用层等规范标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管廊结构监测系统

管廊结构监测系统包括对管廊收敛、管廊应变、管廊整体微振等参数进行监测,并满足感知层、数据层、传输层和应用层等规范标准要求。

第四十条 安全防范监控系统

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包括视频监控、防入侵监控等,并满足感知层、数据层、传输层和应用层等规范标准要求。

第四十一条 预警与报警系统

预警与报警系统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电缆局部放电、电缆分布式温度监测和可燃气体探测等,并满足感知层、数据层、传输层和应用层等规范标准要求。

第四十二条 智能监控管理平台与运维

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综合管廊运行状态的实时感知、智能管理和运行维护,系统提升综合管廊运行效能。

第四十三条 监控中心选址

本规划设置2座监控中心,均位于高新区。

1座项目级监控中心位于集绣大道道路下方,用地性质为市政道路用地,无单独占地,用地面积200平方米;

1座组团级监控中心(兼顾项目级监控中心),位于集绣大道西延伸段道路下方,用地性质为市政道路用地,无单独占地,用地面积800平方米。

第四十四条 绿色低碳技术应用

综合管廊工程建设、运维管理过程中应贯彻绿色智慧理念,宜采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新技术进行辅助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运行维护等。

为推进管廊绿色发展,本次规划干支线管廊断面及埋深大,现浇进度慢,因此推荐采用装配式管廊。缆线管廊埋深浅断面小,为降低造价,暂时采用现浇管廊,后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用预制装配技术,不断提升构件标准化水平,积极推进绿色建材应用。

第十一章 安全防灾

第四十五条 抗震要求

一、综合管廊工程应按照乙类建筑物进行抗震设计,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综合管廊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结构中各类构建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

三、所选用的材料应根据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求及所处环境等确定,并满足耐久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要求。结构形式及构造要求要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六条 消防要求

一、综合管廊消防应以《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等标准为依据,确定管廊舱室火灾危险性分类,保证管廊消防系统合理高效,满足火灾时的消防要求;

二、综合管廊内设防火分区,管廊内不同舱室之间应采用不燃性结构进行分隔;

三、综合管廊当有人员通行需求时,防火分隔处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管线穿越防火隔断部位应采用阻火包等防火封堵措施进行严密封堵;

四、在沿线、人员出人口、逃生口等处应设置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50m,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五、干支线管廊内应设自动灭火和火灾报警系统等。

第四十七条 防洪要求

一、综合管廊工程应进行防水设计,根据气候条件、水文地质状况、结构特点、施工方法和使用条件等因素进行,满足结构的安全、耐久性和使用要求,防水等级标准应为二级。综合管廊的变形缝、施工缝和预制构件接缝等细部构造应加强防水措施。

二、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口、管线分支口等露出地面的构筑物应满足城市防洪要求,并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及小动物进入的措施。结构内通过设置排水坑等工程措施,确保管廊内积水及时排出。

三、涪陵区城市防洪规划拟定的防洪标准:中心城区按50年一遇;沿长、乌江场镇按20年一遇;其它按10年一遇防洪标准执行。其中干线、支线管廊口部满足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不少于100年的防内涝要求;易受洪水淹没地区的,其孔口处地面标高应比设计洪水位高0.5米以上。

第四十八条 防恐要求

一、地下管廊的安全防恐应根据城市安全防恐风险评估体系与安全规划,明确防恐设防对象、设防等级等技术标准;

二、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控制局面,平息事态;减少损失,防止扩散;加强教育,普及知识”的原则,防止和避免恐怖事件的发生,保证综合管廊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九条 防空要求

一、综合管廊工程应按照甲类人民防空标准设计,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为6级,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为6级;

二、城市综合管廊廊道部分可按舱室分别划分防护单元;相互交叉的多个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宜分线划分防护单元;

三、当监控中心和变配电站设置于地下时,宜按人民防空要求进行设防,并可参照人防物资库的设防要求,按现行《人民防空地下式设计规范》(GB50038)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第十二章 建设时序

第五十条 近期建设时序

近期(2021—2025)涪陵城区综合管廊结合城市更新、道路

建设时序等项目,建设里程为18.8公里,其中干支线管廊3.3公里,缆线管廊15.5公里。

一、涪陵高新区(李渡、马鞍、义和)近期共计建设管廊约10.9公里,其中干支线管廊3.3公里,缆线管廊7.6公里。其中2021年建设集绣大道支线综合管廊,长度约3.3公里;2023年建设聚源大道西延伸段一期缆线综合管廊3.2公里;2024年建设太白大道北延伸段二期(1阶段)缆线综合管廊1.8公里;2025年建设北环东路缆线综合管廊2.6公里;

二、慧谷湖近期共计建设管廊约7.9公里,均为缆线管廊。其中2024年建设集锦大道二期缆线综合管廊4.1公里;2025年建设集锦大道二期缆线综合管廊3.8公里。

具体详见附表1。

第五十一条 中期建设时序

中期(2026—2030年)涪陵城区综合管廊建设长度46.76公里,均为缆线管廊,主要包括:集锦大道、太白大道北延伸段二期(2阶段)、北环西一路、北环东一路、安唐路、鹤凤大道北段、均园路、聚龙大道东段、学府路、馨苑路(二期)、太乙大道(中期)、聚源大道(新建)、平安园片区、春风路、育德路、双溪路、义和路(工贸学校段)、聚业大道西段、北环西路、慧湖二路、海陵路、白涛规划道路(中期)、南滨路二期、新石大道(一期)缆线管廊。

具体详见附表2。

第五十二条 远期建设时序

远期(2031—2035年)涪陵城区综合管廊建设长度77.98公里,其中干支线管廊长度4.9公里,缆线管廊长度73.08公里,主要包括:集绣大道西延伸段干支线管廊,聚龙大道、太白大道、太乙大道(远期)、聚贤大道、聚业大道、规划横一路、规划横二路、九纵线、聚龙大道西段、聚源大道(现状)、集锦大道三期、慧湖一路、迎宾大道、百花路、景观大道二期、团结路、白涛规划道路(远期)、南岸浦一横路、南岸浦纵三路、南岸浦纵二路、南浦大道、新石大道(二期)缆线管廊。

具体详见附表3。

第十三章 投资估算

第五十三条 建设投资

为推进管廊绿色发展,本次干支线管廊断面及埋深大,现浇进度慢,因此推荐采用装配式管廊。缆线管廊埋深浅断面小,为降低造价,暂时采用现浇管廊,后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

近期工程建设总投资费用37881.3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为3101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4057.28万元,基本预备费为2806.02万元。

中期工程建设总投资费用52904.5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为43292.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5692.89万元,基本预备费为3918.86万元。

远期工程建设总投资费用113519.15万元,其中工程费用为94858.6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10251.73万元,基本预备费为8408.83万元。

具体断面工程费用参考测算指标如下:

第十四章 城市综合管廊建设规划

第五十四条 近期建设规模

规划涪陵城区综合管廊结合城市更新、道路建设时序等项目,近期建设里程为18.8公里,其中干支线管廊3.3公里,缆线管廊为15.5公里。

涪陵城区综合管廊工程近期建设总投资费用37881.3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为31018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4057.28万元,基本预备费为2806.02万元。

第五十五条 涪陵高新区(李渡、马鞍、义和、慧谷湖)

综合管廊建设规划

综合管廊近期建设主要集中在涪陵高新区(李渡、马鞍、义和、慧谷湖)。其中高新区包括集绣大道支线管廊,太白大道北延伸段二期(1阶段)、北环东路、聚源大道西延伸段一期4条道路管廊建设(其中集绣大道为支线管廊,其余道路为缆线管廊);慧谷湖包括集锦大道二期、慧谷东路2条道路缆线管廊建设。

一、涪陵高新区(李渡、马鞍、义和)

涪陵高新区(李渡、马鞍、义和)近期共计建设管廊约10.9公里,其中干支线管廊3.3公里,缆线管廊7.6公里,工程费用约22960万元。

其中2021年建设集绣大道支线综合管廊,长度约3.3公里,工程费用约16500万元;

2023年建设聚源大道西延伸段一期缆线综合管廊3.2公里,工程费用约2720万元;

2024年建设太白大道北延伸段二期(1阶段)缆线综合管廊1.8公里,工程费用约1530万元;

2025年建设北环东路缆线综合管廊2.6公里,工程费用约2210万元。

二、慧谷湖

慧谷湖近期共计建设管廊约7.9公里,均为缆线管廊,工程费用约8058万元。

其中2024年建设集锦大道二期缆线综合管廊4.1公里,工程费用约4182万元;

2025年建设集锦大道二期缆线综合管廊3.8公里,工程费用约3876万元。

第十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 管理及制度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管理保障措施;建立监督机制;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第五十七条 政策保障

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具体管理办法,并加强工作指导与监督;推动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完善管理制度。促进综合管廊建设的顺利开展,保证建设后运营管理有效,以解决管线领域存在的体制、机制和投融资等问题。制定和实施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强制入廊政策、定价收费政策等,促进收益机制的形成。必要时应推动地方立法,使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走上法制轨道。

第五十八条 资金保障

建立投资机制;创新投融资模式;创新资金补助模式;加强项目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十九条 运营维护保障

建设运营公司管理运营部和入廊管线单位的职责任务;建立综合管廊维护管理的内容、措施及流程;建立综合管廊维护管理的制度体系和绩效考核制度。

第六十条 项目建设质量控制

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安装必须执行国家的专业技术规范与标准;设计联络和技术谈判应由项目设计单位会同项目执行单位一同参加;应在商务合同中明确设计联络的安排及设计资料的提供;进口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必须在专家的指导下进行。所有关于项目设计、施工、安装等方面的技术文件都应存入技术档案以备查用。

第十六章 环保措施

第六十一条 固体废弃物

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施工营地设立垃圾临时堆放点,对

生活垃圾的分类化管理,请人进行定期清除垃圾,运送至附近的垃圾处理站待处理,不得随意外排。对开挖的土石方弃渣等运至指定弃土场。

运营期2座监控中心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值守人员放置于垃圾临时堆放点,对垃圾的分类化管理,请人进行定期清除垃圾,运送至附近的垃圾处理站待处理,不得随意外排。

第六十二条 声环境

严格限制夜间施工;尽可能选择噪声低、振动小、能耗小的先进设备;尽可能远离环境敏感点;设置限速及禁鸣标志等措施。

第六十三条 大气环境

施工期拆迁现场和施工现场定期洒水,运输筑路材料的车辆覆盖,料场远离居民点并掩盖等措施,且设置临时拦挡及覆盖措施;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尘污染,在施工场地出口处设置临时清理点,对离开施工场地的车里严格进行清理;干支线管廊采用装配式管廊,缆线管廊采用现浇管廊时采用商品混凝土。

第六十四条 水环境

一、加强环境保护教育,对模具油污及机械废油进行收集及集中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及进入水体;

二、施工机具、车辆应在维修停放处集中清洗,修建临时隔油沉砂池,使废水除油降砂后回用或用于周边绿化,不外排;

三、人员洗手废水经沉淀后及时回用,施工场地内建设沉淀池;

四、运营期间监控中心污废水达标排至污水系统。

第六十五条 水土保持

一、管廊开挖的临时边坡临时防护面积约90.7万平方米,可采用临时覆盖挂网等措施;

二、管廊开挖产生堆砌的临时弃方,在施工中临时弃方可用挡板防护,或用雨布覆盖、砖石压护等简易措施;

三、管廊施工及回填尽可能就地取材等措施。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说明书、资料汇编4个部分,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对本规划进行变更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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