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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0333/2024-00046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7-09
  • 发布日期
  • 2024-07-12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陵府办发〔2024〕44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通知
日期:2024-07-12 来源:涪陵区政府办公室
字 号:

涪陵高新区(涪陵综保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涪陵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涪陵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涪陵区特种设备事故应对机制,科学有序应对特种设备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涪陵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涪陵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特种设备现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涪陵区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铁路机车、船舶和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应急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应急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由有关部门按本行业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处理,不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区域协同,反应及时、科学处置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下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1 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5.2 重大特种设备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3 较大特种设备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5.4 一般特种设备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发生较大或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区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现场指挥部),负责较大或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区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府办联系副主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主要负责人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支队、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园区)、事故发生单位(企业)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区现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2 应急处置工作组与职责

区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专家组、医疗救治组、秩序维护组、舆论引导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处置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负责人和组成人员由区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部门的职能职责和到场人员情况具体确定,各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在区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送

3.1 监测

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园区)要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含检验检测机构,下同)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的安全监管、检测监控。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和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实现信息共享共用、部门多跨融合。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并预警。

3.2.2 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2)预警发布主体:一级和二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

三级和四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区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及时组织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向区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预警信息发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宣传车、大喇叭、当面告知等方式进行。

3.2.3 预警行动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区现场指挥部应立即采取以下预警行动:

(1)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加强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特种设备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3)及时向社会发布特种设备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可能受到危害的警告,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

(4)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开展对重点隐患区、危险源的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解除设备危险状态。并在涉险区域设置事故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信息,控制事故范围和损害程度。

(5)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可能受特种设备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3.2.4 预警解除

确定不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由发布预警信息的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区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逐步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3 信息报送

3.3.1 报送途径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值班室、市市场监管部门,同时抄告区应急局。

3.3.2 报告内容

电话报告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特种设备种类、事故概要、报告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书面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发生简要经过、现场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初判的事故等级和事故原因;

(4)已采取的措施;

(5)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3.3.3 信息续报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的24小时内及时续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3.3.4 信息上报流程图(见附件3)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是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应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收集掌握事故情况并报送;应立即组织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本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启动本级预案。

4.2 响应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Ⅱ级、Ⅰ级(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区政府主要领导率区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赶赴现场,第一时间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并立即报请市政府进行应急处置,区政府在市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Ⅲ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由区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并立即成立区现场指挥部,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府办联系副主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所规定的职责具体承担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Ⅳ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由区市场监管局启动本预案,并成立由市场监管局负责人任指挥长,事发乡镇(街道、园区)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的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扩大应急

当特种设备事故的事态进一步扩展,且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在做好前期基本应急工作的基础上,应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发展到区政府难以控制和处置时,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并按有关规定申报。

一旦特种设备事故危害已经减缓和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应逐级上报,相应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级别。

4.4 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时,区现场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区政府在市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以下措施:

人员疏散。有组织、有秩序地撤离特种设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受损害、受影响的群众,并组织其前往安全区域。

专家会商。根据事故现场的特种设备种类、介质、工艺、材料和结构等特点,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等进行会商,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搜寻救援。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事故现场搜寻救援。

医疗救治。组织充足的医疗资源和力量,紧急救助受伤人员。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人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做好伤病人员心理援助。

交通疏导。设置交通管制区域,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管控疏导,防止交通阻塞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安全防护。掌握事故现场及周边特种设备、地面设施及危险源情况,判断危险状态,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必要时调集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理。做好事故发生地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制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方案,严格限制人员进出。应急救援人员及相关人员佩戴明显标识,装备专业防护器具,确保安全。

维护稳定。根据事故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的保护和警戒,维持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

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污染处置。对于可能发生次生环境污染的特种设备事故,有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制定环境污染处置方案,采取措施防止、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事故情况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通行措施等。

4.5 响应终止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经区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现场处置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宣布现场应急处置结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与事故调查组交接,总结评估现场处置情况并上报。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善后处置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得力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有关保险机构和企业要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后续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

5.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对社会、个人或国外机构捐赠的款物,按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由区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平衡,统一调拨分配,监察、审计部门加强检查和监督。

5.3 事故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明确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后报区政府。

5.4 处置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并上报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区专业应急救援涪陵支队是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应急队伍,各乡镇街道、园区以及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是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专业人才库,为特种设备事故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制订应急救援方案。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企业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6.2 救援装备及物资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专业设备、救援物资和防护器材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和供给。

6.3 通信及交通运输保障

区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确保现场信息通信,保障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市应急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

区交通局、公安局、港航管理事务中心、涪陵海事处、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4 资金保障

区政府负责保障辖区内特种设备事故必要的应急经费,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特种设备事故防治知识的宣传,开展必要的培训活动;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组织参加特种设备应急演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8.2 预案管理

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和日常管理,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原则上每5年评估1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上级预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修订的其他情况。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录


附件:

1.区现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涪陵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工作组职责

3.信息上报流程图

4.涪陵区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事故信息接报表

5.涪陵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单位通讯录

6.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名单


附件1

区现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现场指挥部职责

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贯彻落实区应急委的决定,发布预警级别及处置指令;预测事故发展趋势,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决定实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的范围、路线,指挥伤员救护,实施紧急避险;指挥、调度警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应急救援力量;解决应急救援和突发事故处置中遇到的人、财、物、信息等方面的问题。决策应急救援的其他重大措施和处置方案。决定向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的时间、内容以及是否请求扩大援助等事项。审定突发事故宣传报道内容和发布突发事故信息。

决定并宣布应急救援结束时间,解除应急状态。

二、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发布权威信息,负责媒体记者接待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导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协调电力、燃气、通讯等有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根据调拨需求统筹提出应急医疗储备物资的调用方案;调用应急医疗储备物资;参与相关的特种设备应急评估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负责现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协助现场及周边区域人员疏散;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负责现场排爆和清理工作,组织现场民爆器材的搜集和保卫并转移到安全地带;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受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负责做好罹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环境进行应急监测,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运力,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处置车辆提供通行保障;参与配合道路运输车辆特种设备(移动式压力容器、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协调处置等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供应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生活物资。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医护人员、紧急医学救援装备等卫生应急力量的指挥调度;协调落实医疗救治措施,根据需要调派区级卫生应急专家和队伍给予技术支持和现场帮助。

区应急局:协助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参与特种设备应急评估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启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出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技术支持;参与特种设备应急评估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职工的善后和稳定工作,支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参与特种设备应急评估工作;为受事故影响的职工提供相关权益保护咨询。

区消防救援支队: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扑灭事故火灾;协助提供控制泄漏方案;实施现场抢险搜救受伤人员;配合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灾后洗消工作。

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园区):负责组织制订实施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及时赶赴突发事故现场, 对特种设备事故实施先期处置;负责做好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做好善后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企业):负责启动本单位(企业)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负责配合做好应急评估工作,做好伤亡人员善后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应做好有关应急供应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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