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0333/2024-00050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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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8-14
  • 发布日期
  • 2024-08-19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陵府办发〔2024〕50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涪陵高新区(涪陵综保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涪陵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涪陵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规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涪陵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及可能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4 预案衔接

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内或当接到市局指令或接到涪陵区饮用水源地上游政府部门通报时,启动《涪陵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水源地应急预案》),该预案和《长江三峡库区涪陵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水源地管理单位、供水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当水源地应急预案启动后,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水源地应急预案要求,协助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若污染可能向饮用水源地下游丰都县扩散,应及时向丰都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重庆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汇报。当上级部门或同级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根据要求,全力配合应急处置工作,职责由负责应急处置转变为服从指挥,参与救援,应急指挥权移交至相应的应急组织指挥部。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专家支持,社会救援、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涪陵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指挥部)。

指挥部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机构),涪陵区政府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应急指挥成员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经济信息委、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商务委、区人武部、区公安局、区气象局、水源地所在镇街、水源地供水单位。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工作组,包括: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专家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舆论控制组、事件调查组等工作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涪陵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生态环境局,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的职责见附件1。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及相关部门职能,确定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单位,并根据单位职责开展应急处置。

(1)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水源地所在镇街等相关单位组成。

(2)道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交通运输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水源地所在镇街等相关单位组成。

(3)水上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涪陵海事处、区生态环境局、水源地所在镇街等相关单位组成。

(4)水华灾害事件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水源地所在镇街等相关单位组成。

(5)企业非法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区水利局、水源地所在镇街等相关单位组成。

(6)污水处理厂事故排放导致突发环境事件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水利局、水源地所在镇街等相关单位组成。

(7)其他情景突发环境事件

若发生其他类型或多种情景同时出现引起水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可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人武部、区公安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气象局、水源地所在镇街、水源地供水单位等单位组成。

2.3 现场应急工作组

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工作组,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综合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舆论控制组。

应急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水源地所在镇街等单位构成。

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气象局等单位构成。

应急供水保障组由区水利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委、水源地所在乡镇街道等单位构成。

应急物资保障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财政局、水源地所在镇街、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构成。

应急专家组由涪陵区应急救援专家组成。

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生态环境局、属事部门等单位参加。

事件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事发地政府、属事部门等单位参加。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属事部门、区民政局等相关单位参加。

舆论控制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及时按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监控、引导社会舆情。

现场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应急专家组见附件3。

3  应急响应

涪陵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防、预警、先期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主要应急响应流程图见图3.1-1。

3.1 信息收集与研判

3.1.1 信息收集

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相关部门报告、群众举报获取事故信息。

(3)通过涪陵区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以及武隆区、长寿区、丰都县、垫江县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接到信息报告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信息核实汇总后,立即组织研判,若判断可能对饮用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立即向涪陵区政府汇报,建议发布预警,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若已对饮用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应立即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

3.2 预防

3.2.1基于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的基础上,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控,整合各类环境预警信息,实现风险防控信息和资源共享共用,并将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    

3.2.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的原则,加强辖区内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3.2.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协调区级有关成员单位认真开展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对发生在辖区外和辖区内有可能对涪陵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产生影响或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的,应立即报告指挥部,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响应。

3.2.4涪陵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单位应保持良好的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报应急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2.5水源地所在镇街、水源地供水单位应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到“一源一案”。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单位加强应急管理,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装备及设施,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开展涪陵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隐患排查。

3.3 预警

3.3.1预警分级

根据涪陵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情况,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应急指挥办公室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指挥办公室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3.3.2预警的启动条件

3.3.2.1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接到市局指令或饮用水源地上游长寿区政府报告后,虽污染物未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但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可能造成污染,但不影响取水的;

(2)在涪陵辖区内,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km的陆域;

(3)在涪陵辖区内,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

3.3.2.2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接到市局指令或饮用水源地上游长寿区政府报告后,虽污染物未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内,但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研判认为对饮用水源地水质有影响,可能影响取水;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涪陵辖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会对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的;

(3)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4)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5)通过监测发现,涪陵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水质指标异常;

(6)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的;

(7)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水面出现大面积生物死亡的。

3.3.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3.3.3.1预警发布

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区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发布。

预警发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类别、预警级别

(2)事件起止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

(3)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4)警示事项

根据不同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3.3.3.2预警级别调整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进一步研判,如需调整级别,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指定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若污染物可能向下游行政区扩散的,应及时向下游丰都县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3.3.4预警行动

发布橙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开展预警行动。

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通知相关部门或水厂,告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通知的单位应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2)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3)应急准备。按照职责,相应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发布红色预警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3.5预警解除

当引起预警的条件消除和各类隐患排除后,涪陵区饮用水源地水质及供水不会受到影响时,由发布预警的部门下达预警解除指令,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3.4先期处置

可能造成涪陵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事件,属事部门及水源地所在镇街应进行先期处置,采用切断污染源,围堵、引流、处理污染物等技术,防止污染物向饮用水源地扩散,避免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3.5应急处置

经事态研判后,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后,应急响应工作应按如下要求实施。

3.5.1信息报告与通报

3.5.1.1信息报告与通报原则及对象

(1)信息报告与通报程序原则

信息报告原则应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2)信息报告与通报对象

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综合协调组织相关部门通报。

若已经或可能影响向下游区域饮用水源的,经区政府同意,应立即向下游丰都县人民政府报告。

3.5.1.2信息报告与通报内容程序及内容

(1)初报

①初报程序

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进行上报,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在到达现场后1小时内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并按市生态环境局要求报市政府办公室,特殊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②初报内容

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程序与内容

①续报程序

现场应急指挥部对初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根据情况每天不少于1次向市生态环境局、区政府书面报告。

②续报内容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附应急监测快报和监测点位分布图等。

(3)处理结果报告程序与内容

①处理结果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1个月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进行突发水环境事件处理结果报告。

②处理结果报告内容

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3.5.2事态跟踪研判

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态跟踪研判。事态跟踪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根据事态跟踪研判的结果,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方法。

3.5.3应急监测

3.5.3.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应急监测。

事件处置初期,区生态环境局和区卫生健康委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开展跟踪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3.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组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征询应急专家组意见,编制应急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

针对长江、乌江流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建议布置6个或以上的监测断面。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上游200m处布设至少1个背景断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布设1个监测断面;污染物汇入长江流域的入江口及其下游0.5km、1km处分别布置监测断面;在饮用水源地取水口处设置1个监测断面。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程度对监测断面进行调整,优先加设污染物扩散前端及出境断面。建议采取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对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1小时)进行监测,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针对水库型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建议布置2个或以上的监测断面。以突发水环境事件发生地点及饮用水源地取水口分别设置1个监测断面。

若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发生水华灾害,建议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监测项目。监测因子建议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征,删减或补充相关监测因子。

3.5.4事故源排查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可由事故调查组负责开展溯源分析。

事故调查组根据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结合特征污染物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事故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等的异常情况。

(2)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医疗场所等的异常情况。

(3)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等的异常情况。

(4)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运输船舶、油气管线,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5)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电镀企业、重金属尾矿库等。

3.5.5切断污染源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第一时间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切断固定的、流动的或非点源的污染源或泄漏源,若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法有效控制污染源,应将污染源信息上报应急处置组,由应急处置组组织实施事故源切断或控制。

3.5.6污染水体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污染特征,结合专家意见,尽快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针对以下情景建议开展如下处置措施。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应急处置组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修建临时拦截坝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

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详见下表。

3.5.7供水安全保障

当出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涪陵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见附件4。

3.6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应急物资、装备由应急物资保障组进行统一调配。应急物资及装备情况见附件5。

3.7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经指挥部授权后,舆论控制组及时按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监控、引导社会舆情。

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3.8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发布响应终止,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4后期工作

4.1后期防控

响应终止后,善后工作组对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物质或污染物进行妥善处置,保证环境风险物质或污染物不会造成二次污染,包括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等有害物质进行回收;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后期污染监测;应急处置组应负责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4.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4.3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依法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4.4善后处置

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方案,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污染清除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 应急保障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区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参与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应急处置单位,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人员根据各自单位实际情况建立AB角制度。外部应急救援机构通讯录见附件6。

5.2应急队伍保障

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合现有资源,逐步加强和完善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

实行“政府领导、总队统筹、军地联动、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组建或指导所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组建相应的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当启动应急响应时,应急队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开展应急行动。

5.3应急资源保障

应急物资保障组应对应急资源(包括药剂、物资、装备和设施)每半年进行检查,维护。

应急物资保障组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的使用应急资源。

5.4经费保障

区政府保障经费,专项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5.5技术保障

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支持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

6 附则

6.1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属涪陵区政府、涪陵区生态环境局。

6.2预案演练和修订

采用教学培训或实战演练作为应急预案培训方式,加强不同层面的预案演练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应急反映能力和救援能力。

本预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但若在演练中存在重大偏差和缺陷,存在较大的不适应,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有新的情况,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完善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发至相关部门。

6.3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涪陵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涪陵府办发〔2018〕217号)同时废止。

7 附件


附件:

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名单及工作职责

2.现场应急工作组主要组成单位及职责

3.应急专家组名单

4.涪陵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范围

5.应急物资及设备清单

6.外部应急救援机构联系方式

7.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部门通讯录

8.危化品运输车辆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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