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三峡工程涪陵库区农村移民安置
若干问题的通知
涪府发〔2002〕14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中渝驻涪有关单位:
自1993年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正式实施以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农村移民安置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随着农村移民安置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显出出来。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有关移民政策规定,结合涪陵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村移民安置补偿标准和经费管理问题
(一)各有关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农村移民安置的业主。
(二)农村移民淹没补偿实物量,以1992年长江水利委员会调查登记数为基础、1997年核查认定数为依据。在淹没调查中,农村单位房屋错漏和丈量面积误差在10%以上、居民房屋错漏和丈量面积误差在5%以上的,应向业主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复核后,经张榜公布,报区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其复核后的实际面积给予补偿。
(三)农村移民建房征地及基础设施费补偿标准为征地费每人260元,基础设施费每人2300元,原分散建房的基础设施费低于此标准部分,按此标准予以补足。
(四)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补偿费补偿到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出社外迁安置的要核定到人,补偿到户,在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执行统一的人均标准。
(五)农村移民安置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移民资金计划和使用情况,应上墙公布,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移民等有关部门的监管。
二、关于农村移民生活安置问题
(一)农村移民生活安置对象,是指1992年调查登记所确认的直接淹没房屋的农村人口(含非农业人口,下同),以及经区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搬迁建房的淹没承包地的农村人口。
(二)受淹农村移民的户数必须严格以1992年调查登记数为基础、1997年核查认定数为依据。
(三)农村移民生活安置对象的核定,以1992年调查登记人口为基数、1997年核查认定人口为依据。移民户内户口发生变化的,按以下原则核定:
1. 1992年4月4日以后,因出生、婚嫁、工作调动、军人复员退伍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分配以及刑满释放等迁入的人口,经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了入户手续的,应作为搬迁人口。非上述六种准予迁入的人口,无论是否办理入户手续,均不作为安置对象。
2. 在实施搬迁时,因婚嫁、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户口已迁出的,不作为搬迁人口。
3. 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在学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和正在劳改劳教的人员,应作为搬迁人口。
4. 大中专毕业生未安排工作且户口未迁出的,可作为搬迁人口。
5. 移民户合法收养的子女,凭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公安机关的入户手续,经区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作为搬迁人口。
6. 计划外生育的子女、空挂户口、买卖户口进入淹没区的、虽已结婚但户口未迁入的、未到法定年龄办理结婚手续的、已婚迁到外地又返回原籍的、已婚外地户口长期不予迁移的以及在征地时虚报的人口,均不作为搬迁人口。
7. 按国家有关干部聘用和劳动用工规定在农村招收的人员,户口未迁出的,应作为搬迁人口。1992年调查登记后退休、退职返回的人员不作为搬迁人口。轮换工可作为搬迁人口。
8. 在签订搬迁建房安置补偿合同以前已经死亡的,不作为搬迁人口。
9. 购买淹没线下移民房屋的,在完善过户手续并报开发区、示范区、乡镇、街道移民办备案后,受淹房屋补偿资金及建房用地划拨给现房屋所有权人,并以1992年调查登记的原住户人口数核定搬迁人口。
10. 在1992年调查登记时,淹没线下房屋的所有权人未居住在该房且户口不在当地的,经业主核定,该房所有权人作为搬迁人口计算,寄居或租住在该房的人口不能作为搬迁人口计算。
(四)农村移民房屋复建,应坚持补偿到户,分户自建。也可在移民自愿的基础上,实行分户联建。无论是分户自建,还是分户联建,都必须由其自行办理建房手续,自主选择施工队伍,自行实施搬迁安置,业主组织安置验收。
(五)农村移民建房选址,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少占耕地、分散为主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建房用地面积及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用地审批手续依据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在农村移民建新房、拆旧房过程中,业主应加强管理和指导,积极预防地质灾害和质量安全事故。
(六)农村移民房屋的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补助费、零星果木补偿费,应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补偿到户。
(七)对分散建房的移民,宅基地占用费和基础设施补偿费拨付给移民包干使用;对集中建居民点的移民,宅基地占用费和基础设施补偿费拨付给村(居)、社包干使用,用于宅基地占用、场平、道路、给排水、供电、有线广播等建设。如有结余,应按照生活安置人口计算发给移民户。凡基础设施补偿费包不干的,不得兴建居民点集中安置移民。
(八)农村移民的学校及医疗网点增容费、水利设施补偿费、库周道路及等外级公路补偿费,由业主统筹使用。
(九)村组副业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2倍补偿给产权所有者,由产权所有者自行负责搬迁清库。
(十)农村移民自愿申请到区内集镇建房落户的,应征得迁入地政府的同意,并服从迁入地的规划安排。
三、关于农村移民生产安置问题
(一)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对象,是指因淹没承包地并按照移民安置规划需要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人口。
(二)生产安置以农业社为单位进行,根据生产安置补偿投资和规划生产安置人数核定人均安置补偿标准。结合本社淹没线上土地情况、经费情况、安置政策和移民意愿,确定社内调整土地安置或采取其他形式安置。在本社调整土地安置的,生产安置对象不核定到户到人。出社进行生产安置的,应以整户为单位,按既淹承包地又淹住房、办淹住房、只淹承包地的顺利将生产安置对象核定到户到人。
(三)移民户内户口发生变化的,生产安置对象的核定,按照农村移民生活安置户数及安置对象的核定原则和条件执行。
(四)对利用移民“农转非”指标办理了“农转非”的移民搬迁户,按照前述生活、生产安置对象的核定原则和条件,分别核定移民身份,确认后可享受相应的生活、生产安置补偿。
(五)对前述核定身份的“农转非”移民,未领取生产安置费,或已领取生产安置费但又退回生产安置费本息,现要求迁回原籍落户的,经村(居)民会议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同意,业主审查,区移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以重新安置。
(六)农业安置应坚持以土为本、就地后靠、就近安置的原则,由农业社结合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安排给农村移民每人一份不低于本社人均标准的耕地。
1. 面积计算口径。根据《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工作细则》规定,以区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详查资料为依据。
2. 调整土地面积标准。在不超过本社淹没前人均面积的情况下,以新开垦土地为主的,原则上人均不低于1亩;有条件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地方,原则上人均不低于0.5亩;城镇郊区就业门路较多,原则上人均也应有0.3亩左右。在社内达不到标准的,可根据补偿投资情况、安置政策和移民意愿,按照既淹地又淹房、只淹房、只淹地的顺序审核批准移民出社外迁安置。
3. 调地质量要求。安置社应与移民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填发统一印制的《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淹没线上承包经营面积。
(七)在城镇郊区安置的移民,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可实行兼业安置。兼业安置的生产安置费按实际安置耕地面积占最低安置标准(0.3亩)的比例拨付给安置社,余下的生产安置费作为兼业安置的补偿,全部发给移民。
(八)农村移民实行二、三产业安置,应由移民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与接收单位签订就业合同。其生产安置费应发给移民本人,由移民作为职工集资款交给接收企业。接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民职工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移民工辞职或被解聘,其集资款应全额退还给移民。
(九)具备从事个体经营条件,自愿自谋职业安置的农村移民,经本人申请,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同意,业主批准,报区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办理自谋职业安置。办理自谋职业安置的移民,由业主与其签订安置合同,安置销号手续在承包地淹没前一年以内办理。生产安置费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在办理安置销号手续时一并发给。
(十)农村移民自主外迁安置,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峡库区农村移民自主外迁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办发〔1999〕31号)规定办理。
(十一)社内调整土地完成生产安置后的生产安置费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归全社集体所有,由社员大会讨论通过,报村(居)委会和业主批准后使用,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提高移民安置质量。兼业安置和出社其他形式安置发给的生产安置费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是移民安身立业的资本金,由移民自选投资项目,自主经营管理,自享投资收益,自担投资风险。
四、关于农村移民安置销号问题
(一)生活安置须在搬进新房、拆除旧房、补偿完毕时办理销号手续,具体事项按涪陵区移民局〔2000〕407号文件办理。农业安置和兼业安置须在移民户接收土地时办理完婚销号手续,外迁安置、自谋职业安置须在生产安置费支付完毕时办理销号手续。
(二)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农村移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搬迁或拒迁。生活、生产安置销号的农村移民不得返迁,业主不得对其进行二次安置。
(三)淹没补偿后的旧房及其他地面附着物由房主委托施工队伍按期拆除,废旧材料由房主自行处理。逾期不拆的,由业主组织拆除,进行库底清理。
(四)淹没补偿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业主代为管理,可以不影响水库安全、防洪、发电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合理利用的,但因蓄水给使用该土地的移民造成损失的,国家不予补偿。
(五)农村移民复建的房屋,在原淹没房屋面积以内的,其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由业主统一代为办理,区房管、国土部门应在收费上给予优惠,除工本费外,其他费用一律免收;超出原淹没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按有关规定减半收费。移民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同时,应将原受淹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由当地移民部门予以注销。原来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移民户可持当地移民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六)各业主应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认真作好农村移民安置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
农村移民安置工作是我区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情况复杂,矛盾突出,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农村移民安置工作搞得如何,不仅关系到农村移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我区的社会稳定。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实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转变工作作风,全面落实各项移民政策措施,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村移民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