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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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涪陵区扶贫小额信贷实施办法的通知

涪陵府办发〔2017〕123号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涪陵区扶贫小额信贷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       

 

 

涪陵区扶贫小额信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扶贫办、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扶办发﹝2017﹞49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扶贫小额信贷在助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破解建卡贫困户发展生产贷款难、贷款贵、风险大的问题,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引导、银政共管、精准到户、风险可控”的原则,围绕全区特色主导产业,以财政资金扶持为引导,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带动作用,创新金融精准扶贫机制,为建卡贫困户(含脱贫攻坚以来的建卡脱贫户,以下相同)提供精准、特惠的金融服务,切实解决符合条件的建卡贫困户贷款需求,努力促进建卡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能致富。

第三条  涪陵区境内扶贫小额信贷的办理流程、政策支持、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实施对象。涪陵区建卡贫困户。

第五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户籍在涪陵区境内;

(二)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诚实守信;

(三)有贷款意愿、有创业潜质、有技能素质和一定的承贷偿还能力;

(四)有生产经营项目;

(五)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六)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支持鼓励银行从实际出发,适度放宽申请贷款的条件。

第六条  带动方式。对缺乏发展能力但有贷款意愿的建卡贫困户,可在其自愿的前提下,与政府、银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协议,以合同等形式明确各自在产业项目发展中的责任和义务,约定收益分配比例和年限。建卡贫困户将贷款资金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扶贫产业,并采取入股分红、务工就业、合作合资、订单收购、技术指导等方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参与产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建卡贫困户贷款的,要有贷款规模及用途控制,并由融资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必要的担保增信服务,分散贷款风险。

第七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建卡贫困户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建卡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关系;

(二)在涪陵区境内注册,且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生产经营,产品(服务)有市场、有效益;

(三)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个体工商户除外);

(五)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贷款发放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建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含)以下、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的扶贫小额信贷。

第九条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支持建卡贫困户发展生产、商贸等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用于建房(乡村旅游等经营性用房除外)、购置家庭用品、个人消费、投资理财等非生产性支出。对已脱贫的建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力度不减。

第十条  还款方式。本金由借款人分期或一次性偿还。财政贴息由区财政局(金融办)定期划拨给承贷银行。对贷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不予贴息。

第十一条  信贷额度及承贷银行。在涪陵区境内协商确定2家管理能力较强、农村网点较多、网络服务健全的涉农商业银行作为主办行,安排不低于3亿元的信贷额度。鼓励辖区内其他商业银行积极提供扶贫小额信贷支持,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三章  办理流程及管理

 

第十二条  建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的办理流程:建卡贫困户提出贷款申请→村(居)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承贷银行客户经理实地调查→区扶贫部门复核→承贷银行审定放款。

第十三条  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借款建卡贫困户提出的申请,要落实领导、专职人员对借款人的借款条件及贷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推荐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退回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承贷银行或担保公司要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贷款流程、简化贷款手续,开设绿色通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农业保险等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业务,对借款人的保险赔付,优先用于偿还承贷银行的贷款损失。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区财政按不低于2000万元筹集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用于承贷银行的贷款损失补偿。承贷银行按风险补偿金1︰10的比例对借款人发放贷款。由区扶贫办在承贷银行开设风险补偿金专户,并根据承贷银行实际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进度,由区财政注入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金。当承贷银行发生贷款损失时,由风险补偿金补偿承贷银行损失额的 70%,另外30%的损失额由承贷银行承担。

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贷款逾期经多次催收仍无法收回的,逾期30日后由承贷银行根据有关约定启动风险补偿程序,并提交有关单据、凭证、数据和资料,经区扶贫办审查、区财政局(金融办)审核,报区政府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区长审定。对已审定的贷款损失由风险补偿金专户补偿承办银行损失额的70%,当风险补偿金余额不足时,由区财政按规定比例补足。后期追回的贷款,由承贷银行按相应比例退回存入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十七条  财政贴息。对建卡贫困户的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按照约定实际使用期限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可持续相加,贴息最长期限为3年。承贷银行每年度提交一次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资料,经区扶贫办审查后报区财政局(金融办)审核、划拨给承贷银行。

第十八条  担保补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建卡贫困户贷款并申请担保公司担保的,由区财政局(金融办)给予担保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涪陵府发〔2016〕37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保费补贴。建卡贫困户利用贷款资金发展农业产业,涉及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承保公司要优先办理投保并完善配套服务,按政策性保险相关规定向区财政局(金融办)申请保费补贴。

 

第五章  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  成立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扶贫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区扶贫办、区财政局(金融办)相关负责人任副组长,人行涪陵中心支行、涪陵银监分局、区农委、区畜牧兽医局以及相关承贷银行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扶贫办,由区扶贫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部门协作。区扶贫办、区财政局(金融办)、区农委、区畜牧兽医局、人行涪陵中心支行、涪陵银监分局等管理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并推进落实。区扶贫办要加强综合统筹协调,牵头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要强化政策宣传发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区财政局(金融办)、人行涪陵中心支行、涪陵银监分局按年分享建卡贫困户信息,核查汇总贷款建卡贫困户基础信息,指导乡镇(街道)推动工作落实,组织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监测评估等。区财政局(金融办)要加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力度,从风险补偿金、贷款贴息、保证保险、以奖代补等方面优先提供资金保障,积极推动承贷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区农委、区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对建卡贫困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发展的指导,负责对农业政策性保费补贴的监督检查。人行涪陵中心支行要充分发挥货币信贷政策的引导作用,将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发展情况纳入金融扶贫主办行考核和金融精准扶贫效果评估,在宏观审慎评估(MPA)、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运用方面加大对扶贫小额信贷先进金融机构的倾斜支持。涪陵银监分局要加强对承贷行扶贫小额信贷发放、风险补偿金、贷款贴息返还等监督,督促承贷银行加强贷款业务合规性审查及风险控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做好对建卡贫困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建卡贫困户利益联结关系的审查,积极协助做好贷款发放、催收工作,协助监督贷款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承贷银行要积极履行扶贫小额信贷的主体责任,制定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实施细则,着力提高贷款获得率,加强风险控制,努力提高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

各承贷银行每月定期统计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回收情况,并报送区扶贫办、区财政局(金融办)、人行涪陵中心支行、涪陵银监分局。

第二十三条  加强政策宣传。区扶贫办、各金融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要点、办理流程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帮助建卡贫困户提高信贷意识,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  加大监督力度。对违反贷款申报程序、弄虚作假、套取或挪用扶贫小额信贷资金、风险补偿金、财政贴息资金、保险补偿金等违规违法行为,要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对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获取扶贫小额信贷、不按规定使用贷款、恶意逃避债务等失信行为的贷款人,要采取行政、司法等多种手段加以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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