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涪陵府发〔2023〕34号
涪陵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规定,经区第六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志愿者礼遇办法(试行)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8〕237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农业产业化10强龙头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9〕75号)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房地产开发10强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9〕89号)3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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