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涪陵府发〔2023〕38号
为加强涪陵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积极维护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大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事故,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创造清洁、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石渝高速(青草背长江大桥)—龙桥枢纽互通—银百高速(涪陵隧道方向)—荔枝乌江大桥—江东隧道—朋乐路(江东隧道与朋乐路交汇处)—雨台山支路—石板沟长江大桥(雨台山支路尽头直线距离至石板沟长江大桥)—渝丰路(珍溪方向)—永坪村道(沿线含永柱居民点和北山安置房)—北辰路—177县道—长涪高速—太乙大道(站前大道方向)—站前大道—鹤凤大道—长江边(鹤凤大道南北方向直线距离至长江边)—石渝高速(青草背长江大桥)闭合区域(紫霞山庄至好友度假中心涪蒿公路靠南方向路段100米范围不纳入闭合区域范围内)。
二、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桥梁、隧洞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所在乡镇街道督促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守护。
三、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在本区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四、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法律责任
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涪陵府发〔2023〕2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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