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房地产开发
10强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
涪陵府办发〔2019〕89号
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房地产开发10强企业评选办法》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房地产开发10强企业
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激励房地产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我区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评对象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涪陵行政区域内;
(二)企业当年房地产投资在 2亿元以上,区内入库税金1000万元及以上。
第三条 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评选按年度进行,实行动态管理,当年有效。原则上次年2月份评选上一年度,对企业的考评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考评指标和计分办法
第五条 考评指标包括企业业绩(区内入库税金、销售面积及增速、房地产投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及增速、从业人员数及增速等)、信用体系考核、企业品牌(企业、项目获得的荣誉、党建工作)、社会责任,共四项指标。
第六条 企业业绩、信用体系考核、企业品牌、社会责任四大考评指标所占分值分别为70分、15分、12分、3分,总分为100分。
第七条 基准分计分办法
(一)企业业绩(70分)
1. 区内入库税金(20分):区内入库税金达到 1000万元的得8分,区内入库税金5000万元以内,每增加1000 万,加3分;
2. 销售面积及增速(20分):当年销售面积最大,得12分,与最高者相比每减少10%,相应减少1分。当年销售面积增速比上一年每增长10%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8分;
3. 房地产投资(10分):当年完成投资2亿元得5分,房地产投资7亿元以内,每增加1亿元加1分;
4.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及增速(10分):当年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最高,得5分,与最高者相比每减少10%,相应减少0.5分。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增速比上一年每增长10%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
5. 从业人员数及增速(10分):当年从业人员数最多,得5分,与最多者相比每减少10%,相应减少0.5分。从业人员增速比上一年每增长10%得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
(二)信用体系考核(15分):企业诚信评价得分在重庆市房地产信用评价体系中排名前50名的得10分,当年排名较上一年排名每提升1位加1分;排名在前51-100名的得7分,当年排名较上一年排名每提升2位加1分;排名在前101-200名的得5分,当年排名较上一年排名每提升5位加1分;排名在201-300名的得3分,当年排名较上一年排名每提升10位加1分。该项最高得分不超过15分。
(三)企业品牌(12分):企业荣获国家、省(市)、区(县)级党委、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先进及荣誉称号的,分别得4分、3分、2分,最高得分不超过4分;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区(县)级党委、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先进及荣誉称号的分别得3分、2 分、1 分,最高得分不超过4分;建立党组织(党委或党支部)得2分,党建工作年度考核获先进(优秀)的得2分。
(四)社会责任(3分):企业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社会反映良好,能提供真实有效依据(捐款凭证、民政部门或慈善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的,得1-3分。
第八条 其他加分、扣分项
(一)加分项
1. 企业年区内入库税达5000万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
2. 企业年房地产投资达7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加1分;
3. 企业资质三级升二级,加2分,二级升一级加5分。
(二)扣分项
1. 被国家、省(市)、区(县)级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每次分别扣10分、5分、2分;
2. 因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不良行为,被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分;
3. 企业开发建设项目考核年度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每次扣10分;
4. 因企业原因导致信访处理不及时、不配合的,每次扣3分;
5. 因非人性化设计、延期交房、延期办理产权证等导致群访、集访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每次扣5 分;
6.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不满足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每少1人扣1分;
7. 统计工作中漏报、瞒报的,未超过5%的,每次扣2分;
8. 在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和行业主管部门通报中存在不良信息的,行政处罚类不良信息每条扣2分,法院裁决类不良信息每条扣5分。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度不得参加考评,已评选为10强企业的立即终止荣誉:
(一)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考核年度所开发建设项目发生一次较大及以上或两次(含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或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因企业原因导致群众集访、群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申报材料、数据存在造假行为的;
(五)统计工作中漏报、瞒报,超过5%的;
(六)涉及参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法定代表人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七)企业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八)税金、非税收入(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费等)因开发企业原因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的;
(九)企业存在法律法规政策限制评先评优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评选申报、审核和审定
第十条 评选遵循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各参评对象应如实汇总各项资料,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报告,原则上于次年1月20日前送区住房和城乡建委初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审核、评选工作由区住房和城乡建委组织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信访办等单位开展。
第十二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委按评选结果提出涪陵区房地产开发10强企业拟命名名单,在区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经区政府审定的房地产开发10强企业,由区政府命名并进行通报。获评“房地产开发10强企业”称号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考评指标统计口径
(一)企业完成房地产投资、销售面积及增速、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及增速、从业人员数及增速以统计部门审核的数据为准。
(二)企业区内入库税金以税务部门审核的数据为准。非税收入(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费等)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的数据为准。
(三)企业荣获先进及荣誉称号等以相关机关、单位的文件依据为准(同类奖项不重复计分)。
(四)企业在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息以工商部门审核的数据为准。
(五)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涉及通报、处罚、不良信息等多种情形的,按扣分最高项一次扣分,不累计扣分。
(六)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奖项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七)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为准。
(八)企业诚信评价以重庆市城建开发办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测评情况通报为准。
(九)党建工作以企业上级党组织考核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房地产开发10强企业评选办法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9〕15号)同时废止。